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重拳规范保险销售:不得强制搭售 探索分级监管

姜鑫2023-09-29 10:58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继规范银保渠道之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拟对保险销售行为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

9月2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对保险销售的售前、售中、售后行为分别进行监管,并再度提及产品分级、销售人员分级管理。《销l办法》拟在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办法》明确了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义务,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阶段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销售行为是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开展的一系列活动,是具有时间跨度的连续性行为而非时点性行为。为使被监管对象能够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的要求,《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划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

保险销售前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为订立保险合同创造环境、准备条件、招揽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

保险销售中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与特定相对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行为。

保险销售后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履行基于保险合同订立而产生的保单送达、回访、信息通知、档案管理等附随义务的行为。其中,保险销售前行为与保险销售中行为区分的关键点是:保险销售行为的相对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险销售行为是否已进入就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商谈,作出要约和承诺的阶段。

产品、销售人员分级监管

《办法》中再度提及了分级监管。

例如,《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确定与该投保人匹配的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并委派合格的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特定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并相应首次提出了保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要求。

关于一些挂号出单的行为,《办法》也进行了规范。《办法》第12条明确表示,主体公司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不仅需确保数据准确、完整且更新及时,还要和录入监管系统的数据能匹配。这对于一些将具体销售事宜分销给没有牌照的小机构、团体以及个人的中介平台来说,或将带来一些影响。

此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为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划定了红线,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2)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较;(3)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4)代办投保手续;(5)代收保费等。

同时,《办法》对于一些捆绑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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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新闻部资深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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