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对公务员太温柔
导语:对服刑公务员一律开除公职的法条,在《公务员法》法中的规定为“零”。

经济观察网 鲁宁/文 贪污受贿判了刑,服刑期间机关或事业编制还可继续保留。服刑期满后重新回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吃皇粮”,有的甚至不上班长期“吃空饷”。这样的怪事,就算拿着放大镜满世界寻找,恐怕除了咱们中国找不到第二个国家。

连续数天,江苏阜宁县61名被判刑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刑满后继续端“金饭碗”的政治丑闻——本身系典型的吏制腐败,在网上持续发酵,其社会关注度比国人对伦敦奥运会中国运动员夺金摘银的关注度更高。

在沉默数天后,阜宁县官方承认网友曝光确有其事,人数也一个不差。但给出的四大理由也自以为理直气壮:

第一、这么做有江苏省人事厅(2004)237号红头文件作为依据。言外之意,阜宁无非是执行省上文件而已;

第二、61名刑满公职人员的判刑时间都在2004年11月11日之前,而这正好与该省237号红头文件精神契合;

第三、61名公职人员当年所判都属缓刑。意思是缓刑与实刑当作区别对待,二者不能一概而论,舆论咋可以小题大作;

第四、2004年11月11日之后该县被判缓刑的国家公务员、事业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已一律办理了开除手续。其话外音这叫“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下不为例!

阜宁官方的上述答复大抵符合事实,但破绽不言而喻。这个破绽就是利用了法律的漏洞和政策的粗糙,钻了法律和政策的双重空子。

而且令阜宁县颇有底气的是,237号文件是省里发的,阜宁的做法也是全省各县的做法,现在媒体和网络只向阜宁吐唾沫,很不公平亦十分委曲。

笔者在此作个假设并追问:假如企业员工犯罪入刑,不管是服缓刑还是服实刑,服刑期间企业还得保留该犯罪员工的劳动关系,刑期结束后可继续回企业上班,刑期照算连续工龄,甚至复工后可以不上班领工资,这样的好事,天下有没有?现行《劳动合同法》是否有支持这等好事的专有法条?

答案当然是肯定没有。这就意味着,在社会的良知、规矩、法制面前,公职人员和事业人员就算犯了罪,其依然高人一等。请问:这样的制度安排是一个法治国家应该存在的做法吗?所以,有关方面莫怪社会舆论对这类“特权”的愤怒比浙江永康市百余名公职人员吃空饷更甚!

有网友亦有媒体记者在痛斥上述吏治腐败时强调,《公务员法》对服刑公务员有一律开除公职的法条。经笔者细查,这样的法条在该法中为“零”。

现行《公务员法》2005年颁行。该法第56条处分公务员的等级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一旦犯事,共有16种情形适合采用不同程度的处分包括开除。然而,这16种情形中,恰恰没有一种涉及公务员犯罪后应该作何处理。这是《公务员法》立法阶段的重大遗漏么?不,绝对不是!惟一可说通的解释是,《公务员法》本身就是由“公务员”和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的。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拿自己过不去,天下何来这等好事?!

如果说公务员管理部门对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完全不予理会,那也不符合事实。2007年4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行。该“条例”第23条 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不管怎么讲,至少看上去,这算是个进步。问题是,这样的“进步”形似依然大于实至。

包括笔者在内的众网友不妨继续追问:什么叫“情节严重的”?拿什么标尺加以度量?有这样的标尺吗?既然没有标尺,这一法条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而且,第23条没有一个字涉及判刑后的公务员是否可以继续保留编制?刑满后是否应该恢复公职?

漏洞看似已补上,实乃漏洞依然如故——拿23条作参照,说句大实话,舆论不但不能苛求阜宁县,甚至还要表扬阜宁县——至少该县并未突破“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条底线不是?

“阜宁事件”的社会悲哀是,明明这类吏治腐败遭到民众切齿痛狠,但却没有任何机构可以追究该县官员的政治责任。由“点”及“面”,这样的无奈可谓比比皆是,这就叫活脱脱的哀莫大于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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