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原副总季敏波涉“老鼠仓”获刑3年缓期3年

杜远2012-10-23 17:02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远 10月23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南证券”,600369.SH)原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老鼠仓”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院认定季敏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入或明示他人买入多只股票,成交额累计546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53万余元;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季敏波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该案于8月2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重庆当地检方指控季敏波从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间,利用负责西南证券自营业务的全面管理工作职务便利条件,获取内幕消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买入卖出“景谷林业”、“海普瑞”等20余只股票,成交额累计达5463万余元。检方认为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季敏波的刑事责任。

这三次交易分别是: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梅某、刘某等5个个人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证劵自营账户买入或者卖出“金枫酒业”、“新中基”等4只股票,成交额累计为272万余元。

2009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通过私自受托操作的孙某个人证劵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西南证劵自营账户买入或者卖出“华平股份”、“世纪鼎利”等20只股票,成交额达人民币4815万余元。

2011年4月12日,季敏波于当日股市开盘集合竞价前,向交易员王芊下达将西南证劵所持有的44.98万股“景谷林业”一次性全部清出的交易指令,王芊遂以每股10.36元(跌停价10.35元)的价格申报卖出。同时,季敏波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吴某、其弟季明华等5个个人账户,以每股10.37—10.3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景谷林业”股票,并实际成交26.7万股,后季敏波在重庆、上海等地申报卖出部分股票获利。同日,季敏波还明示张某购入“景谷林业”,张以10.37元的价格挂单委托买入,并实际成交9.48万股。

第一次庭审中,检方认定季敏波上述三次涉案交易存在“趋同性”,季敏波及其律师则仅对第三次交易的指控认罪,否认前两次交易涉罪。

10月23日,检方向法庭举示了新的证据,包括西南证券在2012年9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季敏波在事发后曾向公司上缴了42万余元的赔偿金;新证据还包括上交所出具的一份协查结果,证明从季敏波处获得交易信息的张某个人账户盈利达16万余元。

庭审中,季敏波仍然认为自己前两次交易中不存在“未公开信息”,因而没有违反刑法;同时,季敏波对西南证券新出具的说明也不太认同。他在法庭上说:“公司提供的证明是‘西南证券责成季敏波怎样怎样’,这跟实际情况不太一样,赔偿是我主动做出的,当时我这个性质还没提高到刑法层次,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在最后陈述中,季敏波仍表示自己操控的“小账户”交易在先,西南证券自营业务交易在后,自己的行为并不涉罪。检方没有对此提出新的意见。

中午时分,法庭经过休庭评议后对该案宣判。

法庭认定,季敏波在担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或明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5460万余元,非法获利5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季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季敏波未当庭提出上诉。

从业10余年,2012年加入《经济观察报》,不敢妄言新闻理想,但求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