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经观智讯2025-06-05 10:23

经济观察网讯 据高检网消息,今天是六五环境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坚持落实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工作要求,以高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更多贡献。

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指引下,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7.4万件(行政公益诉讼6.1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3万件),提起公益诉讼6700余件,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有力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本批发布的案例均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其中6件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水污染、固废危废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用地、矿产、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海洋资源保护等。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强化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突出“诉”的刚性监督作用,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但近年来跨区域非法倾倒固废危废问题较频发,严重威胁长三角生态环境安全。浙江嘉兴检察机关针对长三角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依托办案协作机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链条、全方位追究危废产生者、转移者、处置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成区域协同发展保护合力。同时,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突出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推动生态环境长效治理。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针对旅行社非法组织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准确适用诉前禁止令保全措施,委托专家评估非法穿越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整治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聚焦生态保护重点工作,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以服务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检察能力为重点,更加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

目录

1.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诉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九原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诉分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5.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6.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淮南市林业局、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7.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8.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工集团等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9.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陕西某旅行社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诉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水污染 煤矸石治理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位于赤水河流域的某煤矿经矿山治理验收合格依法关停。后该煤矿被纳入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整治项目。该煤矿及附近的10万方煤矸石,因未安装防渗漏硬化设施设备,长期被雨水和浅层地下水冲刷,形成煤矸水流入丰岩河,造成赤水河支流丰岩河的铁、锰含量超标,破坏流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仁怀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丰岩河被污染,经初核后依法立案。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委托鉴定、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某煤矿因未安装防渗漏硬化设施设备,堆放的煤矸石被雨水和浅层地下水冲刷,造成赤水河支流丰岩河水体含铁量超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5.2倍以上(部分点位超37.8倍)、含锰量超地表水Ⅲ类水体标准2.7倍以上(部分点位超47.6倍),严重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对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经磋商,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对赤水河水体污染事实予以确认,同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仁怀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仅制定整改方案,未落实实质性整改措施,依法于9月向仁怀市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煤矿治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煤矸水污染问题。仁怀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某煤矿涵洞煤矸水采取修筑二级拦河坝后投药处置的应急处理措施,但未解决煤矿涵洞煤矸水污染问题,经检测丰岩河水体铁、锰等重金属含量仍超标。

【诉讼过程】

2023年12月,仁怀市检察院按照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向湄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湄潭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某煤矿涵洞煤矸水污染问题。

2024年3月,湄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规定,仁怀市自然资源局作为无主煤矿矿山生态环保问题整治牵头单位,对某煤矿煤矸石污水治理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仁怀市自然资源局虽然协调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申请某煤矿涵洞煤矸水治理工程立项,但某煤矿涵洞煤矸水对丰岩河污染问题依然存在,至本案诉讼中才完成立项审批工作,作为牵头单位工作推进迟缓,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持续受到侵害,应认定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同月31日,湄潭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仁怀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对某煤矿煤矸石污染治理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判决生效后,仁怀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将某煤矿煤矸水拦截引入附近污水处理厂进行临时处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应急管网和收集工程项目方案》,投入建设应急管网和收集设施设备。经检测,某煤矿污水处理后锰、铁含量已达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典型意义】

针对长江流域赤水河支流无主煤矿煤矸石治理不到位,煤矸水未经处理排入赤水河支流导致水体污染,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经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无主煤矿煤矸水污染系统治理,促进长江支流生态保护。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建筑垃圾 土壤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

【基本案情】

福建省三明市某建筑公司在承包安溪县某钢铁公司产能置换项目施工过程中,擅自将烧结老系统拆除项目中产生的约1.3万吨含重金属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的李某处置。李某违规将其倾倒于安溪县湖头镇县道X332线沿途三个地块的园地,占地面积共约17.2亩,造成生态破坏和土壤污染等危害后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向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溪县检察院)移送其辖区内三个地块被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问题线索。安溪县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询问驻村干部等方式开展初步调查,于同月29日决定对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安溪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等规定,明确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

