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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信贷违规挪用 银监会拟推“收益人支付”

  
作者:杜艳
发布日期:2008-04-29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杜艳 如果一家企业向银行贷了款,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银行发放的贷款是打到这家企业账户的,不过今后也可能是这样的:贷款并未进入这家企业的账户,而是直接打到了贷款人最终要付款的一方的账户上。

这就是银监会即将推出的“受益人支付原则”。这个 “颠覆性”的规定是银监会正在拟订的一系列贷款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监管机构为杜绝信贷违规挪用做出的最新努力。

目标对准信贷挪用

本报获知,目前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 “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和《项目融资指引》。这四大新规的一项核心主旨就是改变现行的贷款管理模式,推行“受益人支付原则”。

据中国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这项工作自去年展开,由监管一部负责初稿制定,由于涉及到四大文件的同时推进,且字斟句酌,具体条款颇多。

目前,经过多轮与商业银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草稿已经形成,并递交到政策法规部层面,将进入“二次轮审”阶段。上述人士透露,银监会打算年内推出这些办法,目前,“经过法规部审查后,也许还会有很多变化,到底是以什么方式推出,何时推出,都还没有定论”。

商业银行人士称:“受益人支付原则的推出,将是信贷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银监会力推这一条,在于信贷资金违规挪用“猖狂”。

楼市高温和疯狂牛市刺激之下,信贷资金违规挪用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构成严重威胁,而且推涨了楼市、股市资产泡沫的形成。

2005年,光大银行上海分行2500万元信贷资金违规入市案曝光;2007年,银监会披露,8家银行分支行共计25亿多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股市。

商业银行人士称,“被曝光的仅仅是冰山一角。一般来说,消费类贷款可能有一半被挪用,企业贷款被挪用的就更普遍了。”

2006年,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并在其后两年的时间里多次要求商业银行彻查信贷资金违规挪用情况。

但是,严打之下,效果并不理想。商业银行人士称,一般企业资金客户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有很大的回旋余地,跨行周转三四次后就洗得很白了,“银行根本没有办法去监督贷款到底去了哪里”。

受益人支付

在一定程度上,“受益人支付”将帮助商业银行做好贷后管理。

银监会人士透露,在这个原则下,银行的贷款不是按照现行的操作打到贷款人的清算账户或者贷款账户上,而是在贷款人提供了相关合同文本、收款方的账户信息等资料后,在接到贷款人的支付指令之后,直接支付给贷款人需要支付的货方账户上。

一笔贷款将不再经过贷款人的帐户而由银行转帐完成。同时,银行将向借款人出具相应的 “借贷证明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企业对贷款的违规挪用,并增加了挪用成本。

商业银行人士说,“受益人支付”在一些银行的贷款操作中已经有所运用。比如,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就是在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与客户签订一份“委托划款授权书”,贷款在贷款人的贷款账户上过一下,就会马上划转到开发商账户上。在对外贸易信贷方面,这个原则的应用更加广泛。

目前,工行、中行等银行也都推行了“资金流监督支付”的办法,对于信用评级不高的客户,将专门用贷款账户来进行资金流监管,在客户需要对外支付的时候,必须提供相应的合同等支付凭证,银行才会对外打款。

不过上述商业银行人士说:“根据我的理解,以前我们虽然运用这个理念,但是还是要经过贷款账户,而现在不再需要经过贷款账户了,直接由银行转给支付方”。

该人士说,由于现有的借贷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尤其对于高端客户,已经变成了借方市场,激烈的竞争也提高了银行的监控难度,如果受益人支付原则得到运用,将大大增强对这部分客户的管理。

不过这一原则要得到有效执行还存在不小的难度,其中最关键的是对企业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核。

上述商业银行人士认为,按照现行的借贷关系,银行能约束的是贷款人,因为有借款合同,但是银行不能约束到贷款人和他的供货方的商业合同,“如果执行受益人支付,很可能支付方是个千里之外的企业,而且是跨行的客户,银行对它进行资信和合同的审核是有难度的”。

“比如,如果借款人多次跨行转账,要对其监控难度很大,另外,即使发现收款方有问题,但是对第三方的账户的检查和冻结等,银行也是有难度的。”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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