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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应改“监督”为“经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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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1
王毕强 赵晓琳

经济观察报:国资委和其下属各司局改名成委员会,会有什么实质的变化?

李曙光:是理念上的区别。就像以前的工厂改成现在的公司,在职责、运作方式、人员配置、权利责任义务关系上,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现在是行政配置,比如局长、司长、处长。改革后的委员会和里面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就像公司的董事会和董事,你要举手表决,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机构的决定权都在行政首脑身上,而且关系到国家赔偿关系、刑事诉讼关系,改成委员会制就是民事赔偿关系、民事责任。当然,它到底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现在还不清楚。

我认为,新的《国资法》是会慢慢转向民事责任的。但是这个架构推动起来,要有一定的时间。

尽快成立金融国资委

经济观察报:除此之外,在《国资法》的实施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

李曙光:这也是我的第二个担忧:《国资法》第11条第2款给政府不改革留下口实。而我恰恰认为,应该大力推广类似于铁道部、邮政总局、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农业部等各个部委,以及一些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改革工作。如何利用《国资法》实施的机会,进行政企分开、管资分开、事企分开,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第三个担忧是,《国资法》实施后,国资委和其他履行出资人的机构和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之间关系。这一点虽然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新的定位,但如果还是按照老一套走,还是当做一种行政的隶属关系,还是当做原来的一套治理结构,这就错了。按照新的《国资法》,我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委托代理链条。这个链条就是,国资委给一级企业授权,一级企业给二级企业授权,在你的授权范围里做决策就是自由的,超过你的授权范围就是合同溢满的关系,你就是操纵合同的关系。

还有,国有金融资产虽然已经放进《国资法》,但是金融国资委还是泥牛入海无消息。我希望尽快成立金融国资委,给这么混乱的国有金融资产找到一个干净的清晰的出资人。这次G20峰会很大的一项议题就是,改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一个重点就是,对主权财富基金比较多的国家,对于国有资产比较多的国家,找到一个清晰的责任人。而责任人清晰,首先要出资人清晰。

经济观察报:《国资法》出台之时,是否考虑到了金融危机的影响?

李曙光:我认为《国资法》出台的时间点,实际上已经考虑了金融危机这个问题。比如:《国资法》三审稿已经将金融国有资产,纳入本法的规范之内。但是,《国资法》毕竟是一个框架性、原则性的法律,不可能对金融危机写那么具体的对应条文。它还是主要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确权、保护、运转、流动,提供法律依据。现在金融资产的出资人太不清晰了,财政部不对它负责,不是出资人。另外好多资产,比如农村金融资产、邮政储蓄、社保基金本身就不在财政部。我们下一步要做好《国资法》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特别是涉及金融国有资产这一块的风险监管,包括向境外的金融投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等。

实施细则、司法解释仍未起草

经济观察报:既然《国资法》的一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有关部门会不会针对《国资法》制定一些配套政策?有关部门是否已经开始起草《国资法》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

李曙光:应该出台。但是包括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都还没有开始《国资法》的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我认为,有关部门对《国资法》还没有找到点位,还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对《国资法》的宣传还是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在下边宣讲的过程中,感觉到尽快起草出台《国资法》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这是下一步要重点做的事。很多东西,包括我们参与立法的人也说不清楚,比如: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并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如果像一台电脑这样小额资产的转让,是不是也一定要进场竞价交易?《国资法》没有把经常性交易,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和《国资法》里的权益交易区别开来,这点不解释清楚的话,下面就没法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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