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24.59亿元!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判决落地

梁冀2021-11-13 11:56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梁冀 2021年11月12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是一件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代表人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做出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助于投资者的索赔和执行。此外,该案也是目前已知的判决额最大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此次判决,有助于进一步打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康美药业赔付24.59亿元 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亦担责

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请求发起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4月8日,投服中心向广州中院申请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4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发布公告,同意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历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广州中院于11月12日开庭宣判。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实施日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广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损失,以“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损失测算后受损投资者52037名,损失约24.59亿元。判决认定该损失由康美药业向投资者予以赔偿。

此外,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其中,康美药业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承担100%连带责任受到格外关注。

判决显示,承担100%连带责任的有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财务总监庄义清,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和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过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较常见,但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承担责任的并不多,此案判决结果可能会给有责任的会所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带来巨大压力,即使有保险估计也难以覆盖。他还表示,如果遵循必须的审计准则依法执业,保留好工作底稿和无责证明,还是可以正常执业出意见。这种连带并非无条件的连带,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会所以及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都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核心是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系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据了解,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是《证券法》2019年修订后全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认真履行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责,积极为被代表投资者争取合法利益最大化,2021年7月22日代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选为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9家债权人委员会委员之一。后续投服中心将继续发挥投保机构作用,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特别代表人诉讼债权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案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落地。此次判决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

证监会方面也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依法监督投资者保护机构,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实现“惩首恶”的目标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时表示,相关各方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多种手段并举,构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的责任追究体系,让康美药业案幕后实际操纵上市公司的为恶者付出沉重代价,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有利于强化惩恶扬善、扶优限劣的鲜明导向,不断增强市场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

一是巨额民事赔偿让“首恶”承担应有责任。此次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基本事实、相关被告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作恶者的惩罚和震慑。

二是上市公司积极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款。在广东省及各方的协调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披露,经揭阳中院对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产进行强制执行,所得款项共计16.41亿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账户,用于冲抵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通过追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让上市公司重新轻装上阵。

三是司法机关同步追究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经侦查终结,佛山市检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马兴田犯相关刑事证券犯罪。佛山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并与前期受理的康美药业、马兴田单位行贿案合并审理,切实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许峰律师表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具有开头示范意义,后续则需要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常态化推进。不过他也表示,该案在所有适格股东都参与的情况下赔付约25亿元,判决数额尚不足以彰显巨额财务造假的违规成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震慑意义有待进一步发挥。当然,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已落地,期待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在资本市场发挥更大作用。此外,后续的破产重整等法律程序能否关注到前期确认的债权等问题也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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