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论文和专利正在毁掉科技成果转化

陈伊凡2018-11-24 09:51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编者按:在商业模式创新往技术创新的经济转轨期,技术商业化在当下社会时代意义更为凸显。科改四十年,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不断被推出,但转化之难的问题却仍未得到解决。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观点在产学界逐渐成为共识,1982年,技术创新与管理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许庆瑞就首次提出“技术创新(包括)研发需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三结合”的思想。不过,这一问题虽非新颖,却常提常新。究其原因在于,理应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企业并未真正承担这一角色,而现有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逻辑也并未将企业放在技术创新的中心。

经济观察报于10月19日举办了“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变法之道”的会议,试图对当前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问题进行讨论。专题发出后,周家琮教授以长文回应,冷峻地指出当下成果转化难的根本问题在于企业未能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从当前对“成果”概念的误解、成果转化难实为“交易难”、企业未能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外部和内部原因进行分析,经济观察报特此将文章整理刊发以飨读者,期待更多关于技术成果转化的讨论。

 
 

周家琮/文 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社会的高度共识。《经济观察报》秉此宗旨,不久前举办了名曰“中国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变法之道”的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科技成果转化一直是科技界乃至官产学各方的讨论热点,相关的文章著述可谓汗牛充栋,促进的法律法规、文件政策亦不计其数,足见其得到高度重视,亦折射出推进之难。

现有的报道除推出若干新词汇外,所提问题和应对之策并无太多新意。笔者以为与其纠结于“成果转化”技术细节的反复推敲,不如从技术创新和经济理论更广阔的视角,追根溯源寻求治本之道。

“成果”泡沫从何而来

严格来说,“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并不确,“技术成果转化”方为正名。

科学不同于技术,其根本宗旨本不在功利,技术进步虽多以科学理论和发现为源头,但多数情况科学并不能直接转化为应用。“成果”的称谓更欠严谨,成果者,成熟的果实之谓也,只有实现产业化取得市场成功的技术,方才实至名归。会议所关注的未能转化之“成果”,只是研发的半成品或阶段性结果,言“成”为时尚早。

而“成果转化难”之所以呼声颇高,也和对“成果”的错觉有关,误以为高校和研究院所收获“成果”甚丰,却“藏在闺中无人识”亟待“转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目前数量不菲未能转化的技术“成果”,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在技术上确有创新和突破,产业化及市场前景也不错,应当在现有研发基础上,以产业化为目标继续开发。在技术开发领域有个著名的“拇指定律”,即前期的试验研究只是五个指头中的一个,或者说只是迈出了“最初一公里”,后续的产业化开发才是路漫漫其修远。由于前后两段研发任务分隔、主体易位且利益攸关,对两者的难易程度和贡献权重,历来见仁见智,也往往成为“转化”难的重要原因。

第二类是技术本身虽有突破,但要么是小试验放大后出现问题难以解决;要么是工程化所需装备等资源缺乏现实支撑;还可能是产业化生产线虽有望建成,但缺乏有效市场需求或不能盈利,总之“转化”尚不可行。

十多年前,中科院某领导和笔者谈及转化,称该院亦有不少项目技术上虽有建树,但由于对工程建设、经济核算和市场需求缺乏了解,在最初一公里处即误判方向选错路线,成果只能束之高阁令人惋惜。

等而下之的最后一类,是形形色色的假冒伪劣“成果”。和垃圾论文和专利一样,追求数量必然制造大量垃圾成果,尤其是成果关乎经费、职称和考核,更易催生泡沫。目前,科技和教育界学术生态不容乐观,即使是得到国家科技奖的项目,名不副实者亦非孤例。号称“成果”的项目虽林林总总,但未必都有转化的价值和可能,转化的真实需求远没有想象的大。

成果转化难实为“交易难”

“转化难”也需要深入剖析。纵观世界技术发明史,上述第一类项目可谓“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从来不乏追求者。后续的产业化开发,虽功业浩繁也并非难中之最。

坊间抱怨的“转化难”,其实是指双方为如何转化达成合约难,亦即对半成品成果进行交易难。就经济学属性而言,有待转化的成果,和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可直接应用的成果一样,同属在技术市场上交易的特殊商品,不过前者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属于技术交易和转让中最为复杂困难的类别。

半成品成果的交易合约,其内容和形式或许多种多样,但都绕不开对原开发方或有知识产权的让渡和重构,以及约定开发全程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后续开发的投入和新增知识产权的归属。

双方对此每自视甚高难达一致,亦在情理之中,所以才有了报道组文章的标题之问:技术的价值,谁最懂?

既然“成果转化”实则广义的技术商品交易,答案自然是在商品交易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买卖双方各自算账直接交流、相互谈判达成协议,最合理最公平最权威。

评价科学研究成果,同行评议固然被广泛认可并行之有效,但鉴于技术半成品的特殊性,以及评估方知识能力的局限和权责不对等,加上可能涉及太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利益,多数产业技术的价值,通过评估或第三方定价,不但难以准确公平,还极易滋生寻租投机。

除了技术价值“定价难”外,公平有效的技术交易还难在法治保障。

首先,难在知识产权保护远未完善,笔者团队获国家发明奖的项目取得专利保护后,仿冒者仍明目张胆却投诉无门,担心知识产权在“转化”中被窃取或流失,是技术交易难以达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是和研发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臻完善,存在成果产权难以界定的风险。近年多起项目负责人涉嫌侵占研发资金案发,诉讼中虽各执一词却皆有理有据,暴露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解释并不严谨甚至相互抵牾,亟待系统梳理并予以完善。

最后是司法部门对技术研发和交易、技术人员对商业和法律的相关知识还相当欠缺,特别是某些技术专家缺乏自知之明,对商业和法律知识疏于学习和求助,倘无服务机构帮助指导,难免铸成大错令人惋惜。可借鉴斯坦福等大学成功经验,兴办技术转化服务,把被劣质项目套取的研发资金,转用于技术交易的商业和法律服务。

所谓“转化难”实则“交易难”,技术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远难于一般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盖因技术交易、特别是有待转化的“成果”交易,标的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交易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相关方的责权利难以事先加以清晰描述和规范,制度经济学称之为存在昂贵的交易费用。

科斯在对交易费用的分析中指出,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可以选择make or buy,即自己制造或从市场购买,分别对应于科层交易和市场交易,企业的边界恰在两者之间。

科斯理论同样适用于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的模式是将技术研发分为两段,前段开发的半成品通过市场交易进入后段产业化开发。既然如前所述市场交易有时交易费用昂贵,人们自然会想到以科层交易取而代之,即在同一企业内完成开发全过程,此模式又可分为两类:即技术研发方自身兴办企业延续产业化开发,或现有企业作为研发主体在内部完成全过程。

前者适合技术领域比较单一,开发链条不长周期较短,所需资金和资源有限,多分布于轻资产类和新兴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技术研发方自办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无论数量和水平、规模和效益均已十分可观。

不过真正能成就国际一流企业、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体现国家技术实力的技术研发,还是要依靠后者,即让现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这是技术先进国家研发模式的主流,也是奠定其技术强国地位之根本,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作者系前攀钢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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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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