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关注
2025-07-23 13:42
2025年,不少投资港股美股的中国居民收到当地税务部门通知,被提示要自查个人境内外所得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地的税务部门也相继公布了多起“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查处案例。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放眼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均已建立针对股票交易所得的相关税收制度。这些制度既包括对交易盈利的征税,也包括对亏损的抵扣安排。
目前,中国对境内个人股票交易转让所得实行免税政策,与之对应,股票投资产生的亏损同样不能纳入所得税前抵扣。
此次对海外股票交易所得征税,也让“亏损如何抵扣”这一问题浮出水面。
针对上述情况,经济观察报专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叶永青长期专注于国际税收研究及实物工作,尤其在财富管理中的税收问题方面有深入研究。 他曾在美国从事税务工作多年,积累了大量经验。
叶永青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税法,纳税人应主动申报境外收入,考虑到目前规则尚不完善,我国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对境外的股票交易允许纳税人按照同一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结转抵扣。
叶永青表示,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对居民股票买卖所得设置了亏损弥补或结转机制,这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在未来规则制订中,中国可以有所借鉴。
经济观察报:当前国内针对股票收益(投资收益)的税收有什么相关规定?
叶永青: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体系是分类税制,个人股票转让所得首先被明确归于“财产转让所得”,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税收居民转让财产,应当在每次发生转让交易时,根据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股票的特殊性,201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定承继了之前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股票的征税权交给了国务院(此前规定是国务院财税部门)。
但此后,国务院并未出台任何具体规定。因此,现行的征管实践是根据1998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个人转让股票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文件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仍然继续有效。因此,个人转让境内上市的A股(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交所)股票所获得的盈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股市仍承载着大量居民对财产增值的期待,也是居民财富的重要映射,加上市场历来对税收规则变动高度敏感,短期内调整规则的预期并不强烈。任何征税举措都可能冲击尚处脆弱的资本市场,因此境内股票的免税政策仍会存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即便未来出台新规,也会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来形成征税,并可能对长期资本所得采用低税率或免税的方式,就像现行的股息税收规则一样。当然,一旦建立起完善的征税规则,必然需要配套相一致的征管体系,才能合理计算相应所得,并进行弥补的确认。
对境外股票交易,目前尚无相关免征规定,因此对居民的境外股票征税属于虽有法律依据,却尚未建立具体规则。
经济观察报:在股票投资亏损抵扣方面,政策有什么明确规定?
叶永青:从法律的字面意思来看,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并没有明确的亏损弥补和结转的制度。如果投资者交易美股或港股,相应的股票转让收入就应纳税,具体的计税方式可能需要按交易来确认所得交税,损失不能扣除。这其实不符合税收公平的要求。
从一般税法规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个人在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损失应当允许扣除。
从个人所得税法角度看,应期待政策部门尽快出台更加明晰的制度规范征收行为。据我们了解,各地税务机关目前的征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抵扣当年的亏损,这与国际规则类似,是在现有规则尚不明确时的合理性措施。
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人员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作为亏损抵补依据。该文件规定“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但该文件只适用“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申报”这样一个已经取消的制度,且文件中已明确相应的抵扣只适用于“12万元以上申报”的填报,不适用税款缴纳,因此需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规则。
经济观察报:其他国家对股票亏损抵扣是如何设计的?其背后的思路是什么?
叶永青:我们检索一下其他国家在税法层面对股票转让所得的损失弥补规定可以发现:就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而言,除一些特殊限制外,当年度发生的股票亏损都可以用于抵补盈利。
这些国家的股票转让所得在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还能够抵扣当年度的综合所得,就是可以冲抵工资薪金所得,当然冲抵的所得范围有限制,还需要区分是长期资本利得(损失),还是短期资本利得(损失)。这些国家虽然大多规定亏损不能向前结转,也就是不能抵扣以前年度的资本利得,但都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进行抵扣。
在这些国家,某人2023年在资本市场交易亏损了60元,2024年交易盈利了100元,用2023年亏损的金额抵扣2024年所得的金额,并以余额作为纳税基础。
从这里可以看出,各国的政策还是希望对资本,特别是代表居民财富的股市资本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从而在税收收入、财富发展、资本聚集多个目标之间实现更为有效地平衡。
各国税法不同,简单比较未必合适,但绝大多数国家对居民买卖股票所得都设有亏损弥补或结转机制(很多国家的所得税用区分综合所得和长期资本利得来实现这一机制),这也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未来,在规则制定时,中国应对此有所借鉴。另一方面,各国的规则肯定也会将免税所得和应税所得分开处理,这是制定规则时需要明确的,否则在境内股票和境外股票税务处理不同时,相应的规则适用也会产生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