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龚向光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短缺问题,近年来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使我国药品短缺现象得到极大缓解,患者临床急需用药得到基本保障。
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联动机制作用。国家成立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多部门组成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并已形成国家统筹、信息汇集、逐级核实、分级应对、部门联动的工作制度。
在短缺药品应对处置方面,我们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应对”体系。近三年结果显示,地方三级应对率均保持在96%以上。需国家层面应对处置的品种数大幅下降,自2021年的64个下降至2025年的2个,基本实现了制度化解决药品短缺。
另一方面,加强短缺药品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短缺药品实行国家、省两级清单,国家清单主要解决全国短缺共性问题;省级清单具有地域性强,解决当地疾病为主,调整灵活,处置见效快的特点。
2020年,国家公布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57个品种,以重大疾病、(急)抢救用药保供为主,在生产、流通采购、医疗卫生机构储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从摸底结果看,国家清单药品57个品种均在产,在生产企业端均有一定量库存,不存在完全停产、断产或没有供应的品种。
另外,完善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机制。对于国外已上市、国内无供应的少量特定临床急需用药需求,2022年我们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开展论证工作。截至目前,已对去纤苷、伏索利肽片等48种药品开展临时进口论证工作,涉及罕见病、肿瘤、妇儿等领域。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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