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保障同案同判 护航司法公正

杨先德2020-07-31 18:33

杨先德/文 同案不同判,是民众经常反映的一种司法不公现象。如何做到同案同判,也是困扰司法人员的实践难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克服这一实践难题,减少司法不公的重要举措。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的基本方法是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待决案件的事实中,进而得出结论、作出裁断。先前的案件如何判决,理论上说对待决案件没有约束力。但是法理、情理上又要求,类似的事物应该得到相似的对待。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偏离先前相似案件处理结果,自然会给人有违公平正义之感。

办案要检索类案,这本是负责任的司法人员的通常实践。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指导意见就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其实就是为了强化类案检索的约束力。所谓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被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类案检索要求法官在处理待决案件中,必须查找、收集、分析先前的相似判决,并将其作为裁判参考。

指导意见明确,对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等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类案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等。之所以要求重点检索这类案件,是因为纵向的上级相似判决和横向的本院相似判决对待决案件而言,更具有权威性、参考性和约束性。

要确保类案的约束性,关键是有可操作的程序和方式,确保类案真正进入法官决策程序。指导意见明确,承办法官应当在合议庭评议、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及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指导意见还要求承办法官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如果检索的类案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如果是其他类案,则可以作为裁判参考。这样一来,通过建立强制检索、报告、说明、参考制度,参考先前相似判决就成了案件决策绕不开的必经环节。

在实践中,对类案的运用,除了法官,公诉人、当事人各方也会运用类案。通常而言,诉讼各方会将收集的类案提交给法庭或者在法律意见中陈述,以支持本方主张或者驳斥对方主张。指导意见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或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这就又为法官偏离先前相似判决设置了一道障碍,即如果要偏离,他不仅要说服自己,还要说服当事人各方。

近年来司法机关为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实现司法公正,推出了诸多举措,包括构建指导性案例制度、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广泛开展庭审直播等,类案检索制度是这一趋势的延续。但是制度落地和取得实效,仍然需要从很多方面着力。

一是要加大类案供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类案检索的前提是必须有足够多的已决案件作为检索对象。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持之以恒地抓好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充实审判案例数据库以供检索。

二是提升类案检索的技术水平。需要实现案例编撰、数据库搭建的现代化、类案推送的智能化、精准化、类案报告形成的便捷化等,以提升类案检索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是加大制度落实的监督。由于很大程度上这是一种内部规范措施,类案检索制度的执行倚重于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行,持续跟踪管理、激励和考核,否则会演变成一种没有约束力,有弹性、可回避的制度。而来自外部的监督则更多的要寄希望于赋予当事人各方更为完整有效的诉讼权利,确保他们的声音能被听到,他们的意见能够在裁决中得到回应。如果没有回应则可能构成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也就是要让法官不参考类案承担一定的诉讼后果。

(作者供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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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获中国政法大学和德国汉堡大学双硕士学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出版译著《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参编《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副主编)等著作,在《政法论坛》《法制日报》《检察日报》、财新网等刊物、网站发表论文、文章五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