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享单车行业特许经营是画蛇添足

傅蔚冈2022-11-16 11:49

傅蔚冈/文 近日,国家发改委通报第四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照通报所列案例全面自查自纠。在被通报的23起典型案例中,15起案例都涉及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通过高价竞拍或签署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共享单车、助力车市场竞争的情况。

为什么会在共享单车和助力车市场采取价高者得的“特许经营”模式?一个可能的原因是,通过这种方式,地方政府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财政收入。比如,云南大理市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须将流水的10%上缴给大理市城市更新置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城区共享电单车5年特许经营权进行拍卖,成交金额超过4500万元。除了特许招标外,还有一些城市则是以通过违规收费的方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比如,云南省华宁县对中标企业收取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按每辆每天1 元起步,而中标单位缴纳每辆每天 0.1 元垃圾清运费(固定价格,不在报价范围内);广西钦州市要求中标企业自2022 年3 月1日起,按照每平方米 19 元/月缴纳投放车辆占道经营费,按年进行一次性缴纳。

但是,这种方式是否可取呢?

确实,在一些特殊行业可以采取特许经营,原建设部在2004年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就提出了特许经营的概念。该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同时明确了特许经营的范围,那就是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粗粗来看,共享单车行业确实可以算是“公共交通”行业,这也是很多城市采取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并且和特许经营的目的背道而驰。

特许经营的核心内涵包括:一是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准入有条件地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二是政府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授予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权利;三是政府与获得特许权的企业双方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由此可见,之所以要实施特许经营,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或者说是“再造市场”,正如该办法第一条所指出的,“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当时的背景是,公用事业都是由政府或者是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直接提供,导致效率低下、用户和政府都不满,在此情况下,有识之士指出,市政公用事业能不能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

但现在的共享单车等行业和以前的公用事业完全不同。共享单车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在不需要政府投入的情况下,用户在竞争中获得了足够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对共享单车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是画蛇添足,既和特许经营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也违反了《市政工业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严重阻碍了统一市场的构建。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指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现在不少地方政府以高价竞拍或签署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共享单车、助力车市场竞争,显然不利于构建统一市场,也不利于当地的消费者,同时还可能导致寻租等腐败行为。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发改委通报的15起涉共享单车、助力车经营权案件中,多个已经完成整改。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除了像国家发改委等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通报,同时还需要其他机制,包括社会各界的监督和相关企业的投诉和诉讼制度。唯有此,统一市场才有可能。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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