2024年4月1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城管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职、合力整治,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清理案涉地块上堆放的建筑垃圾,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2024年6月1日,县城管执法局书面回复称,已对施工单位三明市某建筑公司、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立案调查并开展执法活动,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清运、平整、补植复绿等措施进行整改。

收到回复后,安溪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发现县城管执法局仅责令相关责任人在案涉地块建筑垃圾上覆土和补植复绿,未组织清运案涉建筑垃圾,社会公益持续受损。2024年6月14日,安溪县检察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相关地块土壤环境进行鉴定。2024年8月3日,安溪县检察院收到鉴定意见,案涉地块锌、铁、锰等元素超出基线水平,且与倾倒建筑垃圾存在明显因果关系。

【诉讼过程】

因案情复杂,安溪县检察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2024年9月19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对县城管执法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履行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职责,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对案涉的违法建筑垃圾进行清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案件审理期间,县城管执法局积极组织整改,责令三明市某建筑公司、安溪县某钢铁公司、李某在2024年10月15日前将案涉地块约1.3万吨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至指定场所,并对三明市某建筑公司违法将建筑垃圾交由李某处置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同时,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某在公路主干道两侧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8000元。清运完成后,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确认案涉地块已排除土壤环境污染。随后,安溪县某钢铁公司委托设计院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破坏区域采取整治措施,恢复植被。修复完成后,设计院出具了验收报告。安溪县检察院会同县城管执法局、湖头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调查,安溪县人民法院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均认可相关地块生态环境、土壤环境得到妥善修复。2025年2月13日,安溪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针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土壤污染的问题,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明确履职主体。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全面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法律监督刚性,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诉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九原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人居环境整治 职权变更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9日,政府启动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街道三道沙河村的征地补偿工作,涉及三道沙河村126户拆迁,建筑物占地132.76亩,拆迁后原址露天堆放大量砖头、石块、沙土等建筑垃圾,粉尘污染严重,部分区域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同堆放,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差。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系九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原区检察院)从“府检联动”机制项下12345工单发现,经实地走访,三道沙河村内堆放大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影响生态环境及乡村人居环境。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证人、调取相关单位工作资料等方式查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白音席勒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音席勒办事处)对案涉垃圾处置负有统一监管的职责。2024年3月25日,九原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4年5月28日,九原区检察院向白音席勒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案涉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清运净化居民生活环境。8月8日,白音席勒办事处书面回复,其已督促清运案涉生活垃圾,根据即将发布的权责清单,建筑垃圾的监管应由九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承接。九原区检察院回访发现白音席勒办事处仅清理了生活垃圾。另查明,包头市九原区政府将于8月23日发布权责清单,将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权变更赋予区综合执法局。九原区检察院认为白音席勒办事处在其具有监管职责期间不对建筑垃圾进行督促清理,已构成怠于履职。9月29日,九原区检察院将白音席勒办事处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白音席勒办事处未对案涉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违法。

2024年9月30日,九原区检察院对区综合执法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10月17日,九原区检察院向区综合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建筑垃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区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认为三道沙河村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该处建筑垃圾产生时监管职责不属于区综合执法局,故不应由其处置案涉垃圾。九原区检察院认为该局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绝履行监管职责,已构成怠于履职。2025年1月9日,九原区检察院将区综合执法局诉至九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原区法院),请求判令区综合执法局对案涉建筑垃圾履行监管职责。

【诉讼过程】

2024年11月19日,九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九原区检察院诉白音席勒办事处行政公益诉讼案。法院认为,被告自收到检察建议至整改期限届满,始终是案涉建筑垃圾的监管部门,其未依法履职致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11月25日,九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白音席勒办事处对案涉建筑垃圾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

