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被征地农妇案再审:6万元性质和立案程序是控辩焦点

田国宝2021-06-11 10:13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田国宝 从河南中牟县瓦坡村到郑州中院有40公里的路程,6月8日早晨不到6点,赵刘枝一家七八口人分乘两辆车从村里出发,7点左右到达了郑州中院东门。

距离9点开庭还有两个小时,郑州中院东门紧闭。在女儿和儿媳的搀扶下,赵刘枝从车上下来,坐在人行道边的马路牙子上,她的两个儿子及儿媳、女儿等家人、亲属陪在身边。

因耕地被征用修建高压线塔基获得6万元补偿款一事,2015年以来,赵刘枝案件先后两次一审判决被郑州中院发回重审;第三次二审判决后,赵刘枝提出申诉,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高院又指令郑州中院对案件进行再审(详见5月21日经济观察网报道《河南一农妇被征地却获刑 五年三次判决结果各不同》)。

6月1日晚,赵刘枝的儿子马雷勇接到郑州中院电话通知,赵刘枝再审案件于6月8日上午9点公开审理。

与赵刘枝一同被判刑的瓦坡村村民程相奎这一次没有露面。马雷勇告诉经济观察报,程相奎已经撤诉。为了他母亲的案件,这几年马家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再审案件败诉,他还会继续申诉。

庭审前

6月8日上午八点左右,郑州中院东门聚集的人开始多了起来,既有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和律师,也有访民,道路两边停满了机动车,有的车辆停在马路的中央,“每次来晚了,都找不到车位。”马雷勇说。

8点40分左右,郑州中院的东门打开,等候在门前的人们鱼贯而入。在法庭楼的正门前,马雷勇把打火机放在了树丛中,他说他抽烟比较凶,但法庭内不让带入打火机。

马雷勇走在前面,赵刘枝和儿媳、女儿们走在后面,进入审判庭的大厅后,女儿和儿媳向法院借了一张轮椅。由于身体不好、腿脚有问题,赵刘枝需要人搀扶着才能走路,庭审全程需要坐在轮椅上。

赵刘枝案件在三楼第18法庭审理,正式开庭前,法警、书记员和马雷勇等家属沟通法庭纪律、旁听人数、旁听人身份,并要求开庭前,所有当事人及旁听人的手机统一收缴存放,法警强调,主要为了维持法庭秩序。

对于参加旁听的人数,法庭意见是家属可以参加旁听,非家属选择一人代表旁听,其他人在庭外等候。但马雷勇没有同意,要求所有人都参与旁听。虽然是刑事案件,但由于没有在押人员,最后法庭也同意了。

旁听的事宜确定后,法警要求旁听人员有序进入法庭,从第三排起落座,并强调旁听人员之间必须隔两个座位。旁听人落座后,法警分坐在旁听席的角落,以便随时维护秩序。

法庭的面积不算大,审判席位于旁听席正对面,前面是书记员席位,左侧是辩护席位,右侧是检察员席位。家属推着赵刘枝的轮椅进入法庭,坐在辩护席一侧。辩护人律师将材料从包中取出,一一分类,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找到相关材料。

9点开庭时间到了,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就位,但检察员的席位一直空着,期间审判长还让书记员打电话催促,大约10-15分钟,两名检察员才带着包和水杯匆匆进入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曾提醒参加庭审的人员注意法庭纪律和庭审的严肃性,并批评了检察员迟到行为。一切就绪后,赵刘枝再审案件正式开始审理。

庭审现场

赵刘枝案件缘起河南省500千伏开封西变220千伏送出工程,2013年,河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修建38号塔基时占用赵刘枝和程相奎两家基本农田,赵刘枝先后获得补偿款5000元和6万元。

这6万元到底是占地补偿款还是通过阻扰施工强行索要款项,成为赵刘枝案件三次判决、三次被发回重审和再审的争议焦点。

由于该案二审法院为郑州中院,二审判决下发后,河南省高院指定郑州高院进行再审。所以,庭审开始后,审判长询问赵刘枝和辩护律师,是否申请郑州中院回避,辩护律师和赵刘枝都表示不需要回避。

庭审开始不久,法官询问了赵刘枝几个问题。一个是送变电工程占用了她和程相奎家多少地,赵刘枝说是0.27亩;又问给的补偿款是多少钱,赵刘枝回答说是5100元青苗补偿费再加上6万元补偿款。

