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不纠是司法真正的灾难
导语:错案固然可怕,但有错不纠更可怕。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司法纠错机制,及这一机制背后的对生命的敬畏和人权的尊重,那将是司法真正的灾难。

经济观察报  王琳/文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7月4日在长春强调,冤假错案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这位自履新以来备受关注的首席大法官,当天还就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健全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机制等作了研究部署。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8日也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

近期多起冤狱频繁曝光并备受舆论关注,“两高”负责人就防范冤假错案密集表态,一方面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另一方面,又是司法自身的职能所系。司法以公正为依归,离开了公正,司法公信和权威便不复存在。冤假错案就是司法不公的极端体现,冤假错案不纠正,司法公信就不会恢复。

要防冤纠错,首先就要发现冤假错案。但遗憾的是,目前曝光的一些冤狱,不是源于真凶落网,就是源于被害人“死而复生”。这种戏剧化的场景,毫无确定性可言。它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冤狱黑数。对此,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其署名文章中特别提醒:最近披露的几起冤假错案虽然都是若干年前办理的……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目前没有发现不等于客观上肯定没有,现在没有发现不等于今后不会发生。

发现冤狱当然不能向媒体“等、靠、要”,更不能期待真凶落网或被害人“死而复生”。主动纠正冤假错案是司法机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主动纠正的内涵恰恰包括了主动去发现错案,这迥然有异于普通案件中司法所应固守的被动的美德。就连刑事诉讼法上的错案校正机制――审判监督程序,其提起权也仅仅赋予了检察院和上级法院。司法机关每年例行的各项案件检查制度均为主动纠错而设立。为法律程序所确认和保障的纠错机制绝不应如一堆被废弃的生产线,静躺在司法的角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启动,也绝不应等待甚至仅仅是期待某项偶然事件来触发。

每一个冤假错案的酿就都是司法的遗憾。尽管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永恒追求,但又必须承认,哪怕是在最完善的法治国家中,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我们也可以说,错案固然可怕,但有错不纠更可怕。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司法纠错机制,及这一机制背后的对生命的敬畏和人权的尊重,那将是司法真正的灾难。

从中国的司法组织架构来看,绝大多数的案件在基层,绝大多数的冤假错案也出在基层。所以防冤纠错的重心也应在基层。“两高”关于防冤纠错的一系列指令与要求,无疑都要依靠基层司法机关的践行,才能落到实处。从目前看来,防冤纠错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地方,就在上下的脱节。比如,“两高”一直以来都在强调要严禁刑讯逼供,但三令五申的背后,我们仍不无尴尬地发现,绝大多数冤假错案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如何将法律的规定和“两高”关于依法办案的规程,在基层司法机关落在实处,已是当务之急。

当然,这里所说的“上下脱节”并不是说,司法组织体系就应变成“上下一体”。恰恰相反,司法组织本没有什么“一体”,最高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司法组织内部的“上下脱节”,实是指在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上的脱节,指上诉审法院不敢或不愿依循法律改判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

我们知道,每一个刑事个案,从立案到落判,都要经历一系列的司法程序,至少涉及两位数以上的经办人。而往往只要在一个环节上,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把住法律的关口,冤假错案就能有效避免。这样的司法理想应该说只是“底线要求”。从披露的一些典型冤狱案来看,司法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步错、步步错”的背后,看似很“团结”,这种“一团和气”实是司法的大敌,也成了冤假错案的温床。

“两高”在防冤纠错上动作频频,部署周密,这是好的姿态。这种好姿态,还得有赖于上下联动来化为个案中的现实。这种“联动”,就是各尽其责,依法而为。防冤纠错本没有什么绝招。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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