九原区法院在审理九原区检察院诉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期间,区综合执法局清理三道沙河村内建筑垃圾77253立方米,并筹建总容量为10万立方米的垃圾堆填场所。2025年3月18日,九原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参与整改评估,确认整改完毕。3月28日,九原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事关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事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整改期届满后监管职责发生变更,原监管部门和现监管部门都拒绝履职的,检察机关可以对原监管部门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对现监管部门立案、制发检察建议、诉请依法履职。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诉分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机动车维修 环境污染风险预防 行业监管

【基本案情】

江西省分宜县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长,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有100余家。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未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未配备相关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不规范,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分宜县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同月2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分宜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现场勘查、调取行政机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有102家,随机抽查的25家企业中仅有4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大部分企业未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机油露天堆放、倾倒或去向不明,环境污染风险问题突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且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贮存、处置废机油等环境防治具有行业管理职责。2023年3月23日,分宜县检察院依法向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依照规定备案经营,协同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处置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等废弃物。2023年5月22日,分宜县交通运输局向分宜县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已制定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发整治通告,并与相关部门就环境保护、登记备案、作业工序管理以及废机油贮存处置情况建立联动机制,联合开展现场执法督促整改。

因案涉企业数量多,整改时间长,分宜县检察院在跟进调查后,又于2024年5月开展“回头看”,发现检察建议书指出的21家机动车维修企业仍未依法备案,且县交通运输局对于未依法备案的企业亦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随机抽查的10家企业中有4家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废机油贮存场所,7家未建立废机油处置台账,环境污染隐患仍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2024年7月10日,分宜县检察院以分宜县交通运输局为被告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厂依法进行备案,依法贮存、处置废机油。

2024年8月2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被告分宜县交通运输局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具有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贮存、处置废机油的管理职责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县交通运输局对县域范围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备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被告对本县范围内汽修企业依法贮存废机油具有管理职责。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依法备案、未依法贮存及处置废机油,被告并未依法全面履职,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2024年12月1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督促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厂依法进行备案,依法贮存、处置废机油。

判决生效后,分宜县交通运输局积极整改,共督促47家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备案,设置专门的废机油收集、贮存场所及危废识别标志,并建立了废机油处置台账,对24家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家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备案条件的主动申请关停、注销。

【典型意义】

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规范收集处置,具有环境污染风险隐患。检察机关针对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全面履职,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助推汽修行业规范经营,服务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农用地修复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重庆某建设公司等24家企业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涪陵区13个乡镇设立自拌混凝土搅拌站24个,非法占用农用地40余亩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经营活动,其中违法占用耕地30.38亩,部分耕地表层被硬化或者严重压实,耕地生产条件受到破坏。行政机关就混凝土搅拌站运营中存在的破坏农用地等问题,虽多次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但上述问题长达十余年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巡查中发现上述问题线索,分别对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林业局)进行立案。2022年7月至9月,涪陵区检察院分别向区规资局、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两家单位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规资局聘请测绘公司对案涉土地开展专业测绘,依法组织拆除非法占用耕地的搅拌站及复耕,并书面回复称已对非法占用耕地的搅拌站进行了查处,拆除建(构)筑物21514.04平方米。区林业局依法对2个非法占用林地的搅拌站进行查处,同时对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在涪陵区焦石镇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搅拌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后以该公司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为由撤销立案。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涪陵区检察院对前述案件开展跟进调查时发现,位于涪陵区南沱镇的重庆某建设公司仍非法占用耕地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活动。位于涪陵区焦石镇的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未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区林业局也未督促其恢复,仍非法占用林地从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活动。

