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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目的不能成侵害隐私权理由
导语:合法行为亦不能随意越界侵害隐私权。即使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亦不能在侵犯隐私权方面得以无限度的豁免。

经济观察网 韩伟/文 隐私,是指与大众无合法关联的私事,它涉及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重要的人格属性。隐私权是指涉及个人隐私的私事,不受非法僭用或侵犯,他人不得妄自发布公开这些私人活动,不得以可能构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觉羞辱的方式非法侵入的权利。重视和保护隐私,也是人类迈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我国虽然尚未明确立法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特别人格权加以保护,但无论是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与秘密,还是侵权法中的“隐私权益”,都具有隐私权的属性。换言之,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个人隐私权的肆意侵害却极为常见,特别是随着Web2.0 时代的到来,网络搜索工具的广泛使用,使得这种侵权行为更为方便,也更趋严重。而且,这种对隐私权的侵害,往往还出自于一种虚幻的“正义感”,尤其表现在一些负面新闻的主角身上。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还十分缺乏认真地对待隐私权的观念,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机制尚不完善。为廓清种种“隐私权”的认识误区,有两点值得注意。

正当的目的不能成为肆意侵害隐私权的理由。无论是现实中,还是网络上,总看到一些人抱着这样那样的所谓正当目的,随意搜索、剪辑,甚至窃取他人的隐私,并公之于众,不仅不以为耻,往往还引以为傲。例如,近来广受关注的延安城管“打人事件”中的女主角郑媛媛,尽管我们承认她在“执法”中存在急躁、粗暴等不合法、不适当的现象,我们也应该谴责她这样的行为,但这不代表着就可以随意侵害她的隐私权,特别是将其一些不辨真伪的所谓个人“私密照片”,从网络私人空间中窃取并加以发布,这已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样,出于打击贪腐的“性爱视频”,出于反抗“特权”的“李某某”事件,都是这类抱着正当目的侵害隐私权的例子。近期爆出的美国的“棱镜门”事件也是一样,打击恐怖主义毫无疑问是正当的,但却不能因此而肆意侵害个人隐私权,使得监听任意扩大范围,超越法治的界限。这也是为何“棱镜门”在美国,乃至世界引发强烈反应的原因。

合法行为亦不能随意越界侵害隐私权。在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中,有时也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由于隐私权是人格权的核心部分,即使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亦不能在侵犯隐私权方面得以无限度的豁免。例如,早前某高速路执法部门拍摄到的“袭胸照”,尽管依法监管驾驶行为并无不当,但将此照片公之于众,显然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它并不因合法的道路安全管理行为而豁免。同理,司法机关在推进司法公开时,有着明确的公开法律依据,也是出于“司法公正”这一正当目的,但不能因为信息公开是合法要求,就全面公开司法案件中的全部个人隐私信息,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更应该从“比例原则”出发,比较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价值,严格地限定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刚刚升空的神州十号飞船,特意为女航天员安排了特别的盥洗装置,并采取“隔帘”的方式保护女航天员,这正是对隐私权的最好保护,我们由衷地支持并赞赏这样的做法。推己及人,但愿这样的保护不仅仅再仅仅局限于航天员等特殊人士,而应延及每一位享有公民权利的个人。要实现这种保护,除了有严密和严格的立法与司法机制,更重要的是需要每一个人都建立起隐私权的观念,认真地对待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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