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公司食盐专营暴利

2014-04-22 11:31

经济观察网 综合网讯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公告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但在中盐公司和中国盐业协会看来,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的废除,而仅仅是许可证管理主体的变更。

4月2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宣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盐业总公司则在当天发表公告称,《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部分媒体将此理解为食盐专营废止,实属误读。

中国盐业协会当天的口径则与中盐公司一致,并强调,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继续有效,食盐专营政策目前没有变化。而在A股市场,由于发改委的文件带来的预期,云南盐化尾盘涨停,收报于8.86元/股。

“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专卖,只是在审批这个环节取消了。严格来讲,只有将《盐业管理条例》以及《食盐专营办法》废止了之 后,才能从根本上废止食盐专营制度。”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表示,取消食盐专营涉及的环节、部门 众多,现在可能是将审批环节作为一个突破口,带有改革探路的性质。

食盐业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实行专营制度,这项制度主要由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进行规范与调整。按照 上述文件,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对食盐的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的批发业务,则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目前,上述两个文件依然有效。也就 是说,基于上述行政文件,中国在食盐批发领域形成了从中国盐业总公司到各省级盐业公司的垄断体制。而在学术界,通常将包括烟草、食盐在内的专营制度所形成 的垄断归为国家垄断,这是一种合法的垄断。

一直以来,对于中盐以及各盐业公司“暴利”的指责始终存在。据媒体报道,目前,市场上食用盐的零售价普遍在2600元/ 吨,批发价为2200元/吨,大型食品厂可以从省盐业公司以600至700元/吨的价格批发到食用盐,而小型食品厂则必须在当地盐业公司拿货,拿货价近 1000元/吨。通过专营的食盐,从车间到了市场终端,价格提高了近十倍。相比而言,在已经放开专营、市场化的两碱工业盐市场,每吨为500至600元。 2009年,东方公益法律援助所诉北京盐业垄断暴利,法院对此案不予受理,后来不了了之。

隐藏在中国食盐流通行业“暴利”的表象背后的,则是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盐业监管机关和经营者混为一体并由此带来种种问题的致命体制缺陷。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春晓此前撰文称,中国盐业体制政企不分,专营权和监管权 合二为一,导致许多地方专营扩大化,监管弱化。到目前为止,食盐专营没有建立与专营政策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专营政策执行过程中因为利益、责任 主体多元化,出现了一系列条块分割的现象。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盐政管理和经营队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地盐务局是盐业管理政策的制定者、盐政执法者、生产 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时又是盐产品的经营者。

孙晋表示,食盐专营体制最终需要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将食盐专营体制进行必要的改革,分为运营和监管两大环节,运营交给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政府做好制定好规则和执行好规则即加强市场监管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