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个税改革,我们能从其他国家学到什么?

刘璐2018-09-03 15:16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刘璐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了七次的新个税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

华泰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超认为,当前个税改革之所以艰难,本质并不在税制本身的设计,而在于人均收入水平过低;与国际比较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中国税率过高,而是中国人均收入还比较低,如果经济增长不及预期,那么人均收入的提升也会受到限制。

“由于个税改革涉及面较广,不仅涉及专项扣除,还有免征额的提高,还有从按月缴纳到按年缴纳,因此面临的困难也较多,存在改革落地不及预期的风险。”李超说。

中国自1978年以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在过去的39年中,GDP平均增速达到9.5%,已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7年中国GDP超过82万亿元。2018年1-7月,全国个人所得税9225亿元,同比增长20.6%。2018年前7个月的个税收入超过2015年全年个税8617.27亿元的收入。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而自行申报(SA,self assessment)指以填写纳税申请表的方式自行纳税,收入来源广的高收入者或非雇佣独立劳动者在申报表上填写来源于各方面的全部收入、费用以及税收减免额,由税务局计算应纳税额。两种缴纳方式并行,能够很好覆盖各种收入人群,体现税收公平。

那么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是怎么样的呢?中国又可以从中借鉴什么呢?

英国个人所得税是核心税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比重保持在30%以上。其税收减免项目较为完善,盲人免税、MCA/MA免征额可累加在普通的个人免税额度上,而且三级税率结构简洁易行。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OECD数据库,2017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占联邦财政收入的47.9%,远高于OECD国家个税占财政收入比例的平均值24%。其征税对象按国籍界定,征税体系拆分三级。

李超认为,美国个税制度对中国有以下三点借鉴意义:第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方式;第二,美国个税完善的减免规定;第三,把财产性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中,同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在日本,个税法律规定,居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分别按规定扣除相应的额度后,工薪税按照7级累进制征收,7级累进税率分别为5%、10%、20%、23%、33%、40%、45%。其他财产性、经营性税率按照15%征收。

按照日本财务省的测算,2017年,在日本工资税的纳税人群约4950万人,占日本总人口的39%。纳税人中有58%是最低的5%税率档。95%的纳税人的税率均在20%以下。适用最高税率的人仅为0.2%左右。

在韩国,韩国目前使用的是1988年改革后的税收体制,该体制实行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并行的制度,由14种国税和11种地税组成,国税和地税之间没有重复,国税主要是所得税和流转税,地税主要来源于和财产相关的税,个人所得税属于国税。

韩国税率设计以累进税率为主,比例税率为辅,且税收扣除项目较为完善,再加上较为完备的税收征管和核查体系,使得韩国个税的收入调节效果较好。

按照OECD国家税收分类标准,韩国税收六大类中,所得税占比最高,2016年权重为31.23%,其中个税占比重17.58%,公司税(企业所得税)占比13.65%,个税占比高于公司税,李超认为这主要是得益于近几年个税收入走高,增速提升明显。

李超表示,我们可以从韩国个税制度中借鉴的地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逐步扩大税收抵扣范围;二是把费用扣除标准中的税基划分为几个级距,每一级距间费用扣除比例不同;三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基本扣除;四是提高金融资产适用税率,加重对财产、遗产及赠与物的课税。

其他国家中,德国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联邦、州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而个人所得税在德国全部税收中占比接近27%,已超过1/4;俄罗斯2001年执行税制改革,居民个税实行13%的单一税率,非居民个税实行30%税率,针对其他特定收入设有补充税率。

李超指出,中国当前仍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充分的问题,通过发展经济提高人均收入水平,由于中国的主要税种是流转税,以增值税为主,但美国、日本等国家基本没有增值税,流转税中也是消费税为主,因此所得税占比均较高,可能存在国际模式不可直接类比的风险。

其他国家税收制度可借鉴之处:

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总体稳定,细节变化频繁

英国将纳税人各种来源的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进行不同程度的抵免,得到纳税人当年应税收入,最后对当年应税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有收入直接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英国政府总税收比重在30%以上。税前扣除有费用扣除和税收宽免两类,其数额每年都会进行调整。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变化频繁,税负在2000-07年维持在10%左右,2008-12年呈下降趋势,2013-17年稳定维持在9%左右。

美国个税制度完善,综合制税基、超额累进制税率、减免细则是核心

美国现已成为个税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之一。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分管征税的税收体制。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美国个税制度核心是综合制税基与超额累进制税率,同时设立多层次减免抵扣项目,精准化制度细节。我们认为,美国个税制度对中国有以下三点借鉴意义:第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方式值得借鉴。第二,美国个税完善的减免规定值得借鉴。第三,中国可借鉴美国把财产性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中,同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日本个人所得税征收采用分类征收,工薪税采用7级累进制

日本按照个人收入来源的不同,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都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具体的规定不同。工资性收入按照7级累进制征收所得税,最高税率为45%。日本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占比较高,2017年均超过预算收入的30%。2017年,在日本工资税的纳税人群约4950万人,占日本总人口的39%,纳税人中有58%是最低的5%税率档。

韩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效果较好

韩国相比主要经济体如美国、欧洲以及中国,财富分配更为均衡,我们认为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调节效果较好是主要原因之一,相关设计值得中国借鉴,比如:逐步扩大税收抵扣范围,减轻了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费用扣除标准将税基划分为几个级距,级距越高,费用扣除比例越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基本扣除;提高金融资产适用税率,加重对财产、遗产及赠与物的课税等方面。

德国个税体系完备,纳税等级、税收抵扣等税制安排对实际税负影响不小

在德国,个人实际税负会因居民身份、申报方式、纳税等级、税收抵扣条件等不同出现较大区别。德国的纳税等级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特定人群的税收压力;差异化的税收安排可以有效促进社会公平;税收抵扣政策体现出个税制度的人性化安排和降低家庭福利损失的政策初衷。

俄罗斯“一刀切”个税改革防范富人逃税

俄罗斯2001年执行税制改革,居民个税实行13%的单一税率,非居民个税实行30%税率,针对其他特定收入设有补充税率。俄罗斯的主要问题是富人的逃税,因此在执行一刀切税率之后,富人逃税降低,同时,俄罗斯基尼指数并没有因为一刀切的税率改革出现恶化,我们认为,俄罗斯个税改革基本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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