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15年、二审改判无罪 浙江商人杨兴元获国家赔偿36万元

李微敖2021-09-09 12:11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种昂 经济观察报曾持续报道的浙江义乌商人杨兴元一案,近日又有新的动向。

杨兴元案的一审法院——江西宜春高安市法院,近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2021)赣0983法赔1号】,决定向杨兴元赔偿人身自由金 2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共计36万余元;同时,高安法院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杨兴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2021年9月8日,杨兴元的家属告知经济观察网记者上述消息,并出示了高安市法院作出的这一《国家赔偿决定书》。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一审时代表公诉方出庭的高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涂春明,在杨兴元案二审宣判前,因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给与财物”,而被逮捕。

涂春明后由江西宜春樟树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提起公诉,亦被法院宣判,但其判决结果,因“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而未予公开。

并且,基于杨兴元案主要事实而引发的民事诉讼,目前在浙江省又出现了仿佛“翻烙饼”一般的变化。

民事诉讼多番败诉后 江西高安莲花公司刑事报案

杨兴元,1959年3月出生,浙江金华义乌人。

2016年7月前后,与杨兴元曾有资金往来的江西宜春高安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高安莲花公司)向江西宜春高安市公安局报案,称杨兴元在2007年10月虚构了借900万元给高安莲花公司的事实,此举涉嫌诈骗。

高安莲花公司成立于2004年,叶荣兴曾为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7日,该公司股权变更,饶光辉成为股东之一。同年12月24日,饶光辉取代叶荣兴成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后来的数次股权变更中,饶光辉持有高安莲花公司的股份不断增加,不晚于2009年7月已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成为实际控制人。到2016年3月,饶光辉已经持有高安莲花公司80%的股权。

生于1956年5月的饶光辉,曾为高安市公安局的一名警官,并曾任高安市交警大队副队长职务。

2019年,经济观察网记者曾致电饶光辉。饶光辉表示,他从2006年后就不再担任高安市交警大队副队长职务。

而一份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申请表则载明:饶光辉是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正科级的职员,其工作履职时间为1974年12月—2016年6月。该申请表同时盖有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公章。

实际上,在高安莲花公司报警之前,其与杨兴元一方在900万元借款问题上,于2011年至2014年的4年左右时间里,已经历经义乌市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至少五次审判。这三级法院均判高安莲花公司,应该向杨兴元一方支付9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15年 二审无罪 杨兴元案大反转

2016年8月3日,江西宜春高安市公安局立案,并将杨兴元列为刑拘逃犯,上网追逃。刑事的介入,使得这一事件发生了急剧的改变。

2017年9月7日,杨兴元被警方刑拘。

2019年5月27日,在被羁押近2年后,高安市法院一审判决:杨兴元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两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70万元。

但诡异的是,在2018年5月24日,即杨兴元被羁押之后、一审宣判之前,时任高安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涂春明,曾向杨兴元的家属提出,如果杨家解除因为借款问题而对高安莲花公司的财产查封,则高安市检察院可以撤销对杨兴元的起诉。

经济观察网记者得到的当时的录音显示,涂春明对杨兴元的家属称:“这个案子,诈骗案和经济纠纷之间就是一线之隔……单独对于行贿罪来讲,我们没有管辖权的;单独对诈骗罪,我们是有管辖权的,两个加在一起我们有管辖权。如果这个案子我们不做犯罪处理的话,我们也可以移送到你们(浙江)那里处理……我只是给你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你自己要评估这个后果,要意识到会有什么后果。我们司法机关不可能办错案,(罪名成立后)判了10年以上,你同意也得解封,不同意也得解封,但是到那时候就晚了。”

而在杨兴元案一审开庭时,涂春明还是代表高安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

一审宣判之后,杨兴元不服,向江西省宜春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10日,一审被判15年的杨兴元,被允许取保候审。

同年10月12日,宜春中院二审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兴元无罪。

而在此案一审阶段表现“异常”的高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涂春明,则在2019年9月左右,已然“落马”。

2020年3月,中国检察网又公布:“近日,(江西宜春)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涂春明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提起公诉。经查,涂春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给与财物。”

目前,涂春明已被法院依法宣判,但具体的判决结果,因“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而未予公开。

江西法院作出国家赔偿 浙江民事诉讼又“翻烙饼”?

2021年6月21日,杨兴元以二审判其无罪为由,向一审法院江西宜春高安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杨兴元提出的赔偿要求包括:

其一,人身自由赔偿金 240649.5元——因为他共被羁押失去自由645天,而2021年5

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自当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以645天计算,即为240649.5元。

其二,支付侵犯公民健康权赔偿金107868元;

其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高安市法院承认,杨兴元一案“案件前后历时2年多,给杨兴元造成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因此决定向杨兴元赔偿人身自由金24064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共计360649.5元。同时,高安法院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杨兴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对于杨兴元主张的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诉求,高安法院认为,杨兴元患有的疾病“在其被刑拘之前就已经患有,并不是因审判行为或关押行为才造成的,属基础性疾病”,因此不予支持。

江西此处一波渐平,浙江一波又再起。

基于杨兴元与高安莲花公司900万借款问题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在浙江省又出现了仿佛“翻烙饼”一般的变化:

此前在2011-2014年2月的大概2年时间里,历经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院至少五次审判中,对垒杨兴元等人但均败诉的高安莲花公司,再一次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2020年11月19日,在由浙江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审判发生法律效力6年多之后,浙江省高院自己又裁定,同意高安莲花公司的请求,进行再(再)审。

2021年6月,此案再审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具体由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审理。

2021年8月,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庭长倪代化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的询问时表示,案件目前仍然在审理中,对于为何这样一起经历了多番审判的案件,又在6年多后启动再(再)审等问题,他不便回答。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杨兴元一方得知,截至2021年9月8日,该案的再(再)审,浙江省高院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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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首席记者
2003年从业迄今,近年来专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法治、环境、健康类新闻题材的调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