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宣判:这个寻衅滋事罪判得可商榷

刘昌松2019-07-11 11:48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刘昌松/文 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河南省栾川县法院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罪,唯一的法律标准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某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看舆论反应的强烈与否。常仁尧20年后还记恨班主任老师当年的打骂体罚而当街报复,确实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比如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给予其拘留10日和罚款500元的处罚。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确实不符合该罪要件。

根据刑法第293条,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寻衅滋事罪4种表现中的第一种,虽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法益,但主要还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通过侵犯公民的人身法益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该罪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殴打他人的“随意性”,而不是一般的殴打他人;二是殴打他人的情节,要求具有“恶劣性”。

先看“随意性”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从过去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这就是说,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基于没事找事、无事生非、藐视社会秩序之流氓动机而实施的“无厘头打人”。我们常说,“这也要打人,太没有理由,太流氓了吧”,就是指这种情形。理论上讲,用刑法学者张明楷的话说,“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

举一个笔者代理被害人李某某军医被患者王某某无故殴打的例子。大致情节是,李某某军医在某空军医院值周日的晚班,王某喝酒后跟同事冲突,被破裂啤酒瓶划断左手腕肌腱,来院就诊。李军医说手术比较复杂,门诊做不了,住院要交5000元押金,王某说一个手外伤,你们要收这么高的押金,随即打了李军医两巴掌,还不让报警,严重影响医院就诊秩序。后王某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就是典型的“随意殴打他人”。

本案中被告人常仁尧自称,20年前他经常受到张某某老师的打骂体罚,且打骂具有侮辱性。他的同学也证实,20年前“张老师把常仁尧从教室前面踹到教室后面,又从后面踹到前面,力度非常重,几乎把常仁尧踹翻在地”,法院也认定常仁尧“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才动手打人。这便是“事出有因”的打人,是一般人都能理解的打人,而不是地痞流氓式的“随意打人”。

再看“恶劣性”是否构成。司法解释规定了6种情形构成“情节恶劣”,挨得着的是“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法院认定,“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某某,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猛击一拳……引起二十余人围观”。在公路上拦下张某某殴打,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20多人的围观,也可认定对交通秩序有一定影响。但可以肯定,当时并未造成交通秩序受阻,没人报警、警方也未为此出警即是明证(5个月后视频传到网上,张某某看了气愤才报警),可见当时常仁尧的行为对现场社会秩序的影响十分有限,不符合法定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求。

寻衅滋事罪的第二种情形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本案判决中也有提到。但立法主要针对那种为寻求刺激,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异性取乐之类情景设定。本案判决认定,常仁尧前后实施了“拦下、呵斥、辱骂、殴打”张某某老师的行为,但应知道,这里的”拦下、辱骂、呵斥”,不过是“殴打”的伴随动作,不是立法所针对的那种“流氓行径”;而且本案中常仁尧的行为持续时间很短,只为发泄初中时被张老师打骂体罚所淤积的那口怨气,远未达到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所要求的“影响工作和生活”的程度。

总之,刑法应保持谦拟性,能用其他手段达到目的的,绝不动用刑事手段,更不能因为社会影响太大,就对人动用刑事利器,以牺牲法治为代价。常仁尧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给予其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足以教育他本人和社会公众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更关键的是,他的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常仁尧已表示上诉,期待二审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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