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卫者撑起司法“保护伞”

杨先德2020-09-04 10:47

杨先德/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同时公布了七个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了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规则。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国家垄断执法权,禁绝同态复仇,防范公民“以武犯禁”、动用私刑。但是针对侵害的防卫权既是人之本能,也是现代法律认可的公民权利。正当防卫是一项豁免公民运用私力救济手段,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的刑事责任的制度安排。正当防卫制度鼓励、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捍卫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邪不压正”的朴素正义观。

中国的刑法也早已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简单地说,一个人出于防卫目的,杀伤了人,这种行为为法律所允许,不应遭受刑罚。

举个例子,老百姓熟知的《水浒传》里杨志卖刀的故事就是一个与正当防卫相关的案例。陷入困境、囊中羞涩的杨志在街上摆摊变卖祖传宝刀,遇到当地泼皮牛二百般刁难,又挥拳相向,被逼急的杨志,挥刀杀死了牛二。虽然杀了人,杨志却被从轻判罚,发配充军。如果放在今天,认定杨志属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直接关系到他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刑罚的轻重。

但是,长期以来,正当防卫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突出表现在正当防卫认定标准过高,对防卫人的“退避义务”要求过高,一些原本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没有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退而求其次认定成防卫过当,仍做有罪处理,正当防卫的“出罪”功能和弘扬正气的价值导向彰显不足。这背后的原因很多,包括适用规则的不完善,对动用私力“以暴制暴”的顾忌和担忧、片面维稳思维纵容了“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倾向等。

应当说,正当防卫制度真正被激活,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近年来处理的几起热点案件有关,如山东于欢案、昆山“龙哥”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据统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防卫过当条款,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同比增长都翻了一番,彻底改变以前执法司法机关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正当防卫条款的局面,也赢得了民众的广泛认可。由于司法回归了常识常情常理,司法为好人撑了腰,符合民众朴素正义感,这些案件的处理让人有大快人心之感。

这次两高一部发布的指导意见正是在“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出台的,总结了近年来的司法经验,回应了民众呼声,有诸多进步之处。如规定,作为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行为,不限于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对近亲的羞辱也可能构成防卫前提。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等。

在什么时间点可以进行防卫的问题上,《指导意见》明确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边界。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也就是说即使对方还没有真正动手,但危险迫在眉睫,“先发制人”也是允许的。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也就是说,只要危险还没彻底解除,可以进行持续防卫。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比如常见的追赶、追击窃匪、劫匪,造成这些人死伤的,属于正当防卫。

对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进而构成防卫过当问题上,《指导意见》明确,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俗地说,对方用匕首攻击,并不能说行为人在防卫的时候只能用杀伤力等于或小于匕首的工具回击,而不能用长剑、巨斧等更强攻击力的武器防卫。

总之,《指导意见》较好地保障了公民的防卫权,有利于指导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也有利于引导公民的日常行为,更有利于引领、营造崇尚正义、法治的社会环境。

(作者供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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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获中国政法大学和德国汉堡大学双硕士学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出版译著《跨国视角下的检察官》《庭审之外的辩诉交易》,参编《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副主编)等著作,在《政法论坛》《法制日报》《检察日报》、财新网等刊物、网站发表论文、文章五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