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北高速丢款案判决 中行需全额赔付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邓美玲 拖延三年之外的东北高速巨额存款丢失一案近日做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存款所在行—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在接到判决书后10日内,须向ST东北高赔付2.93亿存款及相应利息。
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有关人员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河松街支行对前者存款余额进行核对时发现,巨额存款不翼而飞。而此前的《银行询证函》显示,东北高速在该行的两账户中共有存款余额2.93亿元。
与此同时,时任河松街支行行长的高山潜逃到加拿大。数日后,东北高速原董事长张晓光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捕。
2005年1月26日中国银行总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公开向媒体证实当月上旬中行河松街支行2.9亿元存款不翼而飞,该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负责人高山涉嫌参与金融诈骗犯罪,现已出逃,正被公安机关通缉。此前有众多媒体报道称,高山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2007年2月16日,高山被加拿大当局以在申请移民加拿大时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为由拘留。但由于不符合保释条件,至今仍被加拿大方面拘留。据知情人士透露,高山目前正接受遣返前的聆讯。
存款丢失案后不久,东北高速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08年3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河松街支行对东北高速的存款监管不力,使得东北高速存款丢失,造成东北高速合法权益受损,河松街支行应承担法律后果,全额赔付存款以及相应利息。中行随后提起上诉。
在此次的审判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本案所涉及款项的丢失,系因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原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所致,但由于东北高速与中行河松街支行建立存款关系,而非与个人建立存款关系,故银行内部人员犯罪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排除单位的民事责任。因此,最高院判令中行向ST东北高赔付2.93亿存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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