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关注
2026-04-23 20:03

王江、杨洋/文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反腐新规”),并将于同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石激起千层浪,新规发布后,笔者团队接到了来自各行各业从业者的密集咨询。其中,既有对业务合规前景表示深切忧虑的声音,也不乏对国家是否将对特定行业展开“集中清算”的恐慌猜测。互联网上的各种解读更是众说纷纭,进一步加剧了部分民营企业家的迷茫与不安。
本文旨在以法律实务的视角,对反腐新规进行系统性解读。我们力图澄清误解,剖析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为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路径。
法治的完善,从来不是为了阻碍发展,而是为了划定更清晰的跑道,保障更公平的竞赛。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深刻理解并主动适应这一新常态,不仅是规避风险的必需,更是赢得未来的关键。
核心条款争议:平等保护下的“官民同责”与风险聚焦
反腐新规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关键在于其直指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核心地带,并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对此,需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精准把握。
(一)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参照:从“区别对待”到“平等适用”
争议的焦点高度集中于新规第八条。该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同时强调,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一条款被解读为“官民同责”“民企老板集体入编”等,但其法律实质在于“定罪量刑标准的参照适用”。这意味着,在判断一个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是否构成“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时,将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进行衡量。这标志着法律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益、管理秩序给予了同等力度的保护。
新规通过参照适用,实质上统一了侵犯不同所有制主体利益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尺度,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深化。但也保留了一个“口子”,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司法人员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
(二)单位行贿处罚力度显著升级:双罚制与刑罚档次的完善
新规第四条细化了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例如将行贿数额门槛、向多人行贿、在重点民生领域行贿等情形具体化。此举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背景理解。修正案将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增设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档次。此次修改直指司法实践中“惩个人轻单位”的痛点。
过去,由于单位行贿罪刑罚显著轻于个人行贿罪,导致一些企业通过“单位意志”的形式实施行贿,规避严厉惩处。新规与刑法修正案共同作用,大幅提升了单位行贿的违法成本。特别是新规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若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通过单位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应以(个人)行贿罪论处。
这对民营企业,尤其是治理结构不清晰、公私财务混同的家族式企业,敲响了前所未有的警钟。以往可能仅被视为管理瑕疵或民事纠纷的“公司是我家”的财产混同模式,如今已明确暴露于刑事风险之下。企业主必须清醒认识到,将企业视为个人“钱袋子”并用于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已发生根本改变。
(三)财产混同风险刑事化:穿透公司面纱追究个人责任
如上所述,新规第十六条关于“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情形下以行贿罪定罪的规定,是悬在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标志着司法实践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原则、以企业为工具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穿透式”监管态度。
这要求企业家必须彻底摒弃“企业财产即个人财产”的旧观念,在资产、财务、核算等方面建立清晰、合规的隔离墙。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追诉,在行贿问题上,更将直接穿透公司外壳,追究实际受益人的个人刑责。从民事责任风险升级为刑事责任风险,这是企业治理现代化必须跨越的一道门槛。
入罪门槛降低:“利剑高悬”的威慑大于“剑已出鞘”
面对入罪数额标准的调整,不少企业家感到惶恐。网络上,类似“民企老板/医药回扣/保险返佣,3万入刑”的解读,让相关民企从业人员更加焦虑。
然而,我们需要澄清的是,将视线拉长即可发现,此次新规在入罪门槛上主要是完成了一次“迟来的衔接”,其变化远非颠覆性。
