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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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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4-11

经济观察网讯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昨天在香港表示,银监会希望今年内调整并扩大QDII的经营范围,目前已与国家外管局就有关建议列出方案,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候审批出台。

刘明康是在出席银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签字仪式时讲这番话的。

而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扩大投资范围后的银行系QDII产品有望投资海外股票市场。

据了解,银监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拟定银行系QDII的投资新政策,原规定:“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限制将被打破。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4月发布第五号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开始启动。

目前,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已获得投资额度的最新QDII名单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交通银行

东亚银行内地分行

汇丰银行内地分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恒生银行

美国花旗银行

渣打银行内地分行

兴业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分行

瑞士信贷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

华安国际配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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