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优先选项

杨先德2019-11-01 18:45

杨先德/文  近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加上大连13岁少年杀死10岁女童案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以及是否应当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犯罪行为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旨在强调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刑法上的非难和刑事处罚。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长期坚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性与成年人不能同日而语,理应区别对待。未成年人的不成熟性与可塑性、可改造性是一体两面,对犯下错误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理并予以特殊管护,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应该说,我国坚持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是正确的、有效的,有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已经连续9年持续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这一判断。

但是近来发生的12岁少年弑母案、13岁少年杀死10岁女童案等未成年人极端暴力案件还是深深触动了公众的神经,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严惩“恶魔少年”。这让笔者想起了台湾导演杨德昌拍摄的电影《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这部1991年上映的电影,根据一起真实的少年杀人案件改编。张震主演的主人公小四本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最后却用尖刀刺死了自己心爱的女生,时年只有14岁。一个少年走上杀人之路,并非个性使然,“外省人”和“本省人”的明争暗斗、逼仄的社会环境、残缺的家庭、焦灼的爱恨,都是将片中少年们推向犯罪深渊的因素。一起杀人事件不仅事关个人的罪与罚,更是社会病症的爆发,是一个时代的痛与觞。因此,当我们面对一些悲剧的社会事件,在谴责施暴者、作恶者的同时,不妨思考一下是什么导致这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发生。

就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笔者不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更多青少年投入监狱是应对恶性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优先选项。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要尊重传统,保持法律稳定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涉及亿万人群,兹事体大,决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拍脑门决策。我国刑法确定14岁责任年龄并非偶然,而是综合世界各国规定,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青少年接受教育程度等条件,确定的刑事责任界限。自1979刑法制定以来已延续四十年,历经考验,非经足够的民主立法程序,不宜轻易调整。

二是刑罚是重要但绝非优先的社会治理选项。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越轨行为、失范行为,理应受到谴责,但是其发生的原因往往很复杂,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没有天生的罪犯,青少年的心智成熟度决定其无法完全、理智地认知和控制自身行为及后果。往往是家庭关爱不足、学校教育不当、周围社会环境失序等因素推动其走向行为失范,乃至违法犯罪。比如,我们看到,大量的城市未成年人犯罪是由流动未成年人实施的,这绝非偶然,应该反思的是我们的社会和教育政策,而不是把他们投入监狱,寄希望于惩罚和报应来解决他们对社会造成的威胁。科学研究证明刑罚的威慑效应是有限的,对于那些一无所有的人,刑罚所强加的标签会让他们强化自身反社会的一面,这是社会学、心理学反复证明的。刑罚固然对社会控制十分重要,但是在应对青少年犯罪方面更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三是我们的执法司法政策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只要逐步改进,当可应对我们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在执行和落实方面仍需加强,目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治规律的少年司法制度并未完全建立,九龙治水、各管一摊,最终失之于宽或者放任自流。通过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倡导和弘扬家庭美德,构筑稳固的家庭环境;统筹社会帮教资源,完善少年司法体制,形成惩罚、教育、感化、挽救合力;在法律上建立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实现个案正义等等,都是理性、可行和值得探索的方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立法修法更应该审慎科学,民众更不能动辄鼓吹刑罚化来处理社会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看似简单易行,实则是一种懒政思维和情绪化思维。(作者供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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