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债券承销“价格战”或迎来强约束:杜绝“骨折价”,业务规模不再与评价挂钩

周一帆2021-06-25 15:37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周一帆 投行债券“价格战”或将迎来强约束。

近日,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券商内部人士处获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6月23日就《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要求在6月30日前提交反馈意见。

据了解,中证协应行业与监管部门的建议,立足行业实际情况,目前拟将原办法“以制度和人员为保障,以业务能力为驱动,以合规展业能力为支撑,以风险控制实效为约束,以服务国家战略能力为激励”的评价思路进行相关调整。调整的方向主要为推动公司债券业务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以评价引导各证券公司“做优做强”并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近年来,债券承销频现超低价竞争不断受到行业关注,此前嘉兴银行永续债招标中出现的1万元承销费也引起了业内广泛讨论。为此,监管部门对于债券承销商频频以“骨折价”作为筹码的竞争手段也多次出手管制。

今年4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进一步明确了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如果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然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原因。

两个半月之后,《评价办法》修订版正式下发券商开启意见征集,也能看出监管对债券“价格战”问题的重视。

中证协在《评价办法》修订说明中指出,本次修订将从正反两方面引导各证券公司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对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在行业平均值以上的证券公司进行适度加分,以对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管控严格的情形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对涉及低价竞争的相关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扣分,以警戒行业有序展业。

其同时表示,近期公司债券低价竞争现象时有反映,对市场生态和行业形象都带来了负面影响。公司债券市场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有赖于良性竞争秩序的维护,在新一轮调整后,评价的总体思路将以制度和人员为保障,以业务能力为驱动,以合规展业为支撑,以风控实效为约束,以维护市场秩序为根基,以服务国家战略为激励,以注册审核情况为监督。

“价格战”强约束

作为债权市场上一大关注热点,公司债券低价竞争的现象一直频频出现。除去今年嘉兴银行永续债的“地板价”外,去年亦爆出海南一单中期票据项目,中选主承销商给出承销费率甚至低至0.03‰。

为此,早在今年1月12日,中证协已会同中国证监会债券部、机构部对12家涉嫌低价竞争的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约谈,据了解,12家证券公司参与了中国铁路投资公司债券项目、中核资本控股公司债券项目的招标发行。而在去年7月,包括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龙头在内的8家券商亦因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被中证协启动自律调查。

为改善市场现状,在此次《评价方法》中,能力评价指标从过去的五项细化为七项,分别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的人员与制度保障、业务能力、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注册审核和服务国家战略七类指标。

具体来看,能力评价指标满分依然为100分。人员与制度保障指标满分为20分,业务能力指标满分为20分,合规展业指标满分为20分,风控实效指标满分为20分,市场秩序维护指标满分为10分,服务国家战略指标满分为10分。注册审核指标则为能力评价总分的调整分项。

同时,中证协特别强调,市场秩序维护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时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情况,即包括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指标和规范竞争指标。

中证协在《评价办法》修订说明中进一步指出,本次修订将从正反两方面引导各证券公司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对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在行业平均值以上的证券公司进行适度加分,以对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管控严格的情形进行激励;另一方面,对涉及低价竞争的相关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扣分,以警戒行业有序展业。

其中,《评价办法》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指标满分为2分。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在行业平均值以上的,得2分;低于行业平均值的,不得分。

此外,公司债券规范竞争指标满分为8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约谈,或者应报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专项说明没有及时报送的,每次扣1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采取自律措施的,每项扣2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项扣4分;因开展公司债券业务涉及低价竞争被行政处罚及更严重处罚的,每项扣8分。

业内人士也指出,“价格战”只能短期占领市场,要想未来长久保持市场份额,承销商依然需要提升自身实力。

鼓励“做强”而非“做大”

值得一提的是,有观点认为,当前债券市场盛行的“价格战”出现原因之一,还在于不少券商在债券业务上过于追求规模,以取得更好的业内排名。

为此,中证协于《评价办法》中明确指出,在前述七项能力评价指标中,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市场影响力。业务能力指标在原评价办法中占30分。为引导行业弱化对规模的过度重视,强化行业对合规、风控及长远可持续展业的关注,鼓励行业“做强”而非“做大”,本次修订删除了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降低了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的分值。

在细化条例中也可以了解到,原十二条“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公司债券的金额总和为依据。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其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实际承担和完成的承销金额进行计算”的描述已被删除。

另一方面,《评价办法》还将增加注册审核指标。目前,在公司债券注册制下,证监会与交易所分别负责项目的注册与审核工作,深度掌握各证券公司的项目质量与风险情况。为反映执业能力评价中各证券公司开展项目的具体情况,此次修订采集债券注册机构与审核机构的意见。公司债券注册机构或审核机构书面反馈证券公司存在项目质量相对恶劣情形的,能力评价总分扣减8分。公司债券注册机构或审核机构书面反馈公司存在项目质量重大恶劣情形的,能力评价总分扣减15分。

在评价流程的完善上,《评价办法》还增加了对评价期后事项的考量。中证协表示,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评价期后个别证券公司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明显异常,本次修订将涉及扣分事项的重大情形在评价当年预先扣分。下一年度的评价将此情形除外,不重复扣分。

据了解,根据证券公司能力评价得分高低,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结果将分为A、B、C三类。原则上评价得分排名前30%的证券公司划为A类,评价得分排名后20%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排名中间部分的证券公司划为B类。类别划分将按该标准并依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此外,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满三年而在上一年度未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说明在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中,“乡村振兴公司债”明确机制安排后,替代扶贫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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