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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应改“监督”为“经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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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
王毕强 赵晓琳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王毕强 赵晓琳 奔走于各地宣讲 《企业国有资产法》(简称《国资法》),成为李曙光最近的主要工作之一。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国资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发现,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乃至各级国有企业,对《国资法》的一些关键问题仍然没有清晰的认识。而这部法律5月1日起就会正式实施。

李曙光说,国资委是否能按照《国资法》的要求改革成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将是判断这部法律实施成败的关键。上周,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他说,《国资法》正式实施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一个航母级的资本运营中心和控股公司,国资委也应改名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

以下为访谈内容。

国资委是否改革是法律实施成败的关键

经济观察报:从您到地方宣讲的经验来看,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如何评价《国资法》,他们对法律的实施有什么意见?

李曙光:第一,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都认为,《国资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国资法》的影响到底有多大,地方上还处于吃不准的状态;第二,他们认为《国资法》有些条文法律关系不是特别清晰,希望能进行明确;第三,他们普遍认为,国资委应该是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和“五人关系结构”,即“出资人、委托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的关系”比较符合改革的方向。

当然,也存在着一些跟他们实践相关的问题,比如:国资委下一步改革的问题,派出监事会的问题,党管干部的问题,党的组织部门、国资委和企业的关系问题,国资委和企业的关系问题,政府其他部门和企业的关系问题,企业一级、二级、三级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授权代表是什么概念等等。

经济观察报:国务院国资委和央企对《国资法》的疑问和意见与地方上有什么不同?

李曙光:最重要的还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其中牵扯到央企的权力关系,特别是《国资法》“第11条第2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他们反映的要比地方更强烈。

经济观察报:这反映出什么问题?是法律本身有问题,还是有关部门和企业对法律的认识不够?

李曙光:《国资法》有很多的制度创新和突破,关键看你站在哪个角度去解读和推进。如果是从维护权力和以前运作模式的角度来解读,肯定是不一样的。国务院国资委在这方面的学习也应该加强。

经济观察报:那么,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应该怎样做?

李曙光:下一步,我们应该把《国资法》当做下一步国企改革的支点和基点,包括政企分开和部门改革的支点、基点和基本的法律依据。

《国资法》更重要的是要出现一批案例,这对我们下一步国有出资企业的改革会起一些方向性的引导作用。比如:《国资法》第五章涉及到出资人权益的五节,每一节都会产生很多案例。以前法院都是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理由,拒绝受理。现在法律摆在这里,法院就没有理由拒绝了。

国资委应该成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

经济观察报:在《国资法》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李曙光:我比较担忧的是,《国资法》实施以后,国资委的定位问题没有按照新的《国资法》予以大力的推动。这个问题很大的程度上要依赖于国务院国资委,我希望各级国资委应该根据新的《国资法》来进行一些大的改革。

经济观察报:各级国资委应该怎么改?

李曙光:就是纯粹的干净的出资人。国资委应该是一个航母级的资本运营中心和航母级的控股公司,它应该是一个特设的法定的出资人法人。国资委如果说能够对《国资法》有很好的吸收的话,我会建议它立即启动改名,改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包括它的改革局、产权局、分配局等,都应该改革成委员会制度。国资委要成立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资本预算委员会等。国资委将来要实现委员会化。这样国资委才能成为真正的特设的法定出资人法人。现在国资委叫特设机构,对这些问题是说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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