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观察】辨析金融机构声誉风险管理

于耀添2023-08-08 15:26

于耀添/文  当下,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培训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声誉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从总部到基层从业人士的必须课。

这与自2021年2月26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息息相关。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声誉风险一直是薄弱环节。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资本管理等各项规章归全反真后,国内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规章才姗姗来迟。

《办法》历经两年办实践,在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声誉风险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笔者也注意到国内金融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还有些问题有待厘清。

第一、试行的《办法》将所有声誉性风险类别一视同仁,没有按照中央对系统性风险三令五申的精神,将系统性声誉风险单列。在认识上存有误区,认为所有声誉性风险都具有传染性。

2019年、2020年,国内八家中小银行密集出现声誉风险,因“不实传闻”散播遭遇部分储户前去银行兑现,但所有声誉风险事件并没有造成系统性破坏。实践证明我国的声誉风险事件或多或少有传染性,但却并不全部具备系统性风险的破坏性。声誉风险管理的重头戏应是系统性声誉风险,需要对此做区分。

第二、我国在建设现代金融制度进程中,还没有发生系统性声誉风险事件,这当然是好事情。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系统性声誉风险在我国金融体系不存在,反而提示在当前国情下仍须对相关风险高度警惕。

我国的东亚邻居——韩国12年前爆发了全国范围内的系统性声誉风险事件,一度威胁韩国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当引以为鉴。

事件起源于2011年1月,当时韩国房地产市场波动下跌,导致韩国商业银行房贷违约不断上升。危机爆发前,不断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因流动性不足而暂停营业,触动了韩国储户的敏感神经。韩国三和互助储蓄银行是首当其冲的金融机构之一,这家成立40年的商业银行恶化到资不抵债,负债超过资产504亿韩元,资本充足率为-1.42%。2011年1月14日,韩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召开临时会议,认定韩国三和互助储蓄银行为不良金融机构,并命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

此后,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对出现类似情况的6家商业银行进行了停业处罚。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处置问题商业银行无可厚非,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声誉风险。韩国民众信心崩塌,纷纷走上街头,从商业银行取走他们宝贵的存款。这直接导致韩国出现全国性的挤兑狂潮。几天内,韩国未被停业的19家商业银行被挤兑4200亿韩元。在挤兑最疯狂的几天,韩国险些爆发群体性事件,储户呼喊过激口号,脚踢银行大门,几欲和警察发生冲突。其中釜山第二储蓄银行等4家银行的门口爆发了储户抗议活动。

韩国金融监管机构认识到风险处置不利,发布公告说2011年不会再惩罚新的商业银行停业。另外,韩国央行紧急抽调5万亿韩元的备付金,应对全国范围内的挤兑。同时,政策上双管齐下:规定倒闭金融机构的储户,每个人可以至少拿到5000万韩元的国家补偿金。最终,这场系统性声誉风险事件,在付出了惨烈代价后草草收场。

第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0指出:“对于已经识别的声誉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准确计量隐性支持或在不利市场条件下可能面临的损失,并尽可能准确计量声誉风险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声誉风险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并视情况配置相应的资本。”

《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惯例,对声誉风险计量风险并配置资本,监管方向是正确的也有必要,应及时出台。不过如果出现上述韩国监管因“处置风险”而产生的系统性声誉风险,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体系或难以应对。

第四、我国已经发生的中小银行声誉风险案例揭示,风险的起因可能在商业银行内部,但关键风险控制点却往往在政府、公安、宣传等部门。以2015年11月某银行河南获嘉县支行发生声誉风险事件为例,该事件起源于网民在网络贴吧发布该县某银行要倒闭的谣言,引发储户在11月17日和18日两天排队取现。11月18日下午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公安局果断行动,将违法散布谣言的4名涉案人员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此后谣言不攻自破,11月20日,银行挤兑情况平息。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单独依靠金融监管部门或央行的力量难以应对声誉风险。因为性质的独特,声誉风险管理需要在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与当地政府、财政、公安、宣传、信访等地方部门设置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应该至少包括以下部分:划定各方责任、进行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征询和告知制度。

第五、我国虽没有爆发过系统性声誉风险,现阶段却存在潜在系统性风险因素,这就是地方性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声誉欠佳。我国地方商业银行多为中小银行,普遍存在资产规模小、服务范围窄的先天不足,同时抗风险能力比较差,客观上社会对它的认同度也低于国有商业银行。因此,对中小银行的声誉风险仍须高度重视。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声誉风险事件难以避免,可由《办法》等现行文件依规治理,但应注意声誉风险事件的发生频率。笔者认为,要防范普通声誉风险事件升级为系统性风险,须注意以下几点:

1、金融监管部门避免出现韩国案例的“处置风险的风险”现象;

2、风险不能从爆发银行传染到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3、风险不能从爆发地传染到其他地区;

4、声誉风险并不意味着挤兑,但在实践中难免引发挤兑。应对挤兑,要多管齐下;央行的流动性支持,是最后的杀手锏。

(作者系独立风险顾问,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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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涛,字耀添,英文名Tonny Yu, 独立风险顾问。留英硕士学历,自1991年加入金融行业工作,历任中国银行外汇交易员、普华永道风险管理经理、毕博(原毕马威咨询部)资金和风险经理等职。现侨居澳大利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