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1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12年5月1号起施行。
在修改后的内容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 “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意味着,我国交强险市场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正式实行。这是中国内地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作为一个强制性的险种,车主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为了便捷和优惠,一般也会在同一家公司购买其他商业保险。这对主要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来说,交强险的意义非同一般。但是由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外资公司一直被挡在交强险业务的门外,商业车险市场的拓展因之举步维艰。据悉,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有21家,只有少数几家经营商业车险业务。
此次条例规定经保监会批准,无论中资还是外资保险都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无疑为外资保险的车险业务发展带来了无限利好。
但是业内也有担忧,外资保险由于网点和资源所限,主要集中在发达城市,能否实现全国范围内及时有效的理赔和增值服务尚待考验,这个政策的放开能否真正刺激外资险崛起尚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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