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曾文生/文 任何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一经营模式的征税作为或不作为的争论都属于伪命题,原因有二:
第一,企业从登记、注资、经营、到盈利(如果有的话)的每个环节,可谓无税(费用)不在。无论实体商场或铺位经营,还是电子商务,进入门坎和游戏规则应该是相同的。只要是在同一司法管辖领域经营,经营者就可预见成本和风险,包括税务成本。
第二,从税收这个“必要之恶”来说,简单、易懂和属性划一(而非比例划一)的征收方法对政府和纳税人都是好处多于坏处。一是征税成本低(征税成本高于所收税款是浪费公款的典型);二是方便经营者纳税。
像京东、苏宁、亚马逊这样大型电商以及淘宝,它们作为企业,经营的每一环节都应是严格纳税的。淘宝上的小电商,如果是合法登记的法人,也必然同样已缴足登记和经营税费。所以,我认为讨论的重点应该在于网上交易是否和实体商铺交易一样,需缴付“消费税”,又称销售税。其他的所有经营收费或税种则不应有所区别。
最近引发热议的美国《市场公平法案》,是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互联网销售税提案,该提案允许州政府对电商跨区征税。立法的目的实际是对滞后的法律进行更新和补充,以涵盖新的交易平台,做到对所有经营活动一视同仁。
对网上购物开征销售税,美国已酝酿多年。支持者认为,随着网购越来越普及,法例已不合时宜。很多人去传统零售商店铺挑选货品后回家上网购买,逃避销售税;反对者如E-bay则声称计算跨州销售税很复杂,给小型网上商户造成很大负担,要求提高豁免营业额标准由目前的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或少于50名雇员的商户。
2012年美国网上销售额达到2260亿美元,估计“损失”销售税收入超过200亿美元。《市场公平法案》无疑能为财政状况捉襟见肘的州政府开创新收入源。
其实发达国家大多征收销售税。美国因各州的税率不一致而情况最为复杂,澳大利亚、英国和日本等则是全国统一征收。澳大利亚的销售税率为10%,电商和实体零售一视同仁。同是普通法系,美国与澳洲的实体操作差异巨大,比如侵权诉讼,澳洲更接近于英国、新西兰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中国内地是单一法区,没有省际的税率差异。世界其他地区的经营者则较多地针对网购的离岸属性,把网站分别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登记,以迎合本地需求或配合离岸客人避税。
日本属大陆法系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日本的销售税率,于发达地区除香港(没有销售税)外属最低,实体、电商也是一视同仁。增税一直是该国的政治忌讳,多任首相无功而返,最近一次提税也是克服了很大阻力才得以通过。电商方面,日本最近提出海外企业向日本消费者提供服务也需承担纳税义务,并规定将销售税税率提高至8%,但预计需要修订相关法律。
政府收税事涉公共利益,要秉承“看得见的公正才是公正”的原则。对某一行业优惠的同时,不能打击到另一行业,予人不公之口实。不能因个别官员的喜恶而造成混乱,政府施政朝令夕改恰恰是营商的主要风险之一。
(作者系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业学院客席讲师、中国法律研究社社长、港联顾问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