【诉讼过程】

2023年9月5日、10月30日,涪陵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涪陵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规资局对重庆某建设公司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区林业局对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诉讼过程中,区规资局依法拆除重庆某建设公司非法修建的混凝土搅拌站。9月25日,涪陵区检察院经现场勘查等方式确认案涉地块仍存在未修建防水土流失设施、土壤培育复耕能力不足、局部区域砾石含量高等问题,未达到复耕条件。10月,涪陵区法院对涪陵区检察院诉区规资局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出案涉耕地未达到复耕条件,被告经质证后全面认可检察机关意见,表示会继续修复并重新申请复耕验收。2023年11月,涪陵区法院组织涪陵区检察院、区规资局等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涪陵区法院认为区规资局已积极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案涉耕地符合土地复耕验收质量标准,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全面保护。11月29日,涪陵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2023年11月28日,涪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涪陵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庭审后,区林业局督促重庆市涪陵区某有限公司对案涉林地进行了修复,并取得验收报告。2023年12月29日,涪陵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2024年2月,涪陵区法院、涪陵区检察院主动向涪陵区委报告,推动涪陵区政府出台《关于强化混凝土搅拌站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共督促拆除自拌混凝土搅拌站71个,全区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得到彻底整治。

【典型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持续时间长、处理难度大,严重破坏耕地资源。检察机关紧盯被破坏农用地的修复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能,经检察建议后仍未有效整改致使公共利益持续受损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推动开展专项整治,实现农用地的保护和长效治理。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诉淮南市林业局、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泥河湿地保护 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泥河湿地)总面积4万余亩,2017年被列为第一批安徽省省级重要湿地。泥河湿地内长期存在光伏项目违规建设,周边居民违法养殖,生活垃圾随意堆积,湿地水域污染严重等问题,致湿地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泥河湿地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于2022年、2023年被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巡视通报,仍未整改到位。2024年2月,淮南市潘集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潘集区检察院)。因涉及市属行政机关职责,该院经报请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南市检察院)研判并指定管辖后,于同年3月分别对淮南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淮南市潘集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立案。

通过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卫星影像比对、委托专业机构测绘检验等方式查明,泥河湿地内存在违规建设的光伏项目4个,侵占湿地面积近3400亩;周边148户居民违规围网养殖,侵占湿地面积7200余亩;此外还存在侵占湿地违章搭建房屋、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积等问题,致湿地水域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主要污染物检测严重超标,水质发黑发臭,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2024年4月,潘集区检察院召集市林业局、区城管局、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属地政府等召开圆桌会议,确认市林业局、区城管局负有监管职责。经持续调查及磋商后,潘集区检察院于同月分别向市林业局、区城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家行政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行为。同年5月,市林业局回复称,已出台《淮南市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的工作方案》,将联合相关行政机关会商研究整改措施,积极推进围网及光伏拆除工作。同年6月,区城管局回复称,已与属地政府配合清理转运堆放的垃圾,拆除河道周边违章搭建及围栏围网。

2024年7月,潘集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现场勘查,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现场勘察显示,泥河湿地内光伏板、养殖围网、违建房屋等未完全拆除。后经听证评议认为,市林业局、区城管局未履职到位,生态环境受损水域仍未恢复原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

【诉讼过程】

潘集区检察院经报请淮南市检察院商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24年7月26日、8月8日以区城管局、市林业局为被告,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潘集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林业局积极整改,强化督查指导,督促潘集区林业主管部门清单化闭环式推进整改落实。区城管局对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内的非法围网养殖、随意堆放垃圾、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属地乡镇街道多次清理垃圾,全力拆除河道周边违章搭建及围栏围网。

2024年8月底,潘集区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泥河湿地水体污染治理情况进行专业检测,显示水体主要污染物指标已大幅下降,泥河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同年11月,泥河湿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核查验收,并予以销号公示。鉴于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公益得到有效维护,潘集区法院分别于2025年1月3日、1月7日对两案裁定终结诉讼。

以办理此案为契机,潘集区检察院推动区政府出台《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长效管理制度》《潘集区泥河省级湿地公园巡护制度》等系列工作机制,并设立泥河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组建联合执法小组,常态化对泥河流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

