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文:PE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证券基金

胡中彬2013-03-26 22:16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中彬 昨日,发改委网站挂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6月底前出台地方细则,并将通过征信机构推荐来加强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的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694号文”)指出,各地备案管理部门不仅要在6月底前出台并上报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而且要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如果发布有困难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方高度重视行业摸底和风险排查工作,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以下简称“应备尽备”)。要求各地机构在4月底前完成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提交股权投资行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并填写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汇总表。

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发布的2864号文,强制5亿元以上PE机构需至国家发改委备案,1亿至5亿元PE机构至地方部门备案。但在全国上千家PE机构、上万个PE基金中,2012年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上备案的仅有36家。

此外,发改委还着重强调PE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

而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在其下发的部门规章《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中确认,符合条件的PE机构可从今年6月1日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

财富与资产管理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