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观社论|遏制“小过重罚”也是保民生

社论2024-04-05 08:58

经济观察报 社论 日前,四川宜宾一采耳店因“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11.2万元,因逾期未履行又被加处罚款11万元。店主曾是卖菜摊贩,生意不好转行开了采耳店,经营仅一个月后就因该处罚被迫歇业,此前投资的10万元加盟费也打了水漂。

此案再次引发公众对 “小过重罚”的热议。3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撤回了执行申请,并启动内部复查。4月1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终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目前还不知道翠屏区卫生健康局是否会撤回原处罚决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意味着该局意识到其处罚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这看似是行政机关在民意裹挟下的退让,实质上却是机械执法令自己陷入了两难境地。就本案来说,评价处罚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采耳究竟属于中医保健还是诊疗活动。中国对诊疗活动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或备案才可展业,否则就属于应予处罚的事由。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诊疗活动“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翠屏区卫生健康局曾表示,处罚采耳店是因为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依据的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在于,诊疗活动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何为中医保健,何为诊疗活动,公众并不容易准确分辨。或许正因如此,这一处罚决定不仅难以获得当事人的认同,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质疑。

另外,此案是否可以适用“首违不罚”也是讨论焦点。鉴于被处罚人的采耳店开业仅三天,违法所得仅2000元,采耳与诊疗之间的模糊界限也削弱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违法性认识,根据过罚相当以及无主观过错不罚的原则,我们认为,行政机关不应做出11万元的高额罚款。

公众的关切还在于,这种机械式执法已屡次发生。从陕西榆林工商户因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到福建闽侯老农因售卖价值136.5元的蔬菜而被罚5万元,这些“小过重罚”案看似于法有据,却与大众的法感严重悖离。而这些案件背后无疑都有僵化执法、滥用裁量权和以罚代管的问题,就此而论,公众质疑地方行政机关 “趋利性执法”“罚没式创收”不无道理,近年来一些地方罚没收入的高速增长恐怕也可作为凭据。

应该说,为整治类似问题,近几年政令不断。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该 《意见》强调,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必须坚守过罚相当和同案同罚原则;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科学细化《行政处罚法》中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考虑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事理和情理。2023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此前的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要求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现实地看,要做到令行禁止还要加倍努力。过度罚款和重罚滥罚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重罚主义在行政领域的现实投射,它不仅违背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还使得行政处罚缺乏可接受性与教育意义,不仅有损其安定性与公信力,也累及公众对法治和执法者的信心。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如此僵化执法让那些努力打拼的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市场主体很受伤——它无视或者丝毫不能体恤普通人为了生计付出的所有,“小过重罚”也可能成为压垮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对于正在为复苏而战的中国经济来说,遏制重罚滥罚就是“保就业、保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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