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刘波/文 美国经济学家杜森贝瑞(James Duesenberry)曾不无讥讽地写道:“经济学的全部是关于人们如何有选择,而社会学的全部是关于人们为什么没有任何选择可做。”生活中有着鲜明的现实例证可以成为此说的注脚。比如,春运时期火车票是否应该涨价的问题,就是个明显的例子。经济学家会告诉我们,涨价情况下理性的人会选择减少对火车运输服务的消费,但现实中“过年应该回家”这样的社会规则则驱使人们仍然登上火车,从而使涨价往往只是便宜了铁道部门,而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起到缓解春运紧张的作用。
但“过年应该回家”这个规则也许过于复杂了,它掺杂了文化、历史、伦理的因素,不是一个很好的分析出发点。不过,即使是换做简单的规则遵守行为,也涉及这一矛盾。如果我们不是在“经济人”假设的真空中思考经济和社会问题,我们就会看到,一直存在着很多规范和习俗将社会凝结在一起。虽然很多社会规范并不符合所有人的利益,甚至表面上影响甚至损害不少人的利益,但人们仍自愿地去遵守它,经济学假设的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并未充分发挥。最简单的例子是人们为何选择遵守“等价交换”的交易规则,而通过欺诈、胁迫等做法获得更多优势,或许是更符合经济利益的选择。又比如说,为什么在一个秩序风尚良好的社会里,人们会排队而不是挤来挤去,大街上小偷公然盗窃时的确会出现“人人喊打”的局面,人们为什么要自愿地去维护这些规则?
在《经济学中的规则和选择》一书作者范伯格看来,杜森贝瑞的说法虽然有点极端,但显示了经济学和社会学视角的矛盾。范伯格是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教授,有社会学和经济学双重背景。范伯格试图把从西方启蒙时代直至今日思想家对规则问题的思考统一化。这本书的主旨就在于指出,“没有规则的选择”和“没有选择的规则”之间的矛盾并非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不可避免,但是要调和这一矛盾,关键的一步是把依循规则的行为纳入经济学理论所设定的理性选择框架。
《规则和选择》一书主旨在系统性地解释作为社会合作基础的规则和制度。通常,强调个人自由选择的经济学,难以解释人们为何违反自身利益地去遵守规则。社会学可以解释规则遵守行为,但很难说明有意图的个人行动。现代学术在分工方面日臻精致,在分块田地里深究细研,但要对现实给出整体性的解释,就应该跨越传统学科边界。本书就是从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多方面去探讨。
社会学之所以长期和经济学显得格格不入,一个原因是社会学家对于方法论个人主义有着广泛而根深蒂固的敌意。这一情绪部分源于社会学奠基人之一法国学者涂尔干(又译迪尔凯姆),他渴望将社会学建立成自主性的学科,所以他从分析方法上拒绝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视角。但在范伯格看来,也许确实存在着对制度的个人主义解释,这将成为沟通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桥梁。这并不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扩张边界,而是社会学科分析工具的整合。从另一个角度看,制度经济学又何尝不是社会学、政治学侵入经济学的疆界呢?
