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疏忽”错过上诉期 国恒铁路或怠于履责

彭友2012-04-16 08:15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彭友  一则经济纠纷中,国恒铁路(000594)在一审中被判败诉,公司表示法院判决缺乏公正性,并要上诉。然而,离奇的是,“收到法院判决后,本公司一直积极搜集证据准备上诉,但在搜集证据期间因经办人疏忽错过上诉期,故被法院视为放弃上诉”。

实际上,国恒铁路因“疏忽”造成的过失并非只此一件。

2011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诉国恒铁路票据付款纠纷案。2012年1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2年2月14日下发了《民事判决书》。

该案的案由是,因贸易合作关系,公司曾与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并向征福公司支付6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2011年10月6日)以开展贸易。后因贸易进展不顺利,公司又与征福公司、福建省广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终止了与征福公司的《合作协议》,并要求征福公司将上述汇票退还公司。但在公司积极协商要求征福公司退还汇票之时,征福公司却将应归还公司的汇票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书转让给红蜘蛛公司,红蜘蛛公司又背书给本案原告南麂岛公司。

2012年2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国恒铁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阳县南麂岛开发有限公司票款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1年10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国恒铁路认为,本案商业汇票的开出是基于公司与征福公司的《合作协议》,但该《合作协议》已经解除,按照双方约定,征福公司应将汇票返还公司,公司对于原告南麂岛公司要求支付款项不知情,与原告亦无任何经济往来,对原告取得汇票的正当性公司存在异议。故公司认为该案件事实依据不充分,法院判决缺乏公正性。

然而,离奇的是,收到法院判决后,公司一直积极搜集证据准备上诉,但在搜集证据期间因经办人疏忽错过上诉期,故被法院视为放弃上诉。目前公司仍在积极准备申诉,并采取法律手段对厦门市征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国恒铁路最近频现疏忽。公司2月24日公告表示,湖南国恒主管行政的副总经理彭磊认为《湖南国恒股权转让协议》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已生效,在未通过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将湖南国恒90%股权直接过户给谢小芬、龙骧,并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