期待“金鱼缸审判”
导语: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参与。实际上,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

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陈安庆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推进司法公开,增加法院审判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在各审判法庭中设立媒体记者旁听专席,并规定今后凡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将全部向媒体记者开放,并优先保证记者在庭审现场的旁听席位。此外,深圳中院还设立了同步庭审视频室,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进行庭审视频直播,同时不定期通过庭审微博直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的白全安称,这些将只是深圳市司法改革的一个前奏。

显然,随着社会发展,期待司法公开化——“金鱼缸审判”的呼声渐强。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参与。法院设置媒体旁听专席,这当然是件好事,说明审判越来越透明,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也将对法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起促进作用,并进而提升司法机构的社会公信力。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很少注重与社会主动沟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与传媒的紧张关系,也拉开了司法与公众的距离。专设媒体席的做法,有益于公众通过传媒准确、及时、连续地了解庭审现场的真实状态,消除人们情感上和知识上对司法的隔阂,消除“小道消息”带来的不利社会影响,也有益于满足传媒的采访权,进而缓解司法与传媒的紧张关系。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对公开审判进行全面规范。这实际上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也是一份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责任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法院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2010年10月,最高法再次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同时公布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最高法再次强调,审判法庭设立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媒体记者旁听,不得对旁听庭审设置障碍。

虽然最高法三令五申善待媒体、设置媒体席,但实际上,地方法院在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却并不乐观——越是公众关注的案件,公开度、透明度越低,甚至连辩护律师都被下达了“封口令”。实例在所多见,已无需一一枚举。

实际上,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在与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意大利法理学家和刑罚改革者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

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使社会了解事件的真相和诉讼进展,从而强化司法过程中的外界监督效果,有效减少腐败的滋生和蔓延,促进司法公正。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的体现。深圳法院开了个好头,我们希望这不是昙花一现,并能有更多的司法机构顺势跟进,形成深化推进司法公开化的契机和潮流。通过司法机构与传媒、公众的“亲密接触”,让法律以“看得见”的方式,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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