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粗放、野蛮发展”,监管缺位保健品

冯晓冰2019-03-11 14:29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冯晓冰 “中国的保健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发展至今,一直是一个管理粗放、野蛮发展的状态。”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创始人史立臣,在评价保健品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时这样说道。

或许,保健品将要进入到一个良性的循环,可以说是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约谈91家直销企业拉开帷幕。2019年1月29日,在权健等被消费者投诉、被媒体曝光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商务部共同召开了行业会议,共同约谈了91家直销企业的高管,两部委要求91家企业高度自觉,在经营活动中,要切实加强和完事直销企业的内部管理;同时,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夸大宣传和违规直销行为……

此次约谈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也宣布,结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保健品企业自查整改“百日行动”开启。

时间回溯到此次保健品事件爆发的2018年末。2018年12月27日,“丁香医生”发布了一篇名为《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他阴影下的中国家庭》,文中提到在2015年,一个患有骶尾部恶性生殖细胞瘤的女童周洋,其父亲在经过权健公司销售人员的“洗脑”之后,让周洋停止在医院的正常治疗,服用了两个多月权健公司的“抗癌药品”,最终病情恶化死亡。

从2018年12月到现在,保健品消费者的声讨不断。早在这些事情被曝光之前,以直销牌照经营的保健品已经引发了多年的争议,监管部门也屡次进行处罚和打击。“只是,这次的风波更大,管理者们意识到保健品的‘管理粗放和野蛮发展’已经到了危机行业发展和老百姓生命安全,不得不加快整治的地步。”一位制药企业人士说。

史立臣表示,“保健品在疾病预防和慢性病康复方面具有一定的功能,它的作用是不需要质疑的。但是现在保健品的市场整个是乱套的,有些是质量问题,有些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2016年7月28日,潜江市工商管理局发布了一份保健品会销的处罚决定书。经工商管理局查明,经本机关查明:2016年4月23日,当事人租赁位于潜江市王场镇林业工作站的潜江市隆韵阁酒楼的一楼大厅从事宣传活动。当事人李某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此外,当事人宣传的蜂亿健®蜂胶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10465,属于保健食品,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然而当事人在宣传中宣称该产品具有缓解、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涉及治疗功能,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工商管理局决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工商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年底,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该区邬龙门市部违法发布保健食品虚假广告宣传案。当事人虚假宣称伊路健牌蜂胶等保健食品胶囊可治愈胃炎、高血压、糖尿病、胰腺炎、脑溢血、脑梗塞、肺气肿、坐骨神经炎及癌症等。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该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 

2017年12月,江苏省常州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溧城区勤孝堂食品经营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多次组织会销,雇佣冒牌专家对所售保健食品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10万元。

2018年8月,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市场监管局查获红瑞乐邦紫阳经营部非法会议营销食品案。当事人通过“洗脑式”宣传,导致不少老人误认为其销售的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从而花费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费用购买,销售产品金额96.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万元。鉴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故意隐匿违法事实且销售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已涉嫌犯罪,该局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保健品销售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便是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更有甚者,误导消费者终止正常就医,错过最佳救治时间。

2019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保健食品标签上应当设置特别提醒区及特别提醒,特别提醒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2月27日表示,围绕“保健”市场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消费欺诈、制假售假等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13个部门共同开展了专项整治。截至今年2月中旬,共约谈企业1.3万次,受理消费者“保健”市场领域的投诉举报9365次。

史立臣表示,“保健品无论是在产品生产层面还是实际运营层面,监管都是缺位的。规范、引导行业的发展是监管部门应该做的事,最好有政策性的文本明确规定、引导保健品行业的发展,明确处罚力度。”中国的保健品市场,仍然需要在一套明确的政策规定下进行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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