人的行为是更多发自内心自利的冲动,还是遵循后天习得的道德规范,这二者往往有冲突。秩序源于自发的演进还是有意图的设计,也是一个永恒的争论。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相信规则主要是“自生自发秩序”而有别于刻意设计出来的“人造秩序”,他认为宗教、道德、法律、语言、市场等都是自发秩序,这常被归结为一种“演化经济学”,其哲学上的前提性假设是人类知识的不完备,而制度可以让必然在很多方面“无知”的人类可以应对复杂的现实,降低知识不完备的影响。
在现实中,人类通常是在个案的基础上选择的,而且是在一定类型的情形下,以一定方式采取某种事先程式化的行动。人在选择的时候并没有充分考虑各种情形,并不意味着人在此时放弃了某种利益计算。正如哈耶克所说的,人们在做选择时会系统地忽略掉一些特定实施,而这种忽略是合理的,因为假如我们能够知道和把握所有事实的话,这些特定实施作为偶然的、局部的信息,也不会改变遵循规则在总体上是有利的这一结论。美国经济学家海纳尔(Ronald Heiner)也阐发说,当一个人的信息处理能力不足以让他挑选出最好的行动方案时,遵循规则可能产生优于通过个案最大化努力所产生的总体结果模式。遵循规则可以导致错误减少的利益,而个案式决策可以通过有效识别例外情况而产生收益,假如前者大于后者,那么依循规则额将是一个总体上更优的策略。
在讨论了哈耶克一派的理论后,范伯格同时比较了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契约主义(Contractarian-ism)。契约主义是霍布斯-洛克-卢梭一脉的传统,以合意的契约解释政治权威和道德规范的合法性,假设在初始状态时平等自由的主体签订了虚拟的契约,而契约是道德规范正当性和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来源。契约主义认为道德源于理性的自我利益。在英国启蒙哲学家休谟看来,道德是有成熟理性的人的约定,因为如果都遵循道德,则长远的利益能得到保障,这就是道德上的互惠互利(但休谟并不认为所有的道德都是出于利己动机,也有基于同情的自然德性)。一个著名的例子是,两位农人为何在对方缺乏人力收割成熟的小麦时帮助对方,因为这样一来也可期待未来自己遇到类似问题时得到帮助,自利性与利他性达到统一。那么足够明智成熟的人就会去为了自身利益而去遵守道德规范,不需要强制。
美国哲学家哥梯尔(David Gau-thier)则将契约主义进一步发挥为,道德是人们为利益总体的最大化而对极端利益的有益限制。人们会在交易中放弃欺诈、胁迫等极端利益,以换取自身理性自利的最大化。哥梯尔认为大家从遵守强制性的规则中获得的好处,要大于因为这些强制而遭受的损失。不过契约主义路径常常遭到的批评是,这种契约式合作在现实中是子虚乌有的,“订约者”在实力、经验、智慧等方面也不存在均衡,而且契约主义难以解释一些非公平性的道德准则。这或许也暗示,在理性所能解释的范围之外仍有大片未知空间,留给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形而上的因素去阐释。
范伯格认为,演化的路径和制度经济学的路径都是探讨制度为何存在,但二者在思考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上都存在很多交叉。哈耶克和布坎南关于规则秩序与行动秩序的研究方法虽有不同,但二者相互兼容而且在本质上相互补充,可以形成一个共通的研究社会秩序的制度基础的方法。范伯格很敏锐地指出的一点是,哈耶克和布坎南不是给出的答案不同,而是关注的角度不同,哈耶克主要关注,在有限的知识和理性的约束下如何实现合作的社会秩序,而布坎南主要思考,我们应该如何评价现存制度或被提议的制度的“善性”(goodness)。哈耶克常强调我们难以设计完美的制度与秩序,但通常也会默认,某种体制的正当性部分基于该体制下民众的同意,布坎南强调合意性,但也不否认制度建设受制于知识和理性的限度。融合而二者,可以形成一种更包容的从个人主义角度出发理解制度建设的理论。
在非本书的另一篇论文里范伯格曾写道,市场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供求关系发生作用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社会场所,二是一种有一定法律制度特征的社会安排,即游戏规则,而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通常强调前者,在形式上将其纯粹化,变得类似于数学或物理学研究。但历史的观察可以看到,现代市场经济与前现代的社会经济安排不同,与计划经济不同,运行良好的市场和受过度管制的市场不同,合法市场与“黑市”不同,并不存在理想化的市场。这两种思路并非截然对立,但分别引向不同的学术旨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常常将自愿交易、无欺诈无强迫、产权界定清晰等视为默认的假设,而新制度经济学则要挖掘这些安排背后的东西。
可以看到,我们日常经历的“自由交易”不是天生的,而是一个经历千百年的选择和演进而达成的复杂精密的秩序,正如制度经济学奠基人之一康芒斯所说的,交易“不是‘商品的交换’,而是个人之见的产权和由社会创造的自由的转让和获得。”另一方面,经济学和道德之间也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遵守“帮别人抓小偷”、“助人为乐”这样的道德,不仅是因为它满足我们追求崇高的心理需求,还是因为我们在自发地维护一套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则,且或许在内心里相信它符合我们的总体利益。
不过笔者觉得,西方经济学家的解释也是基于一种规则社会中的实践,而对经济利益与道德利益的一致性想象地更为乐观。因为结果会影响行为,如果长期而言人们发现遵守规则不利于自身,规则就会逐渐解体,在社会转型期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中国在某种意义上正在发生这样的事情,旧规则土崩瓦解后,没有出现共识性的新规则秩序,由此而生的困惑是,我们是要改变规则、改变社会还是改变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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