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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两会”提案:高度关注“失独”者
2013-03-01 12:01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刘金松 谢青 编辑:经济观察网
导语:失独者为国家、为民族做出了贡献和牺牲,现在遭遇“失独”困境,国家和社会理应给予充分关切,重新开始正常的生产生活。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刘金松 实习记者 谢青 经过30年的社会巨变,伴随几十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人口处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在已经进入“低生育率、低惯性增长和老龄化加速”的时代,也形成了独特的独生子女家庭结构。

对许多家庭而言,独生子女是家庭的全部,这样脆弱的家庭一旦失去子女且生育无望,家庭将陷入极度的精神危机和生活危机。

在即将召开的2013年全国两会上,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将提出《关于高度关注“失独”者的提案》。

目前,全国的失独者已超过一百万,并且每年新增加的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7.6万之多,这就意味着每年约有15万个新的失独者出现。考虑到中国人口处境发生的变化,提案的前部分对国家 “低生育率、低惯性增长、老龄化加速”的阶段性现状进行了阐述。

提案直面失独者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为国家控制人口数量做出贡献的事实。对比在生活中,失独群体常常面临着体弱多病、经济窘迫、精神抑郁、孤独失落、前途灰暗、世俗歧视、困顿无助等等困难。事实上,每一个失独者都面临上述4种以上的困难,多数失独者上述困境无一幸免。配偶已经死亡或被强制离婚的,其生活就会更加孤独,境况更加凄惨。此外,失独家庭的现状的改观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抑制社会上超生现象的抬头现象。

失独者为国家、为民族做出了贡献和牺牲,现在遭遇“失独”困境,国家和社会理应给予充分关切,重新开始正常的生产生活。据此,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是加大经济救助力度。经济困难是广大失独家庭面临的普遍问题,应在国家、地方和社会三个层面上加大救助力度;

提高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在不断上涨的物价面前,失独者每人每月135元的扶助金显得微不足道,其对生活的帮助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不少地区还要拖延1年以上才能补发到位。据此,建议根据国家财政收入状况和上一年度的消费物价指数,制定动态化的扶助标准,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鼓励各地提供差异性补贴。民政部承诺失独老人将参照三无老人的标准,由政府来供养。但是不同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消费水平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级负担的方法制定差异性的补贴方案。实际上,在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一些地区已经走在了前头,如北京市每年为每人出资2800元,购买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重庆市将每人每月的扶助标准提高到260元;河南省提高到600元;深圳市的失独家庭每月最高可领取补助770元;陕西省对失独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农村家庭补助2万元,对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者,城镇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农村补贴800元。

通过政府资助、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划拨、企事业单位捐助以及社会募捐等渠道,建立“失独者关爱基金”,用于失独家庭的困难救助。

二、给予再生育关怀。对于尚处于生育期且有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帮助他们办理相关生育证件,免费为夫妇双方开展生理检查、优生监测、孕期保健等服务;对于失去生育能力,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应积极协调民政、公安部门办理,并主动提供有关婚育信息;为失独家庭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时,要特事特办,繁事从简;

三、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为失独者办理意外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对不能自理的失独者照顾入住敬老院;对生活能够自理的失独者,由街道、社区定期上门走访服务;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者,由政府出资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四、发挥失独者自身价值。失独群体中不乏懂技术、有特长的人才。政府部门有适宜的工作岗位时,要向他们多倾斜,优先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充分发挥潜能和余热,通过服务社会提高价值感和自信心。

最后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充分调动并合理引导社会上具有奉献意愿和奉献能力的群体力量,采取承包的形式,一对一进行长期帮扶。在城市,可以鼓励一个社会团体、一个企事业单位、共青团的一支志愿者队伍、党派的一个支部、大学的一个班级等,根据地域和可调配的资源,有针对性地对一个失独家庭提供长期的义务帮扶;在农村,鼓励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民兵连队、行业协会等对一个失独家庭提供长期的义务帮扶。当失独者遭遇侵权或民事纠纷,提请诉讼时,法律援助中心要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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