早在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就已大幅调低了涉企常见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从6万元降至3万元;挪用资金罪用于非法活动的起点从6万元降至3万元,用于营利活动或超期未还的起点从10万元降至5万元。
对比可知,2026年反腐新规在入罪数额门槛上与2022年立案标准保持了高度一致。其核心目的,正是为了解决此前定罪量刑标准与立案追诉标准之间存在的不协调问题,实现了从立案到定罪量刑的尺度统一。因此,所谓“门槛骤降”的认知,实际上是对2022年已发生变化的标准的再次确认和司法适用层面的延伸。这4年间,相关案件并未发生较大幅度的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第八条后半段明确要求“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这体现了重要的司法原则。立案标准降低,意味着更多的违法行为被纳入刑事侦查的视野,提高了威慑力。但这绝不等于“构罪即捕、入罪即判”。对于刚刚达到数额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企业已积极补救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亦可依法作出罪轻甚至免刑的判决。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中“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的精神。因此,企业家无需对单纯的数额变化过度恐慌,更应关注行为本身的违法性程度及事后纠错的态度与措施。
更应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办理,“案多人少”是常态。实务中,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民营企业内部案件进行侦查的极少,基于各种原因,公安机关很难投入充分的人力、物力去有效侦破民企内部贪腐案件。这一点上,同是反腐,与纪委监委对公权力部门和国企的反腐有着天壤之别。未来民营企业反腐,依然主要靠民企自治,更多依赖其自身监察体系的有效运行。
所以,即使新规降低了入罪门槛,其实质意义在于“利剑高悬”的威慑,依然不会在短期内导致案件激增的情况。民营企业内部反腐依然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系统性治理工程。
相同数额同等量刑:刑罚力度加大,有利于对民营企业财产性权益的最大保护
反腐新规在相同犯罪数额上的同等量刑,是本次新规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最大“杀手锏”。如果说入罪门槛的降低在数额上体现并不明显——比如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从6万降至3万,只有3万的差别——但数额巨大的标准,从旧标准的100万元降至20万元,对比效果非常明显。
按旧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20万元以上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非公受贿则要达到100万元以上才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在刑罚打击上的不平等,也是历来被众多民营企业家所诟病的地方。毕竟同在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相同价值的财产,刑罚打击上的不平等就等于保护上的不平等。而通过标准对齐之后,刑罚的威慑力必将震慑民企内部想伸手从企业捞取好处的员工,从而实现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涉民营企业刑事风险分类画像与高发场景
在反腐新规背景下,民营企业内部的刑事风险呈现结构化、岗位化的特征。根据《中国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研究报告(2025)》,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人员,其风险焦点截然不同。
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风险集中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特别是行贿类犯罪,呈现出明显的“高层化”决策特征。实践中,企业负责人、实控人决定或知悉的行贿行为占绝大多数。新规下,若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通过企业行贿为个人牟利,将直接触发个人行贿罪的严惩。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风险外,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类犯罪成为悬顶之剑。《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罪从原来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罪名扩张至民营企业。这意味着,民企高管为个人或亲友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面临刑事追责。
针对关键管理岗位(如采购、销售、财务负责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是高发区。这类犯罪多集中于项目承揽、物资采购、资金结算等环节,岗位权力与寻租空间直接相关。新规降低量刑门槛后,以往可能被认为“金额不大”的“好处费”“回扣”,其刑事风险已急剧放大。
针对普通员工(如业务员、仓管、出纳),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是主要风险,表现为虚报费用、截留货款、小额多次侵占公司财物或短期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等。尽管单笔金额可能不大,但根据新规,累计达到3万元(职务侵占)或5万元(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即可追诉。
反腐工作正走向社会化与全民化
