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私人银行需要循序渐进
导语:从目前发展态势来看,私人银行起步晚,自身运行机制以及外部制度环境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需要逐步克服,切忌急于求成。

经济观察报 新平/文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中国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也就是说,中国很有希望在未来8年催生更多的高净值客户(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从而为私人银行全面发展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但从目前发展态势来看,私人银行起步晚,自身运行机制以及外部制度环境还有许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需要逐步克服,切忌急于求成。

首先,要遵循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从国际上看,当前一流私人银行主要分为两大阵营:一个是以瑞士为代表的传统私人银行,如瑞银和瑞信;另外一个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私人银行,如花旗、JP摩根和高盛。尽管当前世界排名前列的私人银行几乎全部属于后一阵营,但以稳健著称的前一阵营反而是“百年老店”的杰出代表。比如,成立于1796年的隆奥银行是瑞士最古老、规模最大的私人银行之一。考察它们的经营理念,是不希望财富产生任何损失,并在保存财富的同时使财富略有增长。对于国内私人银行来说,一定要仔细揣摩这些“百年老店”的生存之道,并记取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从起点上打好基础,走稳健、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第二,逐步扩充业务和产品。就一家成熟发展的私人银行而言,其业务宗旨应是向客户提供全面并富有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服务。比如,汇丰的私人银行服务模块不仅包含了投资、信托与保险,还包括专家咨询、融资和银行服务等模块,而且,在每个模块下面又涵盖了大量业务种类。但从我国金融发展阶段看,国内全面发展私人银行业务的时机并不成熟。其一,发达国家私人银行业务横跨不同金融市场,如果将这些业务搬到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意味将受到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多家机构的监管,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严重制约私人银行发展。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监管体制构建,即如果私人银行以证券公司(或银行)形式存在,就应由证监会(或银监会)实施并表监管,并根据其业务种类不同,分别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其二,私人银行要求个人财富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投资、自由出入、自由流动,并有效规避金融风险。而我国对个人外汇资金使用以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控较为严格,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私人银行业务境外资产配置将会受到很大限制。只有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完成,上述问题才会迎刃而解。其三,在私人银行发展的起步阶段,很多人往往将其等同于普通理财业务,忽视了私人银行在税收咨询、遗产规划、慈善、收藏、拍卖乃至客户家庭生活、教育规划等领域的服务功能和产品开发,使得私人银行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特点难以体现。随着认识误区的逐步消除,私人银行产品势必走上全面发展的健康轨道。

第三,逐步健全组织架构。在组织架构设计上,私人银行主要有三种模式:其一是私人银行隶属零售银行。在这样的模式下,私人银行和零售银行能够实现客户资源共享,但由于难以形成有效激励,私人银行业务拓展往往受到很大影响。其二是私人银行与零售银行平行。这种模式依赖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强有力的高管领导,否则难以实现跨部门的资源共享。其三是独立运行的私人银行体系。这种模式需要私人银行品牌和规模达到一定市场占有率。在三种模式的优劣比较上,麦肯锡曾就欧洲私人银行做了一次调查比较,它们发现,私人银行与零售银行采用向同一高管汇报,且两个部门平行独立时效率最高。但从国内现实情况来看,一些曾经采用事业部制模式的私人银行并不成功,比如中信银行和民生银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商业银行事业部制改革并未实质推进或完成,在原有的总行—分行—支行组织架构下,采取独立核算、垂直管理模式的事业部制私人银行,往往会与分行或支行出现拼抢客户资源和利润的现象;而如果没有分行或支行的支持,私人银行又难以发挥整个银行的网络优势。因此,在我国私人银行发展历程中,还要遵循事物发展规律,不宜过早跳过大零售模式充分发展的阶段。

第四,逐步完善监管制度。2005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提出私人银行概念。但是,我国私人银行监管规定仍不完善,主要散见于关于理财业务的一些规定中,使得私人银行业务在服务范围、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私人银行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逐步健全私人银行业务监管规范,确立定性和量化监管指标体系,在支持私人银行业务创新发展的同时,对相关业务实行有效监管。

(作者为银行业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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