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在今年7月份对银行保险等机构关联交易进行详细排查后,银保监会再度出手规范险企关联交易。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用七章六十四条内容在完善关联方认定标准、科学制定监管指标、加强穿透监管、完善内控和问责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强化监管职能六方面进行了规范。
关联交易为利益输送提供温床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通过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问题已成为行业乱象之一,个别保险公司通过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或者层层嵌套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把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引发重大风险,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另一方面,十余年前制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适应防风险和强监管的需要。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是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监管空白。例如,原有规定未明确保险公司对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导致部分实际控制人以保险公司子公司作为“资金中转站”,绕道获取保险资金,规避关联交易审查。其次是关联交易形式多样,原有规定缺乏穿透监管内容和手段,存在监管盲区,难以满足关联交易认定的需要。第三是制度较为零散,未形成统一全面的制度体系,不利于操作执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我们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而与此同时,此前银保监会在2007年-2018年之间发布的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则同时废止。
3000万重大关联交易红线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在《办法》中,银保监会这样对重大关联交易划了具体标准。
什么是关联交易呢?根据《办法》,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利益转移类、保险业务类、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及银保监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对于关联方的界定,除了常规理解的股东、一致行动人、董监高等企业或人员外,与保险公司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以及连续三年及以上与保险公司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协议关系的也被视为关联方。
此外,银保监会还表示,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关联交易频繁发生的投资端,《办法》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金额较低者;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保险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60%。
穿透式监管与问责机制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明确了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制度,突出重点、抓大放小,重点监控公司治理不健全机构的关联交易和大额资金运用行为,要求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从而达到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防止利益输送风险的监管目标。
穿透监管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跟踪监控保险资金流向,层层穿透至底层基础资产。对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问责方面,则要求保险公司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全面和日常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完善内控机制。强化问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可以对违规关联交易提出问责建议,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此外,还明确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统筹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借鉴国际监管规则,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不仅按照会计准则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当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设立专门章节明确关联交易管理和监管职责,要求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如实披露关联关系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明确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银保监会依法对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加大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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