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股东发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中国红牛经营期限为20年

阿茹汗2018-10-31 18:31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阿茹汗 中国红牛的命运走向又有了新进展。10月31日,泰国天丝许氏家族方面向记者发来声明称,已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确认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且这是终局裁决。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是红牛在中国的运营方,是由严彬和泰国许氏家族共同持有的公司,就该公司的经营期限问题,双方一直处于针锋相对的状态,严彬方面多次声明称,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50年,而许氏家族方面则表示,该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其诉求是清算该公司。

10月31日,许氏家族在声明中称,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决书》。该《裁决书》显示,根据各方确认有法律约束力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1998 年合资合同》、合资章程以及合资公司历次取得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仲裁庭认定合 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

合资公司另一股东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由严彬实际控制)在开庭审理中曾以反请求形式主张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对此,仲裁庭认为该主张在性质上是对合资公司经营期限条款的变更,但环球市场公司没有提供申请人(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与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同意 将经营期限变更为30年的证据资料,也没有提供各方股东默示合意可以延长合资公司期限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庭不采信该主张。

此外,该《仲裁书》还显示,根据合资公司合同和章程中关于经营年限连续计算(合资公司在迁址北京前在深圳市的存续期间,即1995年至1998年期间)的约定,合资期限本应于2015年12月25日届满,即合资期限应从合资公司最初在深圳设立时即1995年12月25日起算。 但由于合资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未将合资公司在深圳市的存续期间纳入合资公司经营期间,导致 1998年营业执照将经营期限届满日写为2018年9月29日。由于合资公司向北京工商局提出错误申请所导致的该等后果应由合资公司及其投资者自行承担,仲裁庭认定合资经营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裁决书》为终局裁定。

许氏家族方面还表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合资公司应当立即清算并停止一切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许氏家族方面也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合资公司强制清算诉讼。

经营期限到期就意味着合资公司不能再运营,而红牛在中国的经营权面临换人。对于该结果,截至发稿,严彬方面还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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