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投行因持续督导失职遭证监会罚没1700万元

2025-12-08 16:17

作者 胡群

12月8日,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2797.SZ)发布公告称,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已于12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21号)。

该处罚文件指出,一创投行在担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机构期间,存在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未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监管机构拟对一创投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同时对两名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公司表示,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当前经营正常,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次处罚源于中国证监会于10月29日对一创投行正式立案调查。10月31日,一创投行收到《立案告知书》,第一创业于11月1日披露相关公告。此后,监管调查迅速推进,至12月5日,一创投行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12月8日由第一创业对外公告。从立案到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整个过程历时仅约五周,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的高效响应与从严执法态势。

根据第一创业11月1日发布的公告,调查事由为一创投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中的持续督导工作涉嫌未勤勉尽责。鸿达兴业曾于2019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创投行作为该项目的保荐机构,依法承担持续督导责任,包括对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合规性及公司治理规范性进行监督。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一创投行在持续督导期内未能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具体表现为:未对鸿达兴业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与归还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在出具的持续督导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要求向监管机构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现行《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出,因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施行期间,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在作出拟处罚决定时,已结合此特别情形予以考虑行为发生时间、性质、后果及整改态度。最终依据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作出拟处罚决定。

面对监管拟处罚,第一创业在公告中表现出接受与整改的态度。公司声明已督促一创投行“切实以案为鉴”“诚恳接受处罚”“深刻反思、整改到位”,并承诺“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管控,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这种回应符合上市公司在面临监管处罚时的常规沟通策略,以向市场传递正视问题、积极整改的信号,以稳定投资者信心。

从财务影响看,本次拟处罚金额合计约1700万元(含没收业务收入),对于第一创业的整体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而言,直接影响相对有限。以第一创业2025年三季度报告数据为参照,归母净利润超过2.85亿元,净资产超过167.11亿元。

第一创业在公告中明确表示,该事项不会对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从业务影响看,尽管一创投行作为公司投行业务平台受到处罚,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品牌声誉、市场拓展及监管评价带来压力,但第一创业强调经营正常,力图将影响控制在子公司层面,避免波及集团整体运营。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投行业务合规底线的重要性。保荐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其履职质量直接关系到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一创投行因持续督导失职被重罚,反映出监管层对中介机构责任追究的持续加压。未来,随着注册制全面推行,保荐机构将面临更高标准的执业要求和更严格的问责机制。

从投资者角度看,此类处罚虽未立即冲击公司基本面,但可能削弱市场对其内控能力和项目筛选标准的信任。尤其对于持有第一创业发行债券的机构投资者而言,需密切关注后续是否出现监管升级、客户流失或业务暂停等次生风险。尽管公司声明经营正常,但投行子公司声誉受损可能间接影响母公司整体估值。投资者应结合其整改进展、历史项目质量及行业竞争格局,审慎评估长期投资价值。

然而,这张千万级罚单带给投资者的,不应只是对单一项目失职的关注,而应引发更深层的追问:一创投行的问题,究竟是个别项目的偶然疏漏,还是暴露了公司整体风控体系的系统性缺陷?

市场将密切关注第一创业能否真正落实其“强化执业质量管控”的承诺,是仅停留在公告中的表态,还是能切实推动组织架构优化、业务流程再造和绩效考核机制的调整。这一整改成效,将直接决定其投行业务未来的市场信誉与客户信任,进而影响长期订单获取能力和竞争力。

更重要的是,在一个全面注册制落地、监管责任追究持续前溯的时代,对券商的价值评判逻辑正发生根本变化。过去或许更看重承销规模与保荐数量,如今,“合规风控能力”已成为投行乃至整个券商的核心资产与定价基石。投资者审视任何一家券商时,对其内控有效性的评估权重,必须被系统性上调。这不再是一个软性指标,而是决定其业务能否存续、估值能否稳固的刚性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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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院院长 主要关注银行、消费金融领域市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