法官又问,送变电工程修建塔基占用其他村民土地的补偿款是多少钱。赵刘枝说只知道自己拿到的补偿款数额,并不清楚别人拿到多少。

法官又问她是否去工地阻扰施工,和谁一起去的,一共去了几次,赵刘枝说,时间长了她记不清了,只和程相奎去过一次,并不是阻扰施工,而是沟通补偿款。

庭审中,控辩双方均提交了新证据,检察员提交了一份郑州市政府2011年下发的文件,以此证明高压线输送工程施工不需要办理相关征地手续;针对检察员提供的新证据,辩护律师认为,案件涉及的工程是河南省发改委批复的工程,属于河南省级工程,郑州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不适用。

但检察员认为,虽然送变电工程是省级工程,但被占土地的中牟县瓦坡村在郑州市辖区内,而且土地征收和工程本身批复单位并不互斥。

辩护律师提交了三张光盘作为新证据,内容涉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乡镇政府等相关人员的录音及视频文件,用来证明河南送变电公司并没有报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曾做家属工作,让家属劝说赵刘枝认罪。

针对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检察员认为,相关录音和视频资料是在没有经过对方允许情况下进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是偷录,但关系到本案的性质和相关立案程序是否恰当。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一度情绪较为激动,审判长提示律师要注意规范法律用词,要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等,而不要直呼其名。

两个焦点

赵刘枝案件再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第一,赵刘枝获得的6万元是理应获得的占地补偿款,还是通过多次阻扰施工强行索要的非法所得;第二,公安机构的立案程序和法院审理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针对赵刘枝所得6万元的性质,检方认为,赵刘枝和程相奎多次阻扰工程施工,施工方迫于无奈,最后被迫给了赵刘枝6万元、程相奎5万元,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前,检方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河南送变电公司员工刘小伟、狼城岗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瓦坡村支书等人的证言,用来证明赵刘枝和程相奎的行为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认为,施工过程中,赵刘枝和程相奎到工程施工地商谈补偿款事宜,河南送变电公司答应给赵刘枝6万元。但一直到施工完成后,才将6万元通过转账支付给赵刘枝,因此不存在强迫索要行为。

“如果说是强迫行为,当时应该拿到6万元才同意你继续施工。”马雷勇说,“但我们是施工完成后才收到6万元,怎么就变成了强迫了。”

控辩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立案程序是否合法。辩护律师认为,支付6万元的是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报案人要么是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要么是经过法人授权后的员工,“但现在只有刘小伟的报案材料,但刘小伟并不具备报案资格”。

辩护律师提供的三张光盘的录音和视频也显示,马雷勇向河南送变电公司咨询时,对方也明确表示施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承认赵刘枝拿到的6万元是额外补偿款,并没有报过案。

辩护律师还认为,赵刘枝案件经历中牟县法院2次和新郑市法院1次共计3次一审,检方起诉理由和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但三次判决的结果均不相同,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适用不当等问题。

赵刘枝案件第一次判决罪名是敲诈勒索罪,判决三年零一个月;第二次是敲诈勒索罪,免于刑事处罚;第三次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但检方认为,赵刘枝采用多次阻扰施工的方式,强行索要施工单位财物,情节严重,该事实有赵刘枝和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佐证,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证据。

未当庭宣判

此前,与赵刘枝同案的程相奎已经撤销申诉,所以再审案件仅针对赵刘枝一人。庭审接近尾声时,审判长问赵刘枝还有什么要说的话,赵刘枝说:“我没罪,希望法院能判我无罪。”

赵刘枝案件再审持续了一半个小时左右,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先离席,随后检方和法官先后离开,辩护律师、当事人和书记员大约用了半个小时来核对辩护词。

记者看到赵刘枝话不多,无论庭内还是庭外,更多的时候一个人沉默着,但关键时刻,会主动举手向法官申请发表意见。庭审过程中,检方曾多次询问有关占地、补偿、是否阻止施工等关键问题,赵刘枝的回答都从容不迫。

庭审结束后,马雷勇说,这一次检方沿用的还是原有的控词和证据,并没有新的证据出现。这也意味着他母亲案件胜诉的希望较大。

赵刘枝案件两次一审判决被驳回重审、一次二审被发回再审,一个关键原因就是“案件部分事实不清,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辩护律师对再审的信心也较大,他表示,这一次检方并没有给出更加确实和充分的证据,也就是说,想要认定赵刘枝存在寻衅滋事罪依旧存在较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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