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艺术”击中了法律断层
陈杰人
2011-05-10 16:52
订阅

经济观察网 陈杰人/文 日前,北京市通州区决定对甘肃籍在京艺术工作者成力处劳动教养一年,此事源于一个多月前成力在通州区宋庄的一次“行为艺术”。据媒体报道,3月20日下午,一场名为“敏感地带”的行为艺术展在通州区宋庄镇的北京当代艺术馆举行,成力以《艺术卖比》为主题,和其女搭档任某某在艺术馆阳台等公共场所,当众发生性行为,并任由他人围观、拍照。

北京通州区有关执法部门认为,成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并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对此,法律界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成力此举是一种“行为艺术”,并且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展示,只是向艺术工作者等特定群体展露,因此不应当处罚;还有人认为,成力的行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因此不应据此对其劳教;也有人为,成力在公共场所性交,引起围观,并致使照片流传到网上让更多人看到,这已经触犯了法规,是淫秽表演,其行为亵渎了艺术,已经突破了是非底线,应当受到处罚。

首先我认为,成力的行为构成违法和违反公共道德。众所周知,对于人类而言,虽然“性”是人作为生物所无法回避的自然现象,但鉴于人的文明修养境界,有关人的性器官、性行为以及与性有关的诸多现象,都涉及人的尊严与道德,并已经衍化为一种私密行为。在整个地球的绝大部分地区,除了完全原始未开化的部落,人对性的羞涩、保密,已是人类文明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

正因如此,在全世界很多国家,法律都将性尊严、性隐私、性道德、性秩序列入严格保护对象,同时亦严厉打击性侵犯行为。仅以性秩序而言,日本、美国、欧洲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惩治“有伤风化罪”的规定。

公开的性交行为,不管其针对的是特定的艺术工作者群体,还是最普通的公众,这种公开的性交展示,都足以让除性行为人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员看到了这一幕,它违反了文明社会有关性秩序的基本文明准则,构成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违反和伤害。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改前,其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规定了处罚措施。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治安处罚法》第69条亦规定,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应该给于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可知,虽然成力的行为打着“艺术”之名,实则是对艺术的亵渎,它挑战了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构成了对善良风俗的极大违反,同时也能产生极为恶劣的不良影响。如果对这种打着“行为艺术”旗号的不道德行径持宽容态度,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是非不分,道德沦丧,甚至某一天,不排除有人会打着“行为艺术”的旗号当众杀人或其他非人道行为。

其次也要看到,虽然成力的行为构成了违法和违背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谴责。但任何法律惩处,都必须遵守有据性原则,即处罚必须有法可循。

遗憾的是,通州区对成力的劳教决定过于牵强。该决定认为,成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但问题是,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核心,实质上是指行为人倚仗自己的暴力,主动挑衅他人或者公众,意图展现自己势力,达到心理满足的不法行为。而成力的当众性行为,既不是起哄闹事,也不是殴打无辜,更不是横行霸道,不符合寻衅滋事的行为特征。

在我看来,通州有关部门为什么放着明确的《治安处罚法》规定不适用,偏偏牵强地将成力的行为以“寻衅滋事”来论处,目的很可能是嫌治安处罚法的处罚力度(15日以下拘留)不够,所以想套用劳动教养的规定来从重处罚成力。

其实从行为的性质和恶劣性来看,成力此举的危害性,比那些可判一年徒刑的寻衅滋事犯罪可能更甚。但正因为刑法没有这个规定,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对成力滥施刑罚。因此,执法机关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即对法无明文规定处罚的行为,不应当牵强处罚,遵守这一点,比处罚100个有伤风化的违法行为意义更为重大,违反这一点,比1万个有伤风化违法行为的危害更重。

记得2001年,我国首次司法考试有一道刑法学考题,大意是,某男和某女当众性交,影响恶劣,请问在刑法上应该如何处置:选项有多个,比如无罪、比照流氓罪,等等,但正确答案恰恰就是无罪。此题的考点即在于,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便危害再重,也不应当类推为犯罪处理。

时至今天,在有关“性”的问题上,我国刑法除了对强奸、聚众淫乱、组织强迫引诱卖淫等作了特别处罚规定外,并无“有伤风化罪”的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有关恶劣的不道德性行为,亦缺乏有力度的处罚。

从这个意义上看,艺术工作者成力的当众性行为,除了伤害了善良风俗,还击中了我国法律的空白断层——对于那些严重侵害公序良俗的性行为,法律还缺乏适度的规制。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
网友昵称:
会员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