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人寿因长险短做被通报 核心偿付率连年下滑至92.91%

汪青2021-08-03 13:19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汪青 因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问题,横琴人寿于近日被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通报。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在2020年公司净利润扭亏为盈,不过持续盈利能力仍有待观望。

而在业务快速扩展的过程中,横琴人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却在迅速下滑,截至2020年已下滑至92.91%,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与此同时,监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已划出明确红线。而如何补充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成为横琴人寿发展的重要一环。

存长险短做风险遭监管通报

公开资料显示,横琴人寿2016年6月获批筹建,2016年12月28日获批正式开业。公司由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深圳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环亚实业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5家公司分别持股20%共同发起。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显示,横琴人寿报送的某终身寿险,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在产品核查中发现产品设计问题,被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通报。

此外,银保监会还指出,将持续加大产品核查力度,常规核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并着力针对报备产品违反“负面清单”或历次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作为一家仅成立四年多的人身险公司,横琴人寿目前资产规模已超230亿元。公司自成立起连续亏损后,终于在2020年实现盈利。

数据显示,2016年-2020年,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4253万元、-8241万元、-2.46亿元、-2.40亿元和5869万元。

对此,联合资信在评级报告中指出, 2020年以来,横琴人寿推动保险业务价值转型,传统寿险、健康险等价值业务规模持续提升,保险业务期限结构稳步优化,渠道丰富程度有所提升,投资业务趋于主动且获得较好收益进而推动当年扭亏为盈等有利因素。

但是,联合资信在评级报告中也指出,由于横琴人寿保险业务仍较为依赖银邮渠道,渠道建设仍待丰富,投资业务较快发展对其内部控制造成压力,权益类投资规模较大带来投资收益稳定性有待观察以及业务较快发展导致资本消耗明显等因素对其经营发展及信用水平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此外,横琴人寿业务快速发展对资本消耗较快,且仍存在较大规模的未弥补亏损,未来盈利的持续性仍有待观察。

偿付能力下滑迅速

值得注意的是,在业务快速扩展的过程中,横琴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却在迅速下滑,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已从2017年底的952.62%,降至2018年底的332.57%,到2019年则降至170.43%,而2020年下降至92.9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17年至2020年分别为:952.62%、332.57%、170.43%和156.36%。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数据显示,人身险公司2020年四季度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0.3%和239.6%。基于此,横琴人寿的上述两项指标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实际上,横琴人寿对于偿付能力连年下滑也曾进行过自救。

2019年3月26日,横琴人寿发布公告称,拟增资10亿元,将注册资本金由初始的20亿元提高到30元,全部5家股东各自新增出资额2亿元,增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不变,依然各自持有横琴人寿20%股权。而这一增资行为,截至目前在银保监会官网未能查到相关批复。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1月28日,因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违规购买债券和不动产,横琴人寿被银保监会处罚,要求及时整改以及半年内不得新增股权和其他金融资产投资。这也意味着,上述增资行为究竟何时才能成行仍需等待。

此外,在2020年12月,横琴人寿宣布已于12月3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11亿元的资本补充债券。此次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5年末附有条件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5.5%。而此次发债主要是用于提高偿付能力,支持公司业务保持健康、稳健的发展。

据悉,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既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稳定性,也是部分业务开展的基础条件。与此同时,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已划出明确的监管红线。

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第1号令,公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三大支柱框架体系,即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指出,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如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若采取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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