理解2026年反腐新规,绝不能将其视为孤立事件,而应置于国家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宏观叙事中审视。这是一个层层递进、步步深化的长期战略进程。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首次在中央层面明确提出“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并要求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同年7月,最高检随即发布专项意见,聚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
2024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背信行为犯罪主体扩大到民营企业人员,并加重单位行贿罪刑罚。
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直至2026年,两高出台反腐新规,完成司法适用环节的最后一块拼图。这一清晰的时间线表明,推动民营企业内部反腐从“软约束”走向“硬法治”,是国家既定的、系统的政策方向。其目的绝非打压民营经济,而是通过清除内部蛀虫,优化治理结构,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正是为企业内部落实这一法定义务提供了强大的外部司法支撑。因此,任何幻想这股浪潮会很快退去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主动拥抱合规,进行自我革命,是民营企业存续与发展的唯一正道。
反腐新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反腐败斗争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聚焦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公权力反腐”,深化为覆盖所有社会经济组织、触及市场运行毛细血管的“社会化反腐”。这不仅是场域的扩展,更是理念的升级。
社会整体反腐意识在各类案例的警示和法治宣传下已显著增强。民营企业的员工、合作伙伴、竞争对手都可能是监督者。更重要的是,反腐的管控逻辑深度渗透至民营企业内部治理。
国家通过立法与司法,将廉洁、诚信、合规的外部法治要求,内化为企业必须建立的内部治理准则。企业不再仅仅是反腐败的客体,更被要求成为积极履行反腐败主体责任的“主力军”。
保护“吹哨人”、完善内部举报机制,正是将社会监督力量引入企业内部的桥梁。国家法律设定底线红线,企业内部制度构建防护网络,二者协同,共同编织一张覆盖全社会、全领域的“天罗地网”。
应对之道:构建“人、制度、文化”三位一体的合规堡垒
当反腐的利剑从公权力领域延伸至民营企业内部,民营企业家可以用借机廓清内部浊气、革新治理体系。但企业家必须意识到,若未为自己设定法律与治理的“铁布衫”,最终被利剑反噬的,往往是企业的掌舵者与核心层。
因此,对于企业家而言,真正的安全边际来自于重视变化,以合规化的管理体系来应对上升的刑事风险。
对于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则需看清反腐社会化的趋势,做好本职工作,克制贪欲,为个人的职业及人生上好一把“平安锁”。
(一)内部宣贯:实施分层分类的精准滴灌式培训
合规培训切忌“一锅煮”,必须根据岗位风险实施精准穿透。
针对实控人/大股东,培训核心在于“公私财产边界”与“决策合规程序”。重点涵盖公司法人治理、关联交易规范、对外担保、资金拆借的法律红线,以及行贿决策的个人终极责任。建议进行一对一的法律风险体检。
针对董监高,应聚焦“忠实勤勉义务”与“利益冲突规避”。培训应围绕关联交易审批、重大投资决策、廉洁审批用权等方面,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深度专题培训。
针对财务、采购、销售等关键岗,要紧扣“职务廉洁”与“流程合规”。通过场景化案例教学,深入剖析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典型案例,同时强化利益冲突申报制度。
针对普通员工,要立足“红线意识”与“举报渠道”。通过入职培训、定期宣导,确保每位员工知晓基本反舞弊政策、公司“高压线”及安全、保密的内部举报途径。
(二)制度先行:打造刚性约束的合规反舞弊体系
制度是合规的骨架,必须坚实而严密。
一是完善举报与调查机制。建立匿名、多元、保密的内部举报渠道,并配套制定独立的内部调查规程。确保线索受理、初核、调查、处置环节权责清晰,运行高效,保护举报人免受报复。
二是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审批与执行分离、采购与付款分离等基本原则。明确资金支付的分级授权权限,推行电子化审批留痕,定期进行银行账户与往来款核对。
三是制定反舞弊专项政策。以《行为准则》或《反舞弊条例》等形式,明文禁止并详细定义商业贿赂、职务侵占、利益冲突等行为,公布处罚措施,使之成为具有内部效力的“法典”。
四是强化审计监督职能。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高风险业务领域(如采购、销售、项目外包)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合规审计、监察,形成有效制衡。
(三)廉洁文化建设:培育“不想腐”的思想自觉与生态
文化是合规的灵魂,是最持久、最根本的防线。
一是领导垂范,顶层推动。企业创始人与核心高管必须以身作则,在言行举止和商业决策中坚定不移地践行诚信廉洁价值观,这是文化建设的“第一颗纽扣”。
二是持续宣导,融入日常。利用内部会议、办公平台、文化活动等多种载体,持续传播合规理念。通过剖析内部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让廉洁意识入脑入心。
三是激励导向,奖罚分明。将合规表现纳入绩效考核与晋升体系。对于主动拒绝商业贿赂、举报舞弊行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正面榜样,让廉洁者受益,让舞弊者受惩。
结语
2026年反腐新规的施行,对于中国民营企业而言,既是一次严峻的挑战,更是一次刮骨疗毒、提质增效的历史性机遇。
广大民营企业家应当清醒认识到,与其在疑虑与观望中错失良机,不如主动将外部合规压力转化为内部治理升级的动力。
反腐新规之下,民企的出路不在于“何去何从”的彷徨,而在于“向法而行”的坚定。唯有敬畏法律、尊重规则、完善治理,方能穿越周期,赢得未来。
(王江系发现律师事务所企业反舞弊调查中心执行主任,杨洋系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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