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评论员 盛超 如果有人告诉你,他要住进你新买的房子却不用征求你的同意,只需向物业申请备案并交付租金就行了,无论你是否想出租房屋,也无论你是否承认这个物业或者授权它办理相关事宜,总之,房子是你的,但使用权不由你决定。你一定会觉得这个人疯了。现在,中国的音乐人在新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描绘的未来里就面临这样的现实。
草案中写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必备条件是,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同时,草案删除了现行著作权法权限一节中若干规定后附加的“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一句。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创作了一首音乐作品之后三个月,它就只是名义上属于个人,而实际上,它被公有了,而且反对无效。但是,一个人创作的音乐,同他通过合法劳动所得购买的房屋、汽车本质上一样的,都是私有财产,区别仅仅是,音乐创作源自于个人的智慧和学识,是无形的。也正因为音乐是无形的,所以才同其他无形的财产一样,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中。
什么是著作权?简单地说就是,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明确著作的归属、使用、权限并提供保护以及对侵权人进行惩罚。
为了保护作者的版权,1709年英国议会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与著作权相关的法令《安娜法令》,随着对无形产权认识的增加,著作权法涵盖的内容也在扩展,从最初的对文字作者权利的保护扩展到音、像、表演、雕塑等诸多领域。
在这300多年的相关法律里,都在表达着同一个观点:著作权是私权,著作是私有财产。《安娜法令》的原名就是《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即便是1910年制定的中国第一部相关法令《大清著作权律》的解释中也提及“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而从诞生之日起即旨在保护私权和私有财产的法律,在新版著作权法草案中被修改得有些让人看不明白:著作人维权的空间被削减,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在我们有限的认知里,这个“组织”被理解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该协会近年来一直从事代表著作人向全国卡拉OK场所收取版权费用的事务,鲜见其他与著作权相关的作为。即便只这件事,在可见的报道中,也因其分享所收办税费50%作为运营、维权、宣传成本而饱受争议。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一个因收费过高而饱受争议的组织为著作人的权利和收费代理者,是否合适暂且不论,仅以集体的名义取代个人权利的立法方向,与我们对建设法治社会的理解是相反的。在我们的理解中,法治社会的体现之一是从忽视个人合法权利和财产向尊重和保护的方向转变。
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几次修改立法的脉络也清晰的表明,从全力保护公有财产到承认私有财产重要地位的转变。就此而言,该草案所引起的一番争议,于音乐界,是关乎自身的利益;于社会,关乎法制建设的方向。所以,我们应该在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时强调:著作权是私权,著作是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