【典型意义】

针对湿地内突出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卫星影像比对、无人机巡查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依托“府检联动”机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对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同时,坚持系统治理思维,助推行政机关建章立制,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坚实屏障。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跨区域转移处置危废 长三角区域协作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2月,上海某薄膜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1150个危废铁桶(共计200.442吨)交由杨某某处置,后杨某某将其中24.179吨危废铁桶转运出售至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闫某某处。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闫某某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于平湖市新仓镇某农宅内将从杨某某和他人处收购的危废铁桶进行劈割、轧平加工成铁板待出售,对周边土壤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后被现场查获固体废物33.8吨,其中24.179吨来源于杨某某处,9.621吨闫某某无法说明来源。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均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类危险废物。

【调查和诉讼】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湖市检察院)接到线索通报后,多次和生态环境部门及上海检察机关围绕危废来源、非法处置数量、各处置环节参与人、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进行会商,并依法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危废进行应急处置,同步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2024年1月18日,平湖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次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公告。

经调查查明,上海某薄膜公司明知其所产生的废包装桶属于危废,仍将其中200.442吨危废铁桶作为一般固体废物交由无危废经营资质的杨某某处置,后杨某某将24.179吨危废铁桶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闫某某处置,其余176.263吨经多次调查仍未能查明去向。闫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明知将盛装化工原料的危废铁桶加工成铁板导致污染环境的后果,仍违法收购废铁桶并进行裁切,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评估,非法处置33.8吨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87993元。涉案其余176.263吨危废铁桶,被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不仅无法说明处置情况,亦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存在污染环境甚至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推定上述176.263吨危废铁桶被非法处置并污染了环境。上海某薄膜公司作为危废产生者,杨某某作为危废转移者,闫某某作为危废处置者,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4年3月5日,平湖市检察院依照管辖规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嘉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嘉兴市检察院于2024年3月11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共同赔偿非法处置176.263吨危废铁桶造成生态损害价值616920.5元;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闫某某共同赔偿非法处置24.179吨危废铁桶造成生态损害价值62946.2元;闫某某赔偿非法处置9.621吨危废铁桶造成生态损害价值25046.8元。

审理过程中,经嘉兴市中院主持调解,上海某薄膜公司、杨某某、闫某某与嘉兴市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合计704913.5元,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在开庭前得到全部实现。嘉兴市中院于2024年3月26日将调解协议进行了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后经嘉兴市中院审查,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跨行政区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因链条长、人员多、行为地广等因素,具有很强隐蔽性,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检察机关依托跨域协作机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固定损害证据并委托鉴定评估。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人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非法处置行为,但不提供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依法推定存在环境污染事实,并依法追究危废产生者、转移者、处置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工集团等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8日,某房屋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康体养生项目招商合同,约定在该县建设康养旅游项目。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某建工集团、某新材料公司、某康养旅游公司、某房屋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吕某指挥下分工协作,未经许可以应急排险、项目场平等名义组织人力、机械在康体养生项目所在地非法挖山采矿并加工销售,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9007余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640余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该案线索,逐级交由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昌市检察院)办理。2021年12月17日,宜昌市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2月22日,经鉴定,涉案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640余万元。同年3月29日,宜昌市检察院履行公告发布程序。2022年5月15日,某新材料公司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夷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4月19日,两家环保社会组织对某康养旅游公司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2000元等民事责任。2023年6月1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康养旅游公司按照要求对项目整改修复区进行管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因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侵权主体遗漏的嫌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7月11日提级办理宜昌市检察院立案的非法采矿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并于同月18日指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检察院经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认为,涉案四家企业非法采矿故意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后果严重,检察机关可向多家涉案侵权主体诉请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以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11月17日,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某建工集团、某新材料公司、某康养旅游公司、某房屋公司依法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1946余万元、赔偿矿产资源损失9007余万元并赔礼道歉。

