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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债期货投资者门槛的解释
导语:

首先,国债期货并不限制普通百姓的参与,只是要求符合一定资质的投资者谨慎参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学会主动保护自己,衡量自身是否拥有与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相匹配的风险意识和资金实力,去评估自己是否适合参加到这个市场中来。类似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对投资者负责任的表现,而并非是为了设置进入壁垒来限制他们的投资权力和利益。

其次,金融产品分类复杂,专业性强,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投资适当的金融产品。相对于股票等大众投资产品而言,国债市场的运行规律和定价机制等专业化程度更高,因而国债期货的投资对投资者的知识水平、资金实力以及投资经验都有较高的要求,并不一定适合普通投资者参与,在国际市场上国债期货也是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

最后,我国普通百姓对一般债券持有量很小,而且大多是以持有到期兑付本息的方式进行投资,基本没有对冲利率风险的需求。

另外,在我国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债券交易的主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对于动辄以千万成交的现货市场,以保证金方式交易的国债期货降低了资金门槛,为个人投资者创造了在债券收益率变动过程中的获利机会。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按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一定的标准,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会涉及市场不公平。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操作原则是在确定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投资者适当性理念在境内外不同市场均由来已久,对目前我国新兴加转轨的资本市场尤为必要。在美国、欧盟、日本、香港、台湾等成熟市场,在金融产品销售、信托产品发行、私募基金募集等过程中,都对销售及认购对象有明确的要求。在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银监会明确提出了“银行应了解客户”的要求,在创业板市场也有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

以股指期货为例,股指期货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且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发展阶段,投资者投资理念仍不成熟,追涨、做多、满仓、炒新等不良交易习惯较为普遍,因此,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股指期货市场有必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中金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三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看,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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