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订 银行不受“4倍LPR”掣肘有望吃下定心丸

万敏2020-10-17 12:06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万敏 2020年10月16日晚间,央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改建议稿中,与存贷款利率定价相关的修订引发了市场的热切关注。不少业内人士注意到,在原有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而此次的修改建议稿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记者表示,这充分体现了利率市场化的方向与原则。

贷款利率市场化方向早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定价起步较早,2004年10月29日,央行首度开始实践“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管理政策,贷款取消封顶,下浮为基准利率的0.9倍,存款利率下不设限。

其中,贷款利率的全面市场化放开已基本完成:2012年6月8日,央行首次双向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空间,将存款利率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此后,7月6日,进一步下调贷款利率浮动下限至0.7倍。2013年7月19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宣布,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包括取消贷款利率7折下限等。

而引发金融从业者对贷款利率管制的担忧来自于,今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上限确定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尽管最高法的此项规定非常明确是指 “民间借贷”,而非“金融机构”,但今年9月份,据多家媒体报道,平安银行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主张以年化24%向逾期借款人收取罚息的请求遭到法院驳回,法院最终判定其按4倍LPR执行罚息。

对此,董希淼认为,尽管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同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往往不同,不但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部分地方法院以4倍LPR约束商业银行借贷行为,是完全错误的。”董希淼认为,本次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传递出来的方向和原则,再次表明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约束金融借贷的做法是错误的,希望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能尽快公布实施。

4倍LPR争议仍在持续

一位消费金融公司人士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作为金融持牌机构,大量业务也受到了4倍LPR的桎梏,近期正在密切关注其贷款催收方面因最高法规定带来的影响,并收集整理数据信息和情况说明,以便作为后续向监管、法规制定方面反映行业意见的依据。

董希淼表示,新司法解释部分内容还可能被误解和曲解,进而成为部分逃废债行为的“依据”。新司法解释公布之后,“反催收联盟”等恶意逃废债、群体性逃废债的微信群、QQ群一片狂欢。可以预见的是,部分债务人将逃废存量借贷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存量业务风险大大增加,正常金融秩序将受到一定影响。事实上,新司法解释对借款人的保护更多,而对出借人的保护相对不足。如果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资本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或将重新集中于高信用等级客户,对长尾客户的信贷供给或将减少;而部分民间借贷资本因法律风险主动退出,加剧“劣币驱逐良币”,民间借贷市场或将更加不规范。

央行16日表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的工作任务,是金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修改《商业银行法》,亟需从制度设计上督促商业银行回归本源,下沉服务,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上述消费金融机构人士表示,希望监管和法规制定方面关注普惠金融中的“降成本”问题,建议落实“主体责任制”,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机会平等;人为压低利率水平,可能改变市场主体现有经营模式,造成商业不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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