期间,夷陵区检察院以某新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就某新材料公司等非法采矿作出刑事判决,将矿产资源损失 9007余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鉴于生效判决情况,武汉市检察院决定撤回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的诉讼请求。

武汉市中院两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2023年11月27日,武汉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赔偿数额等进行辩论。武汉市检察院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与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在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等方面皆存在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重复诉讼;涉案企业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涉案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破坏生态环境,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破坏程度高,历经多次行政处罚却拒不改正,理应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

2023年12月27日,武汉市中院判决某建工集团、某新材料公司、某康养旅游公司、某房屋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1297余万元,并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针对故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社会组织遗漏被告、诉讼请求不全面,导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尚未得到赔偿,社会公共利益并未得到充分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可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陕西某旅行社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秦岭生态保护 非法穿越核心保护区 诉前禁止令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基本案情】

秦岭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顶棚梁、鹿角梁、光头山、草链岭、箭峪岭等地区海拔均在2000米以上,按照相关规定属于秦岭核心保护区,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顶棚梁同时属于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2024年1月至12月,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公司)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发布活动信息,招揽、组织人员进入上述区域,非法开展穿越、登山活动,破坏秦岭生态环境。

【调查和诉讼】

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非法穿越“鳌太线”案件线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按照上级要求,通过互联网检索发现本案线索,于11月26日立案。

立案后,陕西铁检分院对某旅行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活动信息、微信活动群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电子证据进行固定,调取报名小程序缴费退费、参与者旅意险保单等数据5525条,对数据要素提取后逐条分析梳理,并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对报名小程序后台数据,比对梳理每次活动的具体日期、目的地、参与人数、报名费等情况,查明全年活动成行155次,参与人数3808人,收取报名费670632元,以及穿越中破坏高山植被、生火做饭等损害生态环境的事实。

为了科学评估非法穿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陕西铁检分院委托4位动物学、植物学领域专家进行评估,专家认为非法穿越行进过程中踩踏植被、折损林木,影响植物的生长和繁殖,造成土壤通气性和透水性降低,侵扰野生动物的栖息和繁衍,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办案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调查了解同时期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综合考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恢复难易程度,穿越次数、人数,该公司获得的利益及过错程度,并参考专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2025年1月21日,陕西铁检分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铁中院)提出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法院于当日裁定某旅行社公司立即停止组织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陕西铁检分院持续跟进,发现该公司在裁定后,11天内连发11次活动的招揽报名信息,遂将证据固定后移交西铁中院,法院对该公司罚款50000元。

经公告,2025年2月20日,陕西铁检分院向西铁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旅行社公司停止组织进入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针对非法穿越行为,2024年至今,陕西铁检分院还同步指导下辖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立办行政公益诉讼6件,目前向西安市3个区县林业、文旅等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5件,移送线索2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

2025年4月17日,西铁中院在非法穿越秦岭的一处登山口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围绕某旅行社公司是否构成环境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充分举证质证。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行社公司为谋取不当利益,违反《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通过在网络发布广告信息和有偿提供车辆、向导、野外餐食等服务的方式,长时间、大范围、持续性组织人员穿越、登山,破坏了秦岭生态环境,且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生态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该公司不具备修复生态环境的专业能力,综合考量案件相关因素,依法判令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5000元,立即停止组织人员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穿越、登山活动,以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4月24日,西铁中院与陕西铁检分院、秦岭桦树坪林场、某旅行社公司就判决执行召开案件协调会,旅行社公司承诺以林区道路养护、防火巡查、捡拾垃圾、病虫害防治等劳务方式代偿60000元,于5月底前支付剩余金额,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被告已赔礼道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已执行到位,劳务代偿已按方案持续开展。

