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死刑,为什么糯康待遇超中国籍犯人?
导语:公安监管环节就安排得非常周密,尤其是保障了糯康等死刑犯的人权。同是死刑犯,中国其他的本国罪犯,有这个待遇吗?远远不如!

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湄公河“10.5”特大案件主犯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四人的死刑,今天(3月1日),这四名死刑犯在云南省昆明市被注射执行死刑。

我对中国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糯康等人的死刑表示支持。此举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可以警示所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要对中国和中国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凡侵害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中国司法机关都可以根据保护管辖原则,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它是中国司法主权活生生的案例,表明中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有能力对外国人刑事司法主权;第三,任何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只要侵犯了中国刑法,就会被平等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相信,中国法院对糯康等人坚定地行使司法主权并毫不含糊地依照中国法律判处和执行死刑的行动,也是对中国边境地区和周边环境一次重要的保护举措。长期以来,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人员,瞅准中国边远地区和边境地区的管理难度和漏洞,不时对中国和中国公民骚扰甚至犯罪,他们错误地判断形势,以为中国政府对此类事情会疏于管理和追究。糯康等人的胆子,正是这种心态长期驱使的结果。今天,糯康们被中国政府依法处死,有效地警告了那些图谋不轨的施害者。

说过糯康案的国际环境和刑事保护意义,还得回到国内问题也进行一番观察。我注意到这次媒体报道的一些细节,比如说,在糯康被处死前的48小时,就有媒体已经知道糯康江被处死的准确时间并进行了公开报道;糯康被处死前的24小时内,看守所为其专门配备了医生、食品药品,送上了水果,安排了心理服务,并满足了其会见领事官员的要求和宗教仪式要求;云南省公安厅监管总队长赵彪也提到,自最高法院核准糯康等人死刑后,公安监管环节就安排得非常周密,根据公安部的“两保障两并重”的原则,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保障了糯康等死刑犯的人权。

看到这些细节,我就在想,中国对糯康等死刑犯已经够客气的了,但是,同是死刑犯,中国其他的本国罪犯,有这个待遇吗?答案是否定的——不,远远不如!

据我对中国司法多年的观察,在死刑执行环节,中国国内的死刑犯,只在被处死前大约8小时才知道自己的末日来临,在死刑执行命令下达后的数天内,死刑犯通常都不知道;很多死刑犯也没有获得基本的人权保障,其家属更是无从知悉真相。一个最典型的案子是重庆的文强案件,文强的家属在会见时和会见后都不知道文强即将被处死,直到媒体报道出来才直到真相。

中国古云:“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此话深刻道出了人的一个基本心理规律,那就是人在临死前时最真实的,也是最善良的。基于此,对于临死者的人文关怀,也是人类社会自古就有的好风尚,也正是基于这点,世界上很多法治国家都特别注重对死刑犯的临终人权保障和人文关怀。

尊重死刑犯的人权,不仅是对死刑犯本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尊重和保障,也是对犯人家属善良情感和人权的保护,更是对全社会进行人权教育和爱心教育的重要举措。古往今来的实践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治安状况和秩序状态,不是决定于法制的严厉程度,而是决定于整个社会的人文素养和公序良俗。通过保障死刑犯的基本人权而提升的社会善良情感水平,正是深刻改善社会秩序的良策之一。

回到糯康案来说,其为人不能说不狠,其行为不能说不恶,但即便对于这么一个穷凶极和之徒,我们尚能以善报怨,尊重其基本人权,对于本国任何罪犯,我们为什么不能照用这些善良呢?

换个角度说,既然法律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政府也没必要对外国罪犯适用“超国民待遇”,因此,我希望中国的司法机关能以糯康的刑前关怀未范本,大幅度改善中国死刑犯的人权待遇,以落实宪法所确立的人权保障原则,提高中国的人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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