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反思

2013-06-2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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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伦的秘密:中国顶级律所20年风云录》

                                                            作者:申欣旺

                                                            中信出版社

                                

by 申欣旺

为什么一直到律师制度恢复14年之后,中国才开始产生一批大的律师事务所,这是促使我去观察中国律师业的很重要的原因。能提供一个很完整的视角来观察律师这种力量所依附的机构是怎么产生的,这是我的一个目标。

在这种考虑之下,过去的一年,我着手写作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的传记,希望从这家大所的历史来看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作为一家成 长中的中国大所,20年间,中伦经历很多波折。最大的困难是,包括中伦在内的20家事务所也只是试点,对于怎样做大做强毫无经验可言。1997年,中伦的 创始人张学兵律师觉得包括分配机制、管理体制等好多问题需要新的思路,他放下国内的业务去美国留学,毕业后还在美国一家名叫伟凯的大所找了个工作学习经 验。当时,中伦在全国排名靠前,也称得上大所。但是,让他震撼的是,1999年的伟凯已经有十亿美元的收入,一整栋办公大楼,尤其令人震撼的是,有一百个工程师为伟凯服务,而在当时的中国律师行业中,计算机还未大规模普及。

作为一种力量,这也是一个侧面。这个状况意味着,中国律师在全球的法律服务体系中,仍然小得可怜。当大家都在讨论全球贸易体系发生变化之后,中 国怎样参与到新的规则设计中去,中国怎样保障自己的正当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力量强弱对比非常明显。入世谈判之初,中国甚至没有几个人懂得英美法词条的翻译,但是,随着中国一批大所的发展,已经可以参加全球法律体系的竞争,我觉得这一点很了不起。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中国都需要有一批大所,在国内能够为大批优秀律师提供工作平台,在国际上能够参与全球法律服务竞争。

但律所要做大并不容易。和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不一样,律所绝大部分都是“人合组织”,对合伙人的志趣、胸怀、能力、对利润分配的共识等等都有很高 的要求。律所容易散伙就说明了其中的问题。这些问题提出来的挑战,中伦几乎全部经历过,中伦的20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律师行业发展的缩影。

必须看到的是,为什么在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没有直接产生一家大所,而是要等到1993年?这就必须追溯律师发展的制度环境。

1979年,从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开始,律师一开始主要是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随着《中外合作企业法》等法律出台之后,海外投资进来需要法律服务时发现,中国的律师都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不够中立。实际上就是说,这不是一个可以制约、可以平衡的力量。

这种情况下,律师制度的改革被提上日程,对后来影响深远的合作制改革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出财务上自收自支,这使律 师的积极性大为提高。原来,律师要买支笔都要司法局局长批准,挣的钱都是国家的,没有激励,到自收自支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干得好才可以提成。

但这个改革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大家一起积累起来的财产都不是财富创造者的,最后都要交给国家,和当时经济上的改革一样。大家都害怕被带上“私有制”的帽子。甚至有领导说,我不能再往前走了,再往前走就到资本主义那边去了。

在这种背景下,1993年肖扬担任司法部长,他提出来,“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这个思路和邓小平关 于计划与市场关系的论述有异曲同工之妙,解决了长期困扰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识形态束缚:中国律师在中国的宪法之下,适用中国法律提供法律服务,怎么会成了资本主义的律师呢?但当时阻力很大,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包括一些地方司法厅厅长都反对这个改革,甚至引经据典,马列导师对于律师制度是怎么讲的,很有信 仰,不是那种纯粹上纲上线说是资本主义毒草。这种背景下推动改革很不容易,因为改革并不一定就会成功,这是冒着很大的政治风险的。

改革包括几个方面: 比如承认合伙制,合伙制其实就是承认私人所有。在税收方面,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做了很大的努力,同税务部门去谈,要求给律师少征税。当时改革者想法很简单,他们认为,经济决定政治,为了让这个行业能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必须先要让这个行业赚钱,先富起来。这个想法很有道理,如果你这个行业自己都养不活,哪里有能力为社会做更大的贡献?但要这样为律师去争取权益就很不容易。

当时北京市司法局做了一件很了不得的大事,允许律师协商收费,这才使得先富起来有了可能。原来对于收费规定都是具体的,某类案件只能收多少钱, 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但每个案例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难易程度都不一样,实际上就是不承认服务好坏的差异。协商收费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但价格主管部门并没有同意这个改革,导致后来有律所被查处。这个时候,司法局出面承担责任,使得改革得以延续。

这种种,实际上就是给当时的政策环境释放了巨大的空间,在这种条件下,才有了大所发展的可能。

追溯历史,在很多时候都是为了给今天的改革寻求启发。和改革开放一样,律师行业也在提出改革要继续朝前走。2010年中办和国办转发了《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律师工作的若干意见》,涉及内容很多,包括律师的业务、税费、行业组织管理等各个方面,其中思想政治教育占到很大的比例,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培训、党建工作。当时还提出来,就是进一步拓宽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的渠道,鼓励律师通过考试进入党政机关。

这个文件位阶很高,律师制度重建三十多年以中央名义下发的涉及律师行业的文件不多。回头看,这个文件似乎产生了两个效果:一方面,加强律师管理的工作大体上能够实现,这方面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自己可以完成,另一方面,要给律师拓展政策空间、释放制度红利的难度很大,基本上没有实现。比如律师担任 法官、检察官,没有看到公开报道的个案,而在此之前还有过多名律师进入法院、检察院担任领导的例子。

这一点很重要,文件中也特别提出来,意味着中央看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实际上在任何法治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法官(很多国家没有检察院的设置)都 来自于律师。律师职业对于规则的娴熟掌握使其担任法官有着天然的优势,改革的方向应该是这样的,从律师队伍中遴选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也能促进律师和法官、 检察官在职业共同体上的融合。只是现在有了这个制度设想,仍然没有拓展出可行的制度空间。

中国目前确实到了这样一个阶段,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涌现出一批业务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声誉良好的职业律师,他们多在45岁到55岁左 右,已经完成了职业生涯的第一个使命,即在律师岗位上建功立业。对他们来说,要实现更大的价值,就是进入到司法队伍,利用自己的法律技能为维护社会公正做 出贡献。今天看来,尽管文件做出了规定,但无论是进入司法队伍党政机关,还是在其他意义上参与国家治理,都还没有畅通的渠道。

从我本身对于大所发展的研究得出了一个结论:今天再做进一步的律师改革,必须要做的是,要像1993年那场改革吸取经验,在现有的体制框架之内去拓宽制度的空间,为律师行业进一步发展释放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