【典型意义】

秦岭核心保护区涵盖了秦岭最精华的自然遗产,生态系统复杂且脆弱,生态保护极端重要。针对户外公司组织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适用诉前禁止令保全措施,对违反禁止令的,予以罚款惩戒;发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切实维护秦岭生态安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听证 异地修复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中山市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约定在其指定的洪奇沥水道中山市沙仔段(属于海域)一无名沙洲处实施清淤工程。随后,工程公司组织人员驾驶抓斗船、运泥船非法在上述沙洲处挖取沙石,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调查和诉讼】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上述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后研判认为建材公司、工程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于2022年5月11日对两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中山市检察院通过询问有关人员、运用无人机等手段开展现场勘验,并调取案涉区域遥感卫星影像,组织开展检察听证。听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指导。听证会上,工程公司否认曾在案涉沙洲区域开展施工。中山市检察院充分听取其陈述后,向中山海事局调取工程公司作业船只AIS轨迹,进一步查明工程公司船只在认定的作案时间范围内行驶轨迹与沙洲被非法挖掘区域大范围吻合,有效完善了案件证据链条。

为查明公益受损的具体情况,中山市检察院向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水务部门等调取并比对相关行政处罚材料、案发海域视频监控资料和水文资料、清淤方量登记单据、涉案两公司签订的清淤施工合同等证据,并委托开展鉴定评估。鉴定机构利用无人声呐船等技术设备开展测绘测算,评估认为涉案两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沙洲生态环境系统的水生态和陆生生态,致使沙洲水土保持和肥力破坏以及水生生物生境破坏,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作出认定。

经发布诉前公告,因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2024年1月5日,中山市检察院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建材公司与工程公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4年5月24日,广州市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公司以清淤、疏浚为名非法采砂,共同实施了破坏海洋生态、造成天然沙洲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广州市海事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5.21万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建材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二审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于同年9月生效。

判决执行期间,两被告公司均表示无力支付赔偿款,其中工程公司有劳务代偿意愿。广州市海事法院结合工程公司具备清淤资质、被破坏沙洲已不再适宜人工修复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由工程公司在地理环境类似的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水道,以开展清淤及绿化工程的方式通过劳务代偿履行赔偿责任,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移送中山市水务局对修复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2025年3月起,工程公司共清理指定位置的河道淤泥8085立方米,在河岸栽种乔木1500棵。4月22日,中山市水务局组织对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并认定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委托专业技术评估等手段开展调查,完善案件证据链条,查明违法事实,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针对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的案件,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形成“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的闭环工作模式,有效实现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在六五环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发布本批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六五环境日主题是“美丽中国我先行”,旨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展示全国各地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践成果,动员全社会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标识性概念之一。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动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协作联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独特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

在六五环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统一部署,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坚持落实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工作要求,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以高质效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更多贡献。

问:2024年以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都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传统的法定办案领域,是案件量最大、最成熟的领域之一,是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盘”“压舱石”。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指引下,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7.4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1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3万件),提起公益诉讼6700余件,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有力推动解决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

一是自觉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最高检分别联合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举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和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研讨会,持续深化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协同,携手保护母亲河。最高检办结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四级检察机关共立案602件,促进全流域联动、多部门协同治理。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黄河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基层行活动,沿黄检察机关聚焦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工业污染和矿山生态治理、防洪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共办理公益诉讼2719件,有力推动解决一批黄河保护治理难题。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行动,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4307件,有力整治一批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不合规、质量不达标、建后管护不到位、建设资金流失、“非农化”等问题。2025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服务保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是抓好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推动生态环境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珠江流域水环境问题涉及范围广、差异大,行政监管部门多、层级不一。最高检直接以公益诉讼立案,流域检察机关已同步办理关联案件2200余件。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有效解决了一批船舶污染、城乡水污染、农业养殖污染、河湖“四乱”、矿业污染、人为水土流失、生态流量监管不到位等领域重点问题,推动跨区域多部门形成治理合力,专案取得明显成效。最高检在此基础上,持续部署开展长江、黄河、珠江重要支流流域水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服务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三是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协作格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形成更强环境保护法治合力。联合水利部召开“深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依法保障国家水安全”新闻发布会,共同设立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平台,发布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举办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同堂培训班。持续推广“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发布民主党派“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联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拍摄《守护珠江》系列节目在2024年国家宪法日播出,收视率在全国上星频道同时段排名第一。

问:发布的本批典型案例有何特点?具有什么典型意义?

