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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
王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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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难难住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一年 政府头疼民众失望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王毕强 陈曦是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副主任,自从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判断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能够公开,成了他每天工作中最头疼的一件事。

与陈曦的困惑相对应的是,民间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结果,也大多感到失望。致力于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圳君亮资产管理公司CEO吴君亮表示,他们的团队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经向40个政府部门,发出了差不多120个申请,但只得到了地方政府的两个公开信息,中央政府部门的4个。

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争议裁决机构,法院对其担当的角色也感到尴尬。清华大学法学院程洁副教授调研显示,条例实施近一年时间里,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政府败诉率不到1/10,非常低。

三个模糊地带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模糊性,造成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申请难、政府对是否公开的判断难、法院对这类案件受理难。

第一是什么信息可以不公布,规定过于模糊,这往往成为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条例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同时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具体如何界定,则没有解释。

第二是什么部门和单位要公开信息,规定不清。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是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否要公开信息,条例较为模糊。比如: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的信息是否也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争论的焦点。

第三是什么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没有明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则特别提出,如果没有特殊需要,行政机关有权利不公开信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振清说,“法院的角色是比较尴尬的。”

寄望司法解释

最高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说,最高院在2007年就开始起草“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司法解释”。

李广宇是该司法解释项目的负责人。他介绍,目前的司法解释草案对受案范围,列举了五项受理和两项排除情况,其中比较一致的思路是,对政府拒绝公开或者是对申请不允答复的、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权利人反对公开的、对个人信息要求行政机关对错误记录进行更正遭到拒绝的、引起行政赔偿的,法院可以受理。而对于申请人反复申请造成滥诉的,法院可以不做重复答复。

司法解释的讨论稿不对原告的资格作出限制,即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的审查中,将不限制原告是否为了工作、生活、科研需要,申请政府信息的公开。

对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司法解释草案倾向于,可以作为被告。

李广宇表示,条例实施前的政府信息,不应该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

至于条例和《档案法》的关系,李广宇认为,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前,已经正式归入国家档案机构的信息,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处理。对于还没有归档,或者仅是为了逃避公开才去急忙归档的信息,要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李广宇表示,最高院将争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将该司法解释的草案通过网络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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