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胡群/文 一则关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消息撩动了消费金融市场参与机构们的心弦。7月22日,最高法、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应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什么是民间借贷?当前市场中,哪些机构参与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什么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指出,根据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材料看,我国目前国有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吸收公众存款是其区别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重要职能;
二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惯例,非银行业机构目前专指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是金融机构。范围最广,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包括了所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除了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还包括在国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由保监会负责监管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由证监会负责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几年有最高法的案例认为,小贷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所形成的纠纷应当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强调,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获取贷款发放的资格,但其性质并不是金融机构。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9年7月30日发出的一则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借款人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属于民间资金融通行为。
7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称,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333家。显然,这7000余家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参与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但,谁是民间借贷领域的佼佼者?
以消费金融为例。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市场上已形成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服务分支、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旗下的消费金融平台以及其他的规模较小的、非持牌消费金融及小贷公司在内四类明确的企业主体。其中,后两类机构为民间借贷参与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黄奇帆在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举办的线上会议中透露,蚂蚁金服在重庆设立两家小贷公司,现在“现在蚂蚁金服公司100亿的利润,45亿利润来自于重庆那两个小贷公司。”
据资产证券化分析网数据显示,今年至今,个人消费贷款类ABS处于存续期的多家机构中,蚂蚁、京东、苏宁、小米、度小满、360金融等公司等机构发行量达490.7亿元,在个人消费贷款类ABS发行总量(629.17亿元)中占比78%。其中,蚂蚁发行10单,发行量为160亿元(蚂蚁小贷发行9单,发行金额150亿;阿里小贷发行1单,发行金额10亿),京东发行17单,发行量为220亿元。2019年,蚂蚁ABS发行56单,发行金额1178亿元;京东ABS发行30单,发行金额365亿。
为何民间借贷如此繁荣?
哈佛商学院的教授克莱顿·克里斯坦森(Clayton M. Christensen)在《繁荣的悖论》一书中指出,当创新者开辟一个新市场时,他们面对的是一个规模巨大的新顾客群体。这些人过去负担不起这种商品,所以被称为未消费者。
金融技术是一个人类自己建造的时间机器,它能将经济价值的实现在时间上提前或延后。最明显的例子是按揭贷款可以将买房者未来30年按月支付的承诺转换为现期的一次性支付,抵押贷款即是买房者对未来货币的折现。受益于金融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几乎没有银行信用记录,但有着巨大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潜力年轻人通过未来的货币折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按照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目前多家机构ABS发行文件可知,当前大部分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服务费率)略低于36%,一般贷款利率略低于24%。如果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对提供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影响几何?
《经济观察报》援引一位资深法律人士称,降低司法保护上限预计会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采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所规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类似标准,但目前最高法应该是在内部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最终确定。
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数据,2020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最高不超过15.4%,较现在的24%大幅下降。
如此之低利率可能会令诸多消费金融提供商如临深渊。
以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为例。近期,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捷信发行ABS相关文件,根据《捷赢2020年第三期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文件》显示,2020年1-3月,捷信金融实现净利润0.30亿元,较去年同期的2.93亿元下降89.76%。
该交易初始资产池的贷款利率类型均为固定利率,利率分别为0%(零息产品为捷信金融的促销产品)、12%、16%、18%、19%、21%和24%。除利息收入外,捷信金融因发放消费贷款还会收取服务费相关费用,但上述服务费收入并不属于入池资产。截至初始起算日,本交易初始资产池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为20.11%。 入池资产主要以手机数码贷款为主,占本金余额63.6%。该期入池资产中只涉及商品贷产品,商品贷主要是在合作商户驻点发放。 捷信官网显示,商品贷年贷款利率大都为21%,年客户服务费率以14.568%为主。
今年一季度,头部持牌机构盈利尚且如此,整个消费金融提供商盈利水平会如何?
有市场观点质疑,如果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服务费、中介费等费率如何计算?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有效规范民间借贷,引导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多个文件,强调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
一位来自金融监管人士表示,如果让市场自发演进,一定可以实现更好的服务、更多的供给和更低的价格,如果人为强制大幅降低贷款利率上限,就会打乱自发的演进过程,甚至会扰乱已经形成的信贷产业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