答:本批发布的10个案例均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例,其中6件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水污染、固废危废污染、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用地、矿产、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海洋资源保护等。主要特点和典型意义如下:

一是聚焦服务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强化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提出深入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聚焦解决跨省共性问题,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但近年来跨区域非法倾倒固废危废问题较频发,严重威胁长三角生态环境安全。浙江嘉兴检察机关针对长三角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依托办案协作机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链条、全方位追究危废产生者、转移者、处置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形成区域协同发展保护合力。我国是海洋大国,辽阔的海域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针对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海洋生态行为,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委托专业技术评估等手段开展调查,探索推动通过“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执行判决,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系统保护。湖北检察机关立足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对长江流域发生的严重破坏生态的非法采矿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多个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突出“诉”的刚性监督作用,以可诉性引领精准性规范性。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检察院立足农村人居环境保护,针对检察建议整改期届满后监管职责发生变更,原监管部门和现监管部门都拒绝履职的,对原监管部门提起诉讼确认违法,对现监管部门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履职,有效破解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贵州省仁怀市检察院针对无主煤矿煤矸石治理不到位导致的水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经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未果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整改。福建省安溪县检察院针对钢铁产能置换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发现行政机关未组织责任人清运,经委托检测案涉地块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后,依法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案涉问题得到解决。

三是注重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推动长效治理。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针对湿地内常年存在的违规建设光伏项目、围网养殖、违章搭建房屋、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积等综合环境问题,对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整改并建章立制,实现系统治理目标,为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坚实屏障。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针对旅行社非法组织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准确适用诉前禁止令保全措施,委托专家评估非法穿越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对整治非法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行为具有示范意义。江西省分宜县检察院针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设施配备不到位、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督促47家企业依法备案、完善污染防治措施,2家经整改仍不符合经营备案条件的主动关停、注销。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针对自拌混凝土搅拌站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全面调查并制发检察建议后,对自然资源部门和林业部门履行不到位的情况依法提起诉讼,推动耕地、林地得到有效修复,同时推动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管理机制,促进辖区农用地全面保护。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举措,更好地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答: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2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将牢牢把握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战略部署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以服务保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检察能力为重点,更加有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聚焦生态保护重点工作,持续加大办案力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工作部署,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和长江、黄河、珠江重要支流流域水环境治理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为重要抓手,围绕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等领域公益损害重点问题深化开展检察监督,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入推进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打造检察公益诉讼流域治理标志性品牌。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加大监督力度,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局。

二是坚持高质效办案理念,提升公益保护质效。持续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引领办案实践,将“可诉性”和“三个善于”要求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具体化、实践化,统筹案件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进一步明确立案审查标准、规范调查取证程序,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确保该立则立、应查尽查、当诉则诉。加快制定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办案指引,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高质效办案提供有力指导,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更多实践样本。

三是强化执法司法协作联动,汇聚生态保护合力。加强与行政机关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办案、执行修复等方面的协同合作。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同推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探索建立重点案件联合督办、督察整改问题联合“回头看”等机制。深化落实《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协同相关单位优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机制,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到位。聚焦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深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服务打造绿色发展高地。深化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衔接转化,更实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凝聚广泛社会支持。

四是注重队伍素能建设,提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水平。加强岗位练兵和业务实训,联合水利部等开展同堂培训,持续提升办案人员专业化履职水平。注重基层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团队建设,更实发挥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在办案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卫星遥感、无人机、快速检测等“空天地”检察技术支持体系作用,推进环境资源大数据监督模型的研发应用,批量发现类案监督线索,以科技支撑提升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