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主席怎么选?(2)
朱冲
10:15
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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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选举,早过期

袁伟民不仅已经退休长达六年之久,其足协主席的职位从法律层面讲更是已经过期近7年。

2003年中国足协在香河召开第二次足代会,确定 “今后足代会每4年召开一届”,并在中国足协章程中规定,足代会如果要推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按照该章程的规定,第三次足代会应该是在2007年召开。但是这一年中国足球非常繁忙,首先是女足世界杯在武汉举办,同时国奥队要为北京奥运会做准备,国家队则要筹备世界杯预选赛,所以足代会并没有按期进行。

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中国足球没有了大赛任务,但是这个时候中国足协的管理层又面临着人员变革。南勇取代谢亚龙任足管中心主任,但是足代会举行的日期也是一推再推,好不容易确定了最终的时间,但是却因为南勇被抓,引发足球圈打假扫黑风暴而再次发生了变故。

现在距离上一次足代会(2003年8月)的时间已经是整整7年,比章程规定的最长推迟时间多了6年,远远超过了“足代会如果要推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的章程规定。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目前的中国足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其职务都已经“过期”,因为他们已不是足代会选出的合法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因此无论是官方,还是其本人,或者媒体,在使用这些人的称谓时,都不该加上中国足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务,更不具备行使其职务的权力——由于从2003年至今再也没有召开过足代会,所以目前“理论上”的足协主席依然被认为是袁伟民。

假选举,真任命

这样的情况自然和国际足联的相关章程不符。以往忌于中国的大市场,而屡屡对中国足协网开一面的国际足联也忍不下去了,给中国足协下达“最后通牒”,要求一再推迟的中国足球代表大会务必于2010年年底前召开。

其实,足代会的召开并非那么简单。当2009年12月下旬,筹备已久的足代会突然被宣布延期时,外界议论纷纷,不少舆论将此与抓赌打黑联系起来。其实,这只是原因之一。中国足协在会议推迟通知中所称“因《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修改意见反馈工作尚未完结”,并不是找借口,而是实情——由于 《章程》与国际足联相关条款冲突,因此未被国际足联准许通过。中国足协一直在与苏黎世方面进行沟通,并加以整改。可有些根本问题、体制问题似乎无法解决。

根据中国足协现行《章程》:中国足球协会 “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也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可是,《国际足联章程》第17章第1条明确指出:“一个会员的机构应该通过该协会内部或选举、或任命产生;会员的地位应通过确保完全独立的选举或任命的程序产生。”

通过设置惟一推荐人,满足了国际足联选举的形式要求——也同样保证了政府的领导结果——但是否违背了“完全独立”的选举程序?

不久前,伊拉克足协被国际足联暂停会员资格,就是因为伊拉克政府宣布解散该国足协,被国际足联认定为政府干涉足协事务;尼日利亚政府宣布对该国足球队禁赛两年遭到国际足联抗议也是出于这个原因。可以说,“完全独立”是关键词,是一条强制性规定。

作为民间组织的中国足协和作为政府机构的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合二为一,并且都要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还得选举作为惟一候选人的国家体育总局官员为足协主席,这样的选举能保证完全独立吗?

而在2008年5月于悉尼召开的国际足联代表大会上,国际足联又规定“FIFA下属各足协秘书长不得担任副主席一职”。这条规定是秘书长出身的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拟定的,因为秘书长如兼任副主席,很容易影响决策,布拉特此举是想把“决策”与“执行”分离。现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协会的秘书长与主席、副主席均由不同人士担任,中国足协又是一个例外。王俊生之后,从阎世铎到谢亚龙,都是足协专职副主席兼秘书长,同时又都是国家体育总局下属的 